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身份證上寫的是號我什麼時候滿18週歲

2021-05-31 21:34:30 字數 3501 閱讀 3274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這個月的18號就可以,表示你已經成年了,許多事情要自己承擔責任了

2樓:我是貞子梅

2023年1月17號

哪個比較漂亮??法律,公務辦理,明星

3樓:呆萌呆萌的小胖

如果做我媳婦的話,我選擇左邊的,看面像,是一個忠誠的人,不會背叛老公

打傷代辦公務人員法律怎樣處罰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然後做法醫鑑定,根據鑑定結果來決定打人者的法律責任。

一、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法律上對收取他人錢財辦理公租房的公務人員怎麼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上級檢舉,但需要證據提出

6樓:匿名使用者

公租房或者廉租房是不用想了,因為你收入再低也不可能低到年收入最低限額,具體多少我忘了 可能2、3萬吧。等分房也不靠譜

7樓:心荷

按**處理。

採納吧!

8樓:楊旖旎律師

這種行為涉嫌**罪了

公務員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是什麼

9樓:匿名使用者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其中開除屬於公務員法中規定的最嚴厲的處罰措施

如果其行為觸犯其他法律 同時還要受到法律制裁

前單位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我辦理公務卡 單位和銀行有什麼法律責任 有什麼違規行為 250

10樓:愛吃甜食的貓

我覺得你告不了他們,因為你在工作期間給他們籤的有用人合同,你屬於他們的員工,員工有公務,他們給你辦公務卡也是合理範圍內,我覺得你登出再辦就行,何必把事鬧大,還不一定能成功。

新刑法妨礙公務罪是怎麼認定和處理的

11樓:弘厚丶律小助

您好,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我國《刑法》分別對於妨礙公務罪的認定和處理作出明確的解釋,具體如下:

妨礙公務罪的認定

(一)審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方法」。法律只規定了觸犯妨害公務罪的必要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了暴力、威脅方法,但「暴力」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妨害公務罪,我國刑法在條文上未明確規定,也未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這就需要辦案人在對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上持有公正、合理、嚴謹的執法態度。筆者認為,「暴力」行為,至少應造成對方(執行公務的人員)人身傷害的後果,或雖未造**身傷害但在社會上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

倘若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只是謾罵、吵鬧、推搡等輕微行為,或雖使用暴力,對執行公務有一定妨害,但未對執行公務人員造**身傷害的後果,不能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在處理民事糾紛時,一方行為人不服執法人員的執法方式而與之發生衝突的案件或處理行為人酒後滋事,對其進行管理時發生衝突的案件,行為人所使用的暴力並不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而是洩憤或報復等目的,也不宜按妨害公務罪處理;行為人使用暴力,造成執行公務人員人身傷害輕微傷後果,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可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

(二)審查被妨害公務的執法人員是否嚴格依照法律執行公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或其家屬。實踐中,有時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即使執行公務的內容合法,但執行的形式不合法,也很難說這是「依法執行公務」,因此筆者認為即使這時行為人實施了妨害公務的行為,也不應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

另外,筆者在辦理妨害公務案件中還發現辦案民警執法手段簡單,使原本不應發生的妨害公務案件時有發生。如對於鄰里、夫妻間的糾紛,辦案民警應在第一時間瞭解情況,穩定雙方的情緒,在社群或當事人親屬的幫助下化解矛盾,而不應不問原因一律將當事人帶到公安機關處理,激化矛盾,因此在審查中需對上述情節綜合考慮。

(三)是審查認定中應注重複核證據。妨害公務案件中的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受侵害人的陳述、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而受侵害人的陳述大都千篇一律,僅憑這些證據很難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因此,檢察機關在審查證據的過程中,應對受侵害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應對證人的證言進行復核,重新詢問受到不法侵害的執法人員。沒有現場群眾的證言,沒有非利害關係人的證詞,只有公安機關一家證據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應輕易定罪。

妨礙公務罪的處理

妨害公務如果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你現在可以看手中的拘留通知,如果是治安拘留,則到期會放人。如果是刑事拘留,則在十多天後會轉為逮捕,後按刑事訴訟程式辦理,直到審判,執行,服刑完畢後才放人。

實踐中定罪量刑的可看許多情況,如態度、後果、退賠、自首、揭發、檢舉、立功、主從犯、未成年、累犯、未遂等,另要考慮證據情況,按你所講,如條件允許,可委託律師辯護,可爭取輕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國家公職人員是為了保證社會的安定和諧和長治久安進行執法活動,對於人民來說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不應該去以暴力或者是其他手段阻礙公職人員的執法活動。除了在執法活動中,一些特殊情況下不是作為公務人員辦理事務也可能會認定為這個罪名。

所以瞭解新刑法中妨礙公務罪怎麼去認定和處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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