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民事權利行使的原則,簡述民法基本原則特徵

2021-05-15 01:09:24 字數 6048 閱讀 2460

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兩項主要原則:

第一,自由行使原則。權利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自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當行使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人應依權利的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2樓:衝浪**優化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力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第三條【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2、第四條【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3、第五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4、第六條【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則】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5、第七條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簡述民法基本原則特徵

3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的基本原則有:

(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2)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3)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權益原則。(4)禁止濫用民事權利原則。

1、民法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於整個民事法律制度和規範之中的民法根本規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

2、其的特徵:

(1)內容的根本性。不僅體現社會主義法的一般原則,而且直接體現商品經濟的一般要求。反映民事活動、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

(2)效力的貫徹始終性。貫徹民法的始終,對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3)形式的非規範性和不確定性。民法的基本原則不具有法律規範所要求的具體行為模式與法律後果的邏輯構成,因而不屬於民法規範。同時,民法的基本原則大多屬於彈性的不確定條件,沒有全面具體地規定權利義務。

(4)功能的強行性補充性。

3、民法的特徵,還可以換下面這種更直白的說法:

(1)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行為、民事主體和民事司法的準則。

(2)民法基本原則不涉及當事人的具體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3)民法基本原則強行性規範,當中人不得以約定方式來排除適用。

4樓:墜落天使

民法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私法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

3、公平原則

4、 誠實信用原則

5樓:陳金華

1、民法基本原則,是其效力貫穿於整個民事法律制度和規範之中的民法根本規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

2、其的特徵:

(1)內容的根本性。不僅體現社會主義法的一般原則,而且直接體現商品經濟的一般要求。反映民事活動、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

(2)效力的貫徹始終性。貫徹民法的始終,對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3)形式的非規範性和不確定性。民法的基本原則不具有法律規範所要求的具體行為模式與法律後果的邏輯構成,因而不屬於民法規範。同時,民法的基本原則大多屬於彈性的不確定條件,沒有全面具體地規定權利義務。

(4)功能的強行性補充性。

3、民法的特徵,還可以換下面這種更直白的說法:

(1)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導民事行為、民事主體和民事司法的準則。

(2)民法基本原則不涉及當事人的具體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3)民法基本原則強行性規範,當中人不得以約定方式來排除適用。

6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原則的特徵是:

第一,規範性: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最基本的民事行為規則。

第二,普遍性:民法的基本原則,其效力貫穿民法的始終。

第三,指導性:民法的基本原則,對具體規範的制定,對人的行為具有指導意義。

第四,強行性: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強行性規範,不是任意性規範,當事人不得排除適用。

7樓:水墨緣緣

我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 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主要標誌,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現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

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從單純謀求民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

在特定型別的民事活動中,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轉變。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二) 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

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願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准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願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並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

自願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合同自由的觀念,但合同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合同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

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從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

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 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

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於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願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係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合同關係,尤其是確定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

合同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繫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願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等同於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上就一方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斷依據採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願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於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

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願原則的具體運用作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的不均衡,系自主自願的產物,就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四) 誠實信用原則

8樓:何患無雙

你好,民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 平等原則

(二) 自願原則

(三) 公平原則

(四) 誠實信用原則

9樓:匿名使用者

在立法技術上表現出來的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徵,有非規範件、不確定性、衡平性和強制補充性。

通過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民法基本原則的有關內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則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則一樣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特徵:

第一、它是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能夠體現民法的本質和特徵,對各項民事制度的規定和實施都有指導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則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因為民法基本原則作為整個民法制度的「靈魂」,是民事主體從事各種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滲透到了民法的各個方面和各種法律狀態下【6】,在各類民事規範中都有體現;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規範中,只對某一類民事活動起指導作用,則不能認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其只能為民法的某項制度的基本原則,例如物權法中的「物權法定主義」原則,它只是物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而不能視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它是由法律規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則雖也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但它須具體化,由法律固定下來,不是以法律條文規定下來的內容,不能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只能是一些「學說」、「習慣」或「精神」。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章第3條至第7條的規定即為「基本原則」,因此一般認為只有在此章中規定的原則才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將被一貫視為法律的基礎,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引申和發展法律的原則、規則和制度【7】,是無可爭議的、必須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則和從原則中引申出的必須遵守性還強【8】;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儘管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還是無效的【9】。

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則及內涵

10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對我國民法的原則做了規定,概括其內容,大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審判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如平等、自願等原則,還有一些是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

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並不欺不詐;在締約後,守信用並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麼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

然而,市場經濟的複雜性和多變性昭示:無論法律多麼嚴謹,也無法限制複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的種種弊端,總會表現出某種侷限性。民法規定該原則,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干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係符合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據該原則作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的漏洞旨由於該原則位階高、不確定性強,用而不當也可能會成為司法專橫的工具,對該原則的運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六、公序良俗原則,一方面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係時,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則的條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風俗習慣進行民事行為;另一方面,民事糾紛的仲裁者在法律規定不足或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範的條件下,可以運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與善良風俗習慣處理糾紛。根據公序良俗原則,民事法律制度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作出必須的法律限制性規定,加上公認的道德規範,形成了具有系統性的公序良俗。歸納起來,有下述幾種型別:

一是政治國家公序;二是市民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三是他人人格尊嚴;四是家庭道德關係準則;五是其他公序良俗。 、

請簡述公民的民事權利極其種類,無效民事權利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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