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買賣合同,中介公司要公證全權委託賣房,賣方有風險嗎

2021-05-22 10:57:32 字數 2026 閱讀 2040

1樓:黃健律師盈科所

你只管收到房款,全權委託又如何?應當關係合同中什麼條件下收到全款。

全權委託公證後,以後賣房過戶需要原賣家在出面嗎?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

受委託人持業主房產證原件、身份證影印件及全權委託公證書原件,就可以辦理。不用必須賣家出面。

3樓:勤奮的陸

通常情況下原賣家都不用出面的,只有當委託事項不全,受託人提供的資料不全等原因產生,原賣方才會需要出面親自辦理。

房產委託行為,是房產所有權人 (委託人)將辦理與房產有關的事務,或者實施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 (買賣、出租、抵押等)的權利授與受託人的意思表示,房產委託行為又稱房產授權委託行為。

公證的內容要很詳細,每一項都必須明確體現。舉個例子,你不能寫「代為辦理此房的一切事宜」,這樣是無效的,房管局不會認可。

擴充套件資料

房產委託行為,是房產所有權人 (委託人)將辦理與房產有關的事務,或者實施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 (買賣、出租、抵押等)的權利授與受託人的意思表示。房產委託行為又稱房產授權委託行為。

房產所有權人可以採用公證機關制定的標準房產委託書,也可以自行起草房產委託書。房產委託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房產座落位置 (片區、幢、樓、單元)、房產所有權情況、委託許可權和委託期限等。

其中,委託許可權可以包括:申領 (房地產證)或者辦理與該房產有關的其他手續;出賣權;出租權;抵押權 (包括為委託人的債務設定抵押的權利或為受託人或者第三人的債務設定抵押的權利等);收取租金或支付與該房產有關的各項費用;轉委託權等。

委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授與受託人上述許可權中的一項或數項。

全權委託是通俗的說法,但該說法並不是符合法律規範的。從人們用該詞語的意思來講,就是接受全權委託的人,完全有權利代表他處理委託的事情.應該相當於法律上的特別授權。

但因為該說法授權不明,所以,被民事訴訟法認定為是屬於約定不明,而只等同於一般授權。

所以,如果需要委託某人辦理某事項,是全權委託,就應當寫明全部委託事項以及手委託人的具體的許可權,而不能簡單的以全權稱呼了之。

4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一份真正的全權委託,過戶的時候是不需要賣方出面的,受託人代表賣方簽字

2、公證的內容要很詳細,每一項都必須明確體現。舉個例子,你不能寫「代為辦理此房的一切事宜」,這樣是無效的,房管局不會認可。你要寫「代為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證並領取產權證,產權過戶、收售房款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及**該房屋的相關事宜」類似於這樣。

其它還有很多,比如物業交割,比如國土變更,比如地址變更等等等等。

3、有的公證書有時限,有的沒有。如果想儘可能的長一點,比如你可以寫五年,也可以寫「自本委託書簽署之日起至上述委託事宜辦理完結為止。」,具體諮詢當地公證處

4、委託時間太長的話會存在一定風險,比如在委託過程中,房屋有可能被查封,等。

5、受託人不能是受益人。比如受託人是你,你是不能把房屋子過戶到自己名下的。

5樓:有點長的老寒腿

通常情況下原賣家是不需要出面的,只有當委託事項不全,受託人提供的資料不全等原因產生,原賣方才會需要出面親自辦理。

6樓:鹿九姑娘

不需要第

一、如果是一份真正的全權委託,過戶的時候是不需要賣方出面的,受託人代表賣方簽字。

第二、公證的內容要很詳細,每一項都必須明確體現。舉個例子,你不能寫「代為辦理此房的一切事宜」,這樣是無效的,房管局不會認可。你要寫「代為辦理該房屋的產權證並領取產權證,產權過戶、收售房款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及**該房屋的相關事宜」類似於這樣。

其它還有很多,比如物業交割,比如國土變更,比如地址變更等等等等。

第三、有的公證書有時限,有的沒有。如果想儘可能的長一點,比如你可以寫五年,也可以寫「自本委託書簽署之日起至上述委託事宜辦理完結為止。」,具體諮詢當地公證處。

第四、委託時間太長的話會存在一定風險,比如在委託過程中,房屋有可能被查封,等。

第五、受託人不能是受益人。比如受託人是你,你是不能把房屋子過戶到自己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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