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的損失

2021-05-10 16:05:56 字數 2716 閱讀 6052

1樓:暴走取啥名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九人以上的。或者重傷兩人,輕傷三人以上。

或者重傷一人,輕傷六人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你不是公務員,就不存在玩忽職守罪。

認定:一定是自己不負責任造成國家或者人民的生命財產等的損失,才能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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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中關於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金額「較大」、「巨大」等到底以多少為標準?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如何理解玩忽職守犯罪中造成的損失

5樓:水果和沙拉

瀆職罪可以區分為玩忽職守型和濫用職權型兩種犯罪型別,玩忽職守型瀆職罪作為過失犯罪,其成立要求瀆職行為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如「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節特別嚴重」等。如何認定玩忽職守型瀆職犯罪所造成的犯罪後果,關係到定罪量刑,意義重大。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特別重大損失)如何理解和把握一直是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

一、「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的界定 在犯罪後果的解釋上,我國刑法歷來堅持客觀化的立場,主張犯罪構成中的物質損失限於直接損失,不包括所謂間接損失;要求損失的認定需有明確的證據支援,而不是基於大致推斷。對於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由於失職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於發生在經濟領域中,這裡的「重大損失」一般應理解為經濟損失,對於犯罪行為同時造成政治上、外交上或其他方面不利影響的,一般不應作為定罪的條件,但可作為量刑情節對待。這裡的經濟損失應是指直接的滅失、損失,如債務人已依法宣告破產;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行為人玩忽職守,致使超過追訴期限,喪失追訴權;有證據證明國有單位債權無法實現等情形。

二、「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的認定節點 筆者認為,認定玩忽職守型瀆職犯罪中的「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應以起訴時是否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為準。在法院審理期間,即使有證據表明重大損失得以挽回的,也不能改變行為人的犯罪性質,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主要理由如下:

1.根據控審分離原則,法院的審理活動應針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如果提起公訴時行為人所造成的重大損失還未能挽回,行為人的行為即已構成犯罪。

玩忽職守115萬損失可以判刑嗎

6樓:蔣德順

當然可以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2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2次會議、202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79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瀆職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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