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信用卡逾期月,欠款一萬多,會被抓去坐牢麼

2021-03-19 18:26:42 字數 6408 閱讀 1375

1樓:戴霜履冰

我已經回答這類的問題很多了,如果預期超過九十天欠款一萬元以上。屬於惡意投資詐騙罪,會被銀行起訴。

信用卡逾期三個多月,欠款一萬多。。。會坐牢嗎?

2樓:忙叨叨

不會,你逾期時間比較短,另外你也在偶爾還錢進去,構不成惡意逾期的,別擔心

3樓:匿名使用者

表明還款意願,一萬多不會這麼可怕

4樓:匿名使用者

趕緊還,這屬於信用卡詐騙

5樓:匿名使用者

信用卡屬於詐騙了,可以構成犯罪

6樓:招商銀行

若是招行信用卡,如有消費,請您按時、足額在到期還款日之前還

款。首先逾回期會生答成不良信用記錄,影響您的個人信用及以後的信用業務,如貸款等;其次,逾期還款會產生利息及滯納金;最後,長期不歸還可能會觸犯刑法,我行會保留追訴的權利。

交通銀行信用卡欠了一萬多會坐牢麼

7樓:舒媛

如果核實屬於惡意拖欠不還,超過三個月的屬於信用卡詐騙,需要負刑事責任,是會坐牢的;但如果核實不屬於惡意拖欠,不負刑事責任,只會造成徵信問題。

根據《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8樓:四哥有法說

惡意透支信用卡一萬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9樓:感性的小信

信用卡欠款不還後,首先會產生欠款不還的利息和不良記錄。  其次,還會影響徵信記錄,如數額較大形成惡意欠款,銀行會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且你個人由於不良記錄,辦理房貸、車貸等金融業務都會受到影響。

10樓:網道獨孤求敗

~分期**:承易購

告訴你,欠銀行信用卡錢不還,逾期90天以上,對方有權力起訴你的~因信用卡欠款,被判邢是有很多案例的~

沒多少錢,建議申請分期還款,然後每月按時還給銀行~

11樓:匿名使用者

暫時不會抓人,申請分期付款吧,分12期,24期,要不然算利息到時比本金還多,你就哭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還了利息就沒有關係了。你去交行問一下

13樓:手機使用者

不用急。再過段時間。(一般要兩位數到三位數才有警察拜訪你的)你還可以繼續欠

交通銀行信用卡欠款16000三個月未還會坐牢嗎?

14樓:墨汁諾

如果是惡意拖欠不還,超過三個月屬於信用卡詐騙,會坐牢的。

1、逾期還款會記錄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但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不是永遠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的,我國目前的信用記錄保持時間為五年。在還清欠款後,任何人都可以重新開始建立信用記錄,從頭再來。

2、逾期未還銀行信用卡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3、如果欠款的本金金額達到一萬以上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的「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5、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合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儘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最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對應刑責:100萬以上可判無期

數額 定性 刑責

1萬~10萬元 數額較大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0萬~100萬元 數額巨大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0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決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15樓:上海笙銘律師

1、逾期還款會記錄

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但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不是永遠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的,我國目前的信用記錄保持時間為五年。在還清欠款後,任何人都可以重新開始建立信用記錄,從頭再來。

2、逾期未還銀行信用卡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3、如果欠款的本金金額達到一萬以上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的「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4、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4、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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