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國家對敬老院的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2021-03-19 18:28:05 字數 5101 閱讀 2436

1樓:律達網法律服務

現行法案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皆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物件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鄉鎮人民**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2第二章供養物件  第七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物件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物件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

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五保物件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物件,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九條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3第三章院務管理  第十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

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

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週有食譜。  第十四條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

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活動。

  4第四章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裝置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佈,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

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五保物件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物件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5第五章生產經營編輯  第十九條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條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地方人民**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6第六章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

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7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國家對敬老院的政策,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物件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

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二章 供養物件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物件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物件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 五保物件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物件,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週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活動。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裝置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佈,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物件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物件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

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3樓:匿名使用者

養老院屬公益性事業,按國家有關舉辦公益性的法律辦.優惠政策各地可能會有些差別的

敬老院政策

敬老院是集中供養五保物件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申報程式:1、村民本人申請;2、村委會稽核;3、鄉鎮人民**批准;4、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議。(精神病、傳染病患者不得入院。)

財產處理:1、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裝置和其他財產屬國有、集體財產,由鄉鎮人民**管理,撥給敬老院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鄉鎮人民**及敬老院不得將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裝置等作其他用途抵押,不得改變其主要場地和設施的用途。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佈,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3、五保物件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集體為五保物件配發的衣服、被褥等生活用具用品,五保物件只能自己使用,不得自行處理。五保物件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4、未成年的五保物件,其個人財產任何人不得侵佔或變賣;其年滿16週歲停止五保供養時,其個人原有財產中如有他人代管的,應當及時交還本人。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服務機構:60張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其中兒童福利機構和涉港、澳、臺或外資申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由受理民政部門進行實地審驗,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不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申請人書面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並重新提出執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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