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土地在永佃制下出現什麼變化,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經歷了哪些變化

2021-03-19 18:34:42 字數 4988 閱讀 9990

1樓:漫閱科技

明代土地在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權和耕作權的名稱因地而異。又有田骨田皮、田底田面、大苗小苗、大租小租、大田小田、大賣小賣、大買小買、大業小業、糧田稅田、糧田質田等,呈現出錯綜複雜的關係。

中國古代土地制度經歷了哪些變化?

2樓:為誰為誰為

1、奴隸社會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在原始社會土地是公有的。進入私有制的奴隸社會以後,土地演變為以王為代表的整個奴隸主階級所有。當時農業生產力不高,人口稀少,土地也相對過剩,於是相應的土地制度——井田制產生了。

井田制度是計口授田,奴隸主將其所領有的土地,對隸屬於自己的每一個成年勞動者,按照一定製度授予若干畝份地。這是我國歷史上最初的按勞動力數量分配耕地的方法。

得到井田封地的奴隸主,對土地可以世襲享用,但不能私自轉讓或買賣。他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商王或周王的。周王可以把土地收回再行封賞。

在商、周奴隸社會,這種土地稱「公田」。

2、封建社會戰國時期、秦代、漢代的土地制度

其一,戰國時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

最早承認封建土地制度的是魯國。魯宜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了「初稅畝」,即不**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的面積徵稅,從而承認了土地的私有。「初稅畝」雖然僅僅三個字,卻含有極其重大的社會變革的歷史意義。

它表明中國的地主階級第一次登上了舞臺,第一次被合法承認。

秦國的秦孝公任用商鞅兩次變法廢除井田,維護封建土地所有制,廢去舊貴族世襲特權獎勵軍功,禁止私鬥,實行重農抑商等從法律上對封建土地制度進一步肯定。《漢書·食貨志上》曾引用武帝時政論家董仲舒的話說「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大致從此以後,人們私有土地,相互買賣,即已有正式的法律根據了。

土地可以買賣之後,有利於土地的流通,以免有些土地閒置不用,但不可避免的結果是土地兼併嚴重,以後各朝代都存在此問題,統治者雖採取一定措施,但收效甚微。

其二,秦代、漢代的田制和漢武帝以後的限田主張。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主義的**集權的統一國家。其田制仍承襲了戰國時的制度,除國家直接佔有的土地以凳 外,皇室和封建地主也都佔有了大量土地。公元前216年,秦始皇曾令「黔首自實田」,即命令佔有土地的人向**申報所有土地的數額。

這是國家從法律對土地私有的承認。這時全國的地主和自耕農已不少。

西漢時候,「漢承秦制」。官地已墾的稱農田,未墾的稱草田,都「賦」與簧 或「假」與貧民耕種,收取「假稅」、「假」是租借之意,「假稅」即田租。《漢書·宣帝記》載「假郡國貧民田」。

「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這正襲 是出租官田給農民耕種的記述。漢代國有土地中的屯對後世影響很大,屯田是舞 招募農民或利用士兵墾種國有土地的一種措施。前者稱民屯,後者稱軍屯。

對於開發邊疆,抵禦匈奴和發展農業生產都起一定作用。但是屯田的士卒不但要耕作,同時還要守邊。墾田的農民一方面承擔沉重的租稅(是地租和田稅的合一物,其數額大概接近產量的50%),另一方面還要負擔邊地治河、修渠、興修水利等工作,勞動繁重,生活困苦。

屯田是利用國有土地很有效的措施,但封建統治者沒有充分調動屯田居民的積極性,使屯田之成效沒有發揮到最大。

在漢代,以皇帝為首的地主階級佔有大量的土地,漢武帝時淮南王的子女及衡山王都曾「侵奪民田宅」、「數侵奪人田,壞人累以為田」,一般官僚、地主和商人也都進行土地兼併。而農民卻無立錐之地,不得不耕豪民之田,繳納50% 的地租,受著殘酷的剝削。大地主和農民之間的階級矛盾非常尖銳,為了鞏固封建統治,安定社會秩序,董仲舒提出了著名的限田主張。

他主張限制私人佔有土地的最高畝數。古代的井田法雖難以恢復,但是可以採取「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措施,董仲舒沒有說明限田的畝數以及具體實行的辦法,而只是提到應當限制私人佔田。他的這一主張,只限於議論,並未付諸實行。

3、隋代、唐代、宋代的土地制度與土地問題

隋代、唐代實行均田制,它將土地分為露田、麻田、桑田及宅地四種,前兩類田所有權屬國家,不得買賣,後兩類田則可作為祖業傳給子孫,並允許自由買賣,均田制在唐前期為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但隨著李唐王朝的衰敗,土地兼併不再有任何限制,均田制日益馳壞。

到宋代時,採取了「不抑兼併」的政策,所以土地兼併比前代更為激烈。豪強地主佔有大量土地,並且享有免稅免役的特權,賦役的重負自然落在廣大農民和中小地主身上、地主階級把土地租佃出去,坐享高額地租收入。契約租佃關係逐漸普遍,定租制也開始出現。

敦煌地區和吐魯番出土的文卷資料表明,契約租佃關係在唐代已經出現,進入宋代以後更加普及。在租佃契約上,一般都寫明田主、租田人和中人姓名、土地畝數以及每年應繳租額。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農民不能離開佃種的土地。

契約期滿可自行去留。佃農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比過去減輕,他們的社會地位也比以往提高。定租制是地主規定佃戶每年交納固定數額的實物。

在定租制下,按畝規定固定的地租量,豐年不增,災年不減。佃農通過改進生產、提高勞動強度增加的產量可以全歸自己所有。所以對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但災年不減租,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遭到很大困難。假如生產有了提高,地主對畝產的增加是不會坐視不問的,往往用「車佃增租」的手段來榨取農民的勞動成果。

4、明代、清代土地制度和土地問題

明代初,全國荒地很多,統治者注意清查田畝、賦稅和鼓勵人民墾荒。「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畝,定其賦稅,覆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洪武二十六年(公元2023年),曾命各州縣編造土地登記簿冊,這 源樣,土地的大小、土質的等級,就都有圖冊可憑,便於封建**控制土地,徵發賦稅。

朱元璋還明令鼓勵墾荒,所墾土地不論有無原主,都歸墾荒人所有, 作為永業。洪武三年「又以在原田多荒,命省臣議,計民授田。

一如民耕,人給十五畝,蔬地三畝,免租三年」,實質是募民墾荒。洪武二十年更釋出了額外墾荒永不起科的詔令,規定除了已納稅的土地之外,額外墾荒,土地歸其所有, 且永不徵稅。此政策推行了70多年。

對農業和平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全國墾地面積不斷擴大,農村裡中小地主和自耕農的數量有了很大增加。但是,土地兼併仍很嚴重。

清代的土地仍可分為官田和民田兩大類。清代統治者入關以後,為了搶佔土地剝削人民,於順治元年(公元2023年)頒佈圈地的命令。令文說「我朝建都燕京,期於久遠,凡近京各州縣民人無主荒田,及明國皇親、駙馬、公、侯、伯、太監等死於寇亂者,無主田地甚多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給與,其餘田地,盡行分給東來諸王、勳臣、兵丁人等。

」在命令中所 圈佔的土地,雖然名義上限為明代官田或無主土地,但實際上不論有主無主,土一律圈佔,以致凡圈地所到,原主登時逐出,農中一切所有,盡歸新主。被圈之農民,不得不棄家逃亡,或者淪為新主人的奴僕。

清代初,在直隸、山西、河南、陝西等地的明代王公勳戚莊田,其中除直隸的一部分被清**圈佔外,其餘的或已荒廢,或仍由原來的農民耕種,這些土地稱為「更名田」,屬耕種的農戶所有。據統計,這種土地的總數不下20多萬頃。這一規定有助於荒廢土地的開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恢復交和發展。

明、清時代,地主經濟的剝削形式有了一些新的變化,主要是土地永佃權的出現和僱傭關係的發展,永佃權是佃農在按租約交租的前提下,永久租種某裳 塊土地的權利,地主出賣轉讓土地,不影響佃農繼續租種。在實行永佃制的情況下,土地的耕作權和所有權分離了。佃農不但可以長期使用這塊土地,並且有將田畝權出賣,抵押和典當的自由。

佃農有了永佃權,相對說生活較有保障,他們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利益,可以歸自己所有。這樣就提高其生產積極性,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明、清時候,農業中的封建性僱傭關係也有發展地主僱工種田,可以從他們身上榨取到大量剩餘勞動。但也反映出封建社會後期農民對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有所減弱。

擴充套件資料:

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佔主體(截止1952)

(1)太平天國:《**田畝制度》農民個體私有,平均主義

(2)辛亥革命:平均地權(理念)

國民革命時期(1924—1927)

目的:為發動農民反對軍閥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號)

影響:有利於開展農**動、反對軍閥統治

2023年黨的八七會議,井岡山革命根據地的建立,是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

十年對峙時期(1927—1937)

目的:為了滿足農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

1931土地革命,農民土地所有制

路線:依靠貧農,僱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響:鞏固了農村革命根據地;使廣大貧僱農政治上翻了身,經濟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調動了他們革命的積極性

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

(1)進行根據地建設—大生產運動(抗戰時期中共領導抗日根據地軍民開展的以自給為目標的大規模生產自救運動);軍墾屯田

1目的:鞏固農村革命根據地

2影響:陝甘寧邊區和敵後抗日根據地的大生產運動健康發展,成就顯著。農業和工商業的產值迅速增長,人民負擔大大減輕,軍民生活明顯改善。

大生產運動使根據地度過了嚴重的經濟困難時期,為爭取抗日戰爭的勝利奠定了物質基礎,

(2)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1目的:團結一切力量爭取抗戰勝利

2影響:中共在****成為主要矛盾的情況下改變了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認了地主土地所有權、地主對農民的債權和租佃關係。但對地主的封建剝削又進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農民的物質生活。

這一措施把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與解放農民問題很好地結合起來,即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有利於團結地主抗日,鞏固了抗日統一戰線。

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

目的:調動廣大群眾革命積極性

政策:1946-5《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變減租減息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

2023年《中國土地法大綱》,耕者有其田

影響:加速了人民解放戰爭的程序

認識:變革土地制度是中國民主革命的一項基本任務,是廣大農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決土地問題,就不可能把廣大農民真正的發動起來,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務。

在國共政權十年對峙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根據當時的國內矛盾,分別制訂了切實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發生變化。

為適應建立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需要而制訂的減租減息政策已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的要求,為了徹底消滅封建剝削制度,中國共產黨制訂了《中國土地法大綱》。這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土地革命綱領。

明清時期永佃制下田主與佃戶各自享有的權利

佃農有權 bai永久 性耕種地主土du地的租佃制度。出zhi現於封建社會後dao期,是封建租佃版關係的一種形式權。永佃制的基本特點是,土地被分割為所有權和使用權 耕作權 兩部分。地主只有土地所有權,而使用權屬於佃農業。兩者各有自己的習慣稱謂。前者稱為田底 或田骨 糧田 上買 下皮田等 後者相應稱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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