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還有效嗎

2021-03-19 18:20:15 字數 994 閱讀 3271

1樓:淮安浙江人

目前仍然有效。但相關條款2023年進行了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於2023年12月19日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號公佈,2023年12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號修訂,根據2023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公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分總則、組織機構、工商行政管理職責、行政處罰許可權、執法程式、執法監督、附則7章5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取消「直接通知銀行劃撥」權:

修改前,《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今也被修改為「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取消「凍結」等措施:

規章修改後,工商機關過去常用的凍結、暫停支付等行政強制措施,也將不再使用。原《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向銀行查詢、凍結違法行為人的銀行存款」修改為「查詢違法行為人的銀行賬戶或者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該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各類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也在「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前加上了「依照法律、法規規定」。

三、查封扣押須及時補辦手續:

這次修改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三十六條中的「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加上了明確時限,修改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另外一個變動則是字面表達上的規範化,將上述條款中的「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修改為「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與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查封、扣押決定書」名稱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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