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條件,申報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什麼意義

2021-06-01 09:01:10 字數 6163 閱讀 3163

1樓:大狗

這個專案的申報有三個基本條件,一個是藝術價值,一個是處於瀕危的狀況,還有一個是有完整的保護計劃。

申報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什麼意義

2樓:小暢丫頭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係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反映了社會的進步,如何評價這種進步都不為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三大重要意義:

一是接續歷史;二是增強民族凝聚力;三是增強國家在世界競爭中的「軟力量」.

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什麼條件? 在什麼相關部門申報?流程是什麼(要詳細的) 謝謝了

3樓:此id已成大爺

需要是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向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申報,流程需要提交申報的材料等待篩選,具體如下:

第八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專案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專案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專案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專案進行彙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第十條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專案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專案申報書:對申報專案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專案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傳承於不同地區併為不同社群、群體所共享的同類專案,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諮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擴充套件資料:

成為非遺傳承人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二十九條 ***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批准公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法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評審的規定,並將所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予以公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支援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援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援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二)妥善儲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專案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專案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儲存方法研究,鼓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整理、出版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

新聞**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三十五條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範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研究、學術交流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的宣傳、展示。

人民**網-***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

4樓:完美假知己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的申請。

申報條件:

(一)具有突出貢獻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二)具有展現廣大人民群眾文化創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活態存在的特點;

(四)具有鮮明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專案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專案申報書:對申報專案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專案的必要材料。

申報流程:

(一)各街道根據申報單位和申報人的意願,對具備條件的申報專案進行篩選,提出推薦名單,經街道辦事處同意後報送區文化新聞出版局。

(二)區文化新聞出版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後對各街道所申報的專案進行公示。

(三)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專案進行彙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5樓:菸灰的太陽

我們這裡的手工藝人都不知道怎樣申請,一個外地人來了十幾年申請了三項非遺專案,成為當地非遺的傳承人,本地幾代傳下來守藝人也沒有辦法,因為那個外地人知道怎麼申請,本地手藝人不知道咋辦!

6樓:高楊北京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05]18號)附件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1)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 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二)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彰顯有關社群、群體及個人對中華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五)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國際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作出中華民族應有的貢獻。

第五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實施。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協調工作。

第六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專案,應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及文學等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傑出價值;

(二)紮根於相關社群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值;

(六)對維繫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七條 申報專案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劃,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蒐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專案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儲存:用文字、錄音、錄影、數字化多**等手段,對保護物件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儲存併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群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網際網路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瞭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儲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尤其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誤解、歪曲或濫用。

第八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專案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專案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專案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 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專案進行彙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核定後,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第十條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對申報專案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二)專案申報書:對申報專案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三)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四)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專案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傳承於不同地區併為不同社群、群體所共享的同類專案,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議書。

第十二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諮詢。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四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專案,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十六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專案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部際聯席會議稽核同意後,上報***批准、公佈。

第十八條 ***每兩年批准並公佈一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九條 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專案,各級**要給予相應支援。同時,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劃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專案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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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工作開展以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搶救和保護措施,其間也面臨著許多實際問題,討論了旅遊業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促進作用.關 鍵 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 旅遊業 地區經濟開發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 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是什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歷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標誌,它不僅對於研究人類文明的演進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於展現世界文化的多樣性具有獨特作用,是人類共同的文化財富。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介紹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 intangible cultural he...

什麼叫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

寧願餓死,放不放棄的精神。答 物質文化遺產 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又稱 有形文化遺產 即傳統意義上的 文化遺產 根據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簡稱 世界遺產公約 包括歷史文物 歷史建築 人類文化遺址。非物質文化遺產 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