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歷史概括美國聯邦制特點,美國聯邦制的特點是什麼

2021-05-12 20:28:04 字數 3930 閱讀 1935

1樓:明智左馬助秀滿

1.聯邦與州分享政治權力

2.聯邦宇與州在各自的權利範圍內享有最高權力

3.聯邦地位高於州

2樓:匿名使用者

核心一點:三權分立,各州可相對自治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絕對政治中心。以他為中心,各州有相對的自治權利。

美國聯邦制的四大優勢

4樓:中南西北

分權優勢:聯邦與州**各施其職,最大限度地避免機構重疊和最有效地發揮**職能;

立法優勢:聯邦就國家事務(國防、外交等)立法;各州依本州除國家事務外的其他所有事務立法,避免立法無據或無針對性;

司法優勢:由於分權管理,聯邦與州**在國家事務和社會經濟發展方面有明確分工,以及聯邦與各州在不同層次和範圍立法,司法許可權明確,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司法困難或司法不公;

稅務優勢:聯邦和州**之間稅務相對獨立,避免財政造成的相互制約,使稅款最大化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一家之言,供參考。

美國聯邦制的特點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①聯邦高於州的地位。這條原則集中體現在美國憲法第六條的規定,即所謂「本憲法和根據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的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均應受其約束,即使州的憲法和法律的任何條款與之相牴觸。」此項條款被稱為「至高無上條款」,雖然主要是規定聯邦憲法、根據憲法所制定的聯邦法律和聯邦權力所締結的條約在全國的最高地位,但其意義則在於肯定了聯邦高於州的地位。

此外,外交、國防、貨幣等領域的權力均屬於聯邦**,州不得締結條約和結成聯盟,不得頒發捕獲敵船的許可狀,不得鑄造貨幣和發行紙幣,未經國會同意,州不得徵收關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不得進行戰爭,不得締結協定,等等。在司法領域,合眾國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兩個或兩個以上州之間的訴訟、不同州公民之間的訴訟,均屬於聯邦司法權的管轄範圍。雖然一些美國學者認為主權是在州**和全國**之間劃分,但從這些條款看,美國的州並不具有國家的地位,因此,所謂州權並不是國家主權意義上的主權。

早在2023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就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中對此進行了論證,他從「人民主權」的理論出**證說:人民有權決定批准還是拒絕憲法,他們的行動才是最後的行動。因此,「當憲法採用時,它就是完整的契約,並確定了州主權的界限」。

美國人民宣佈他們的憲法和依憲法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那麼,「這個原則事實上就轉換為對州的至高無上」。

②聯邦與州之間的分權。美國聯邦制的分權,總的來說是採取了聯邦權力由憲法列舉,其餘權力由各州保留的方式。美國在憲法上把合眾國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授予全國**,逐項列舉了國會有權立法的18個方面,而在第十條修正案籠統地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得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即聯邦的權力是由憲法逐項「授予」的,各州的權力是概括式「保留」的。

但從權力的劃分來說,雙方的權力範圍都是由憲法規定的,而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授予和規定另一方的權力。

美國聯邦與州的分權,在憲法上直接規定的有以下幾種情況:全國**方面,有憲法列舉授予的權力、全國**和州**均被憲法禁止行使的權力、憲法禁止全國**行使的權力;州**方面,有憲法未授予全國**而由各州保留的權力、授予全國**但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因而成為全國**與各州**「共享權力」)、州**和全國**雙方都被憲法禁止行使的權力、憲法禁止州行使的權力。此外,在美國聯邦**的實踐中,後來發展出一種「默示權力」,這也是由馬歇爾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的判決中闡述的,他指出,全國**不僅擁有憲法所列舉的權力,還擁有默示的權力。

[31]馬歇爾所依據的就是憲法第一條第八款中的國會有權制定為行使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和由憲法授予聯邦**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需而適當的任何法律」,這就是「必需而適當」條款,又稱「彈性條款」,而這項條款和馬歇爾所闡發的默示權力論,成為後來美國聯邦權力擴大的重要依據。

具體地看美國聯邦和州的權力劃分,涉及全國性事務的權力均賦予聯邦**,內政方面如徵收全國賦稅,舉借和償付國債,鑄造和發行貨幣,管理對外**和州際**,管理度量衡,郵政,平定內亂,管理國有土地等;國防和外交方面如:建立和保持軍隊,宣佈和進行戰爭,接納新州加入聯邦,管理國籍,締結條約和聯盟,等等。而由各州保留的權力則主要是決定和處理本州範圍內公共事務的權力,主要包括各州有權徵收州稅,以州的信用借債,管理州內的各類產業、交通、衛生、教育、福利、救濟、治安、教養、一般的民刑案件,設立並監督地方**,等等。

③通過司法程式解決聯邦和州關於權力劃分的爭議。為防止聯邦和州相互侵權,由聯邦法院主要是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審理,裁決聯邦和州的行動是否符合憲法的聯邦分權原則,即不是靠武力強制,而是靠法律強制來解決聯邦與州的權力爭議,這就是憲法上規定的「合眾國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

④聯邦和州都不能單方面任意修改憲法。關於憲法的修改程式,美國憲法的規定所體現的原則是,修改憲法應有聯邦和州雙方的參與和分工,即:由聯邦提出憲法修正案,而由州批准。

具體程式是:經國會兩院三分之二議員(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解釋,「兩院三分之二議員」是指出席議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贊成後可提出憲法修正案,也可由國會應三分之二多數州議會的要求而召集的修憲會議通過後提出,不過,後一種方法迄今從未採用過。憲法修正案提出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以修正案中所建議的方式獲得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批准,或者四分之三的州為此召集的制憲會議批准,才能生效(後一種方式迄今只採用過一次,即第二十一條修正案是以這種方式批准的)。

這種修憲程式意味著,憲法所確定的全國**與州**之間的權力劃分,不僅不能通過普通立法程式變更,也不能由全國**或州**單方面變更。

⑤各州地位平等。美國憲法第四條規定,各州對他州的法令、官方檔案和訴訟應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對他州的公民不得歧視,各州的公民享有平等的特權和豁免權;各州相互有義務引渡逃犯,等等。此外,國會參議院由每州各兩名參議員組成,體現了各州在國會參議院的平等代表權,從理論上說,參議員仍是各州的代表。

⑥全國**不能任意改變州的疆界。國會可以決定接納新州加入聯邦,但無權任意改變州的疆界,這是聯邦制不同於單一制的重要特點。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新州可經國會接納加入本聯邦,但未經有關州議會和國會的同意,任何新州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轄範圍內組成或建立;也不得合併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州或合併若干州的一部分組成新州。

」美國現有50個州。其中,除最初的13個州外,有佛蒙特、肯塔基、田納西、緬因、西弗吉尼亞是先後分別經過紐約、弗吉尼亞、北卡羅來納、馬薩諸塞和弗吉尼亞同意後獨立出來,作為新州加入聯邦的,另外還有32個州則是通過戰爭、購買或西進移民,先建立領地或準州,後被國會同意接納加入美國的。新州加入後,與原來的州地位平等。

美國的國旗星條旗,就是這一原則的反映。美國國旗圖案由條和星組成。所謂「條」,即13根紅白相間的彩條,象徵最初的13個創始州,所謂「星」,即國旗的左上角的50顆星,有多少個州,就有多少顆星,每接納一個新州,增加一顆星。

⑦各州有權選擇自己的**形式。憲法規定聯邦應保證各州實行共和制政體,保證各州不受侵略,並應州的要求派軍隊平定叛亂。憲法還禁止各州授與貴族爵位。

國會在決定接納新州前,必須確認該州已經建立了共和制**,但是,在此前提下,各州可制定自己的州憲法,有權選擇和組織任何形式的**。現美國各州均選擇了大體相同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州設州長、州議會、州法院,分別掌握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但實際上,具體制度各州有很大差別,如州議會一般實行兩院制,但內布拉斯加州實行一院制,州長的任期和職權也不盡相同,各州以下的**設定也有很大差別。

州法院是與聯邦法院相獨立的法院系統,無從屬關係,只在司法管轄範圍上有所分工。

6樓:地球村人

其特點在於:   (一)國傢俱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各聯邦組成單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這些機關與**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   (二)國家有統一的憲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範圍內,各聯邦組成單位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   (三)國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聯邦成員的國籍;   (四)聯邦是國際政治的主體,外交權屬於****,但在憲法的範圍內,聯邦成員也可以有一定的對外交往獨立性。

7樓:方智超超

特點:保證一個強有力的****,又保證各州的靈活性。

美國聯邦制原則的內容,美國聯邦制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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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制的特點是,美國的聯邦制的是什麼?

第一,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係,聯邦 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第二,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第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於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第四,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 法律和統一的...

美國聯邦法院的職責,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和和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區別

行使最高司法權,對一切法律和條約擁有解釋權,官由 任職,可以制約國會和 的權力,指控他們為 違憲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和和美國聯邦地區法院的區別?美國聯邦地區法院 是正式譯法,聯邦地方法院 是不規範的翻譯。聯邦法院系統有 聯邦地區法院 聯邦上訴法院 最高法院。州法院名稱會冠以州名,也不會有聯邦一詞。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