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幹部有哪些行為是失職瀆職

2021-05-16 21:09:32 字數 5962 閱讀 5965

1樓:哈哈親愛的

失職:不徵收或者少徵應徵稅款,徵稅不認真等.

瀆職: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稅務人員詢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等.

二者區別:

失職是指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不認真負責,未依照規定履 行自己的職務,致使本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為。

失職也可以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時,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構成瀆職犯罪.

2樓:匿名使用者

該作為而不作為、不按規定作為、徇私舞弊不徵或少徵稅款、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等等

3樓:匿名使用者

.《徵管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徵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稅務人員詢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徵收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工作人

如何認定稅務執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

4樓:淮安浙江人

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稅務人員玩忽職守罪的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作為,即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只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需要強調兩個方面:

(1)稅務人員「職責」應該是刑法意義上的職責。由於只有法律才能設定犯罪,並對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的立法做了極其嚴格的限制。因此,刑法意義上的「職責」應當以《立法法》所列舉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而不是任意的以各級稅務機關某些規範性檔案甚至普通不規範檔案為準。

(2)已造成的損失與稅務人員行為是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係。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和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絡,而不是偶然的關係或「一果多因」的聯絡。虛********、騙取出口退稅等等涉稅犯罪雖然與稅務機關征收管理活動在邏輯上有聯絡,但不是必然聯絡,不構成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係。

國家遭受損失的法律責任應由違法分子承擔而不應由稅務人員承擔。偷騙稅的問題有些可防範,有些是不可防範的,稅務幹部即使嚴格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也不能完全杜絕和防範偷騙稅的發生,也不能保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百分之百不被虛開。

三、玩忽職守罪的「罪」與「非罪」。

1、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兩者的區別關鍵在於是否造成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一般玩忽職守行為主要是由黨政紀律及規範來調整,只有因玩忽職守而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2、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於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或者當事人已盡了有關的職責但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等原因,以致於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可見,工作失誤與玩忽職守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與玩忽職守罪導致發生嚴重結果的原因不同。

四、玩忽職守罪與其他職務犯罪的界限。

《刑法》中規定的稅務人員可能涉及的職務犯罪很多,既包括稅務人員**賄賂犯罪、侵權犯罪,也包括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發生的瀆職犯罪。玩忽職守罪屬於瀆職犯罪的範疇,除了玩忽職守,瀆職類犯罪還包括: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徇私舞弊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等,《刑法》第404條、405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因此,在界定玩忽職守罪的過程中,如果符合以上特殊瀆職稅務犯罪的,應該按特殊罪名認定。

為什麼要明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納稅申報是企業按照相關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行為,是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但不少企業因無業務無收入,應納稅額為零,沒有達到繳納稅款的標準等,認為納稅申報實屬沒有必要的行為。企盈提醒,不管企業是否有收益,納稅申報都要辦理。

企業在納稅申報期內沒有發生應稅收入,同時也沒有應納稅額的情況,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零申報,並註明企業當期無應稅事項。

雖然稅務零申報很好的解決了企業納稅申報的問題,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適合稅務零申報,一般僅適用於初創企業和淡旺季明顯的季節性經營企業。可不少企業認為,即便自己公司不屬於這兩個型別的企業,但也達到了稅務零申報的情況,理應允許申請稅務零申報。對於企業享受稅務零申報是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如果企業強行進行稅務零申報屬於違規行為,將會給企業帶來嚴重後果: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無實際收入,但存在進項稅額,企業申請稅務零申報,那麼企業未抵扣的進項稅逾期將不能再進行抵扣;

2、企業經營虧損雖說可在盈利後可進行彌補,但若企業申請稅務零申報,那麼將無法進行彌補,從而會給企業造成稅務影響;

3、企業當期有收入但無應納稅款而申請稅務零申報,屬於虛假納稅申報,需承擔罰款及行政處罰等不利後果;

4、企業當期有收入及應納稅款,但申請稅務零申報,屬於偷稅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追徵稅款,並進行稅務行政處罰;

5、企業違規稅務零申報將會降低企業信用級別,被列入風險納稅人重點監控等。

因此,即便稅務零申報操作簡單,能為企業降低納稅壓力,但還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申請。

最後企盈提醒,企業稅務零申報不可長期申報,企業長期進行稅務零申報,將會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情節嚴重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若企業對於稅務零申報還有不清楚,或是不知道如何進行納稅申報,那就交由企盈為您進行代賬辦理,多位星級會計為您服務,保障企業財稅安全。

6樓:城裡的月光夢

根據新的稅收徵管法的規定,概括如下:

1.關於涉稅罰沒收入入庫的規定罰沒收入是罰款與沒收收入的統稱。罰沒收入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涉稅罰沒收入是稅收的延伸收入,應當按照稅款的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徵管法第75條規定:

「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級次上繳國庫。」根據本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徵稅過程中取得的罰沒收入,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不得截留,必須一律上繳國庫。從此條可以看出,罰款和沒收財物是懲處稅收違法行為的一項措施,目的是為了教育納稅人,保障正常的納稅秩序,與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經費支出和獎金沒有任何關係。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39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佔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級次。」

2. 擅自改變稅收徵收管理範圍的法律責任

我國實行分稅制這種管理體制,其核心是按稅種劃分**與地方的收入,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徵收稅款入庫是保證分稅制有效執行的根本保證。2023年實行以來,這個制度執行基本良好,但是由於稅收任務的壓力,地方保護主義及地方**干預等作祟,擅自改變稅收管理範圍,特別是將**收入化為地方收入的現象時有發生,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也侵蝕了財政的基礎,因此,《稅收徵管法》第76條規定:「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明確稅務機關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入庫,既不得將**收入劃歸地方,也不得將地方收入劃歸**,對此,一經發現,限期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

3. 不移送的法律責任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稅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同時,刑事規定涉稅犯罪的標準,稅務機關發現的涉稅案件,一旦達到犯罪的標準,就應當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不得以罰款代刑,對應移送不移送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因此,徵管法第77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

七、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機關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稅務人員不依法行政的法律責任

本次徵管法修訂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規範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稅務人員作為國家公務員依法行政,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是其基本要求,同時作為稅務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幫助和教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對違反者要給予嚴厲處罰,新徵管法多個條款都對此進行了規定。如徵管法第80條規定: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照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5. 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

這類行為主要反映於執法主體和執法人員,具體可分為:

(1) 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的行為;

(2) 稅務人員玩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納稅款,致使國家稅務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行為。

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決定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特徵是:納稅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故意給稅務人員以財產或其他利益,使稅務人員利用其職備務上的便利,使自己不繳或少繳稅款。行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主動送;有的是對方要求而被動提供,如果納稅人是「被勒索」時又「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就不是行賄逃稅;然而,如果事前雖然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也確有「被勒索」的情節,而事後卻「獲得了不正當利益」,則應認定為行賄逃稅。

徵管法第81條規定,「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務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徵管法第82條規定:「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不按規定徵收稅款的法律責任

稅收的一個最基本的特徵就是固定性,或稱是法定性,稅收的開徵、停徵、緩徵、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都必須依法進行。徵管法第84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稅收的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消其擅自做出的決定外,補徵應徵未徵稅款,退還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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