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有哪些區別,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2021-05-16 23:08:17 字數 5330 閱讀 1769

1樓:大雯子嘭

區別:合營企業: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聯營企業: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共同點:

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採用權益法核算。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聯營公司指由兩個或以上公司共同掌控的公司。根據公認的會計準則,若a公司對b公司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但未達到有效控制的程度,b公司即是a公司的聯營公司。對聯營公司的持股通常在20%~50%之間。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2樓:匿名使用者

一、 定義不同

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

控制的企業,即合營企業。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合營企業的特點是,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

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即聯營企業。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二、權利不同

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

投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三、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會計核算

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採用權益法核算。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擴充套件資料

淨額法可用於對兩個互為聯營企業的企業之間互相投資的會計處理。這個方法不考慮互相投資額,只考慮投資方在聯營企業享有的扣除由互相投資產生的股權收益後淨利潤的份額。

聯營企業不構成集團的一部分,因而其持有投資方的股份不是通常定義的「庫存股」。然而,以上結論並不依賴於將聯營企業的持股作為庫存股。

對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應進行抵銷處理。同樣的程式也可以運用於權益法會計核算,結果與從權益中抵銷庫存股的會計處理相似,因而在確定每股收益時需扣除聯營企業之間交叉持股所對應的本企業股份數量。

集團在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中享有的份額是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該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股份之和。集團其他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所持有的股份不予考慮。

如果某一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擁有子公司、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採用權益法時考慮的損益、其他綜合收益以及淨資產則是該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部分,但是,在此之前為統一會計政策必須作相應調整。

3樓:林依然

一、 合營企業

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企業,即合營企業。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合營企業的特點是,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

(二)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

(三)約定可能體現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過在合營企業的章程中規定,也可以通過制定單獨的合同作出約定。

(四)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通過合同約定建立起來的、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共有的控制。

(五)實務中,在確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一般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作為確定基礎。

1、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

3、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合同或協議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範圍內行使管理權。

二、 聯營企業

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即聯營企業。

(一)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二)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三)投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三、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會計核算

(一)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採用權益法核算。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4樓:信譽53621怯俾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合營企業不同於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採納哦

5樓:戰神

合營企業是出資人的投資行為產生的公司,是一種股權相關聯企業,聯營則是在業務或技術方面合作,在股權方面一般沒有投資或被投資關係,是鬆散式的聯合。

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有什麼區別

6樓:新院第一高富帥

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有以下兩項區別:

一、佔股份比

1、聯營企業

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

2、合營企業

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出資比例按照合同約定。

二、控制方法

1、聯營企業一般涉足於控制層面,分為母公司,子公司。

2、合營企業則是共同控制,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共同控制權。

擴充套件資料:

合營企業開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應注重經濟效益,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時才能被批准:

1、採用先進技術裝置和科學技術管理方法,能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

2、有利於企業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

3、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4、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二、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有損國家主權的。

2 違反國家法律的。

3 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 造成環境汙染的。

5 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7樓:貝斯和鼓最帥了

聯營企業

和合營企業的區別有:

1、概念不一樣:合營企業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夥投資興辦的企業。而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2、投資者權利不一樣: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3、分類不一樣:合營企業按其合營的方式,有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兩種。聯營企業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

8樓:東奧名師

一、 合營企業

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企業,即合營企業。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共有的控制。合營企業的特點是,合營各方均受到合營合同的限制和約束。

(二)一般在合營企業設立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所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必須由合營各方均同意才能通過。

(三)約定可能體現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過在合營企業的章程中規定,也可以通過制定單獨的合同作出約定。

(四)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通過合同約定建立起來的、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共有的控制。

(五)實務中,在確定是否構成共同控制時,一般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作為確定基礎。

1、任何一個合營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涉及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各合營方一致同意。

3、各合營方可能通過合同或協議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個合營方對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進行管理,但其必須在各合營方已經一致同意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範圍內行使管理權。

二、 聯營企業

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即聯營企業。

(一)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二)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生產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三)投資企業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三、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會計核算

(一)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均採用權益法核算。

(二)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不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注會

9樓:均

聯營企業

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合營企業不同於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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