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稅務機關造成得稅款如果發生在三年前,還需要徵收嗎

2021-03-19 18:37:50 字數 734 閱讀 2942

1樓:金劍走偏鋒

根據抄《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bai第五du十二條之規定:

1、因稅務機關的zhi責任,致使納dao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上述所謂「因稅務機關的責任」具體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這就是說,因稅務機關原因造成的少繳稅款,三年後就不能再追徵了。

因稅務機關責任 致使納稅人少繳款超過三年,稅務機關是否還要繳款

2樓:匿名使用者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通常情況下,追徵期為3年,只有在有特殊情況的(累計未繳稅款達到10萬元),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年

但是,你如何能證明是稅務機關的責任

因稅務機關原因造成未繳稅款是否有滯納金

3樓:高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號)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令〔2002〕362號)第八十條規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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