被別人錄影,是不是侵犯我的個人權利

2021-05-31 20:02:05 字數 3064 閱讀 5692

1樓:張勇律師

可以去法院起訴其侵權。

2樓:龍圖小松

你是什麼單位啊?如果是公務員那就沒辦法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他們不以盈利為目的是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

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誰錄的。 有些錄了你也沒法

記者因公司事件來公司採訪。未經我同意就錄影並在電視臺**,是否違法,是否侵犯我肖像權等個人權利

5樓:一世灬英雄

分兩種情況:

1、法律保護的是合法權益。電視臺記者是**報道違法之事,首先為了社會大益,這是合法的。

2、對方採訪的內容含有個人隱私(合法)或者商業祕密類似保密資訊,個人不願意公開的資訊。那麼有涉嫌侵權之疑。具體因情節,其保護的相對利益而定。

在我國,肖像權的限制是指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雖然沒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權人的肖像,但依照法律的規定不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情形,法律上將這種使用也稱作"合理使用"。

比如:對不文明行為拍照、公安現場執法等。從我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的範圍內使用他人的肖像;

2、新聞報道和**監督;

3、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

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強制使用他人的肖像;

5、公共場所的必要限制;

6、描述歷史性的事件;

7、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中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

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範圍。

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於自己的肖像的佔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 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於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於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

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複製、傳播、展覽等,都應徵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佔有他人肖像(**)的行為。對於攝影人來說,就是**他人的**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於製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並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

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儲存等。

3、惡意侮辱、汙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醜化、玷汙、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塗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

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範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7樓:濟南程律師

在我國,肖像權的限制是指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通則司法解釋。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雖然沒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權人的肖像,但依照法律的規定不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情形,法律上將這種使用也稱作"合理使用"。比如:

對不文明行為拍照、公安現場執法等。從我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的範圍內使用他人的肖像;(2)新聞報道和**監督;(3)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強制使用他人的肖像;(5)公共場所的必要限制;(6)描述歷史性的事件;(7)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民法通則》

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故,新聞報道通常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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