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收購戴姆勒為什麼遭罰款,吉利收購戴姆勒又遇到什麼問題了?

2021-05-29 09:48:02 字數 5378 閱讀 6228

1樓:摯愛

吉利收購戴姆勒9.69%的股權一事又起波瀾。

近日有外媒報道稱,德聯邦金融監管局認為吉利在收購戴姆勒股份時,在通報時間上違反了相關規定,目前面臨高達1000萬歐的罰金,或者年營業額5%的鉅額罰款。與此同時,德國**希望藉此事件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加強對商業收購監管。

對此,吉利於5月13日透過**迴應稱,自己準確無誤地履行了德國監管機構的披露要求,但由於近日德國監管機構出臺了新的政策條款,吉利需要對收購的部分相關情況進行補充披露。

在法蘭克福匯報引用德國財政部的一封信函報道中稱,吉利董事長李書福在戴姆勒的股權投資應該「部分」在2月22日而不是2月23日披露。該報看到的信函稱,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調查發現,有關3%和5%閾值的檔案提交應該在2月22日完成。調查結論完成後,可能的罰款將由bafin確定。

根據德國《**交易法》,違反披露規則,自然人將面臨最高200萬歐的罰金,而企業可能面臨最高1000萬歐的罰款,或者年營業額的5%。收購方首次持有德國上市公司3%或更多表決權股份的公司,需要告知該上市公司及聯邦金融監督管理局。披露的門檻按3%、5%、10%、15%等依次遞增。

但李書福一下子收購了戴姆勒近10%的股份,並沒有及時披露收購資訊。

根據外媒報道,由包括興業、摩根士丹利在內的投資銀行牽頭購買,再一次**割給李書福掌握的吉利控股,從而成為實際操作的方案。自11月開始,投行在二級市場採取直接**和借股的方式開始收購戴姆勒**。在交易結構中,二級市場直接收購佔到4.

9%,而剩餘4.79%部分採取向對衝**借股的方式進行。由於每天的交易量並沒有大到會影響戴姆勒的股價,也沒有達到必須披露的額度,所以整個過程給外界的感覺「悄無聲息」。

根據路透社獲得的一份德國財政部的信件,作為此次交易的參與者,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已經要求摩根士丹利更正披露檔案日期。德國財政部管理著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拒絕對信的細節進行說明。不過,摩根士丹利已經根據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的要求修改了檔案披露日期。

對此,5月13日,吉利方面迴應稱,吉利在第一時間,即2023年2月23日,就其持有戴姆勒9.69%的股份事項通知了市場,且通知的內容準確無誤,吉利認為,2月22日時,雖然股東間已基本敲定這一交易,但因為和投行的溝通尚未產生法律效力,所以當時並沒有披露義務。

但也有**注意到,實際上,早在2月27日,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就表示,將調查中國汽車製造商吉利通過旗下海外企業主體以約90億美元收購戴姆勒股份公司9.69%股份是否遵守了披露規定。「就像在其他類似案例中一樣,我們自然會考慮這樣的收購是否及時遵守了披露要求」,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在當時的一份宣告中說到。

以下內容為吉利的迴應:

吉利在第一時間,即2023年2月23日,就其持有戴姆勒9.69%的股份事項通知了市場,且通知的內容準確無誤。

吉利通知資本市場有關其持有的投票權數量也一直都是準確的。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對吉利23日的通知內容從未提出任何異議。不過bafin要求吉利對2023年2月22日的情況做出補充披露,這項要求是bafin基於對政策條款的最新解讀提出的,而該解讀是2023年5月9日才首次公佈。

認為之所以要求吉利做補充披露,是因為22日當天,吉利通知了相關投行(即最終於23日向吉利**股份的投行),吉利的股東已經原則上批准了這項潛在交易。但是這種和投行之間的內部溝通並沒有對任何一方產生任何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法律義務僅在雙方於23日簽署正式的股份購買協議後才產生。

從22日夜間至23日,雙方還在就購買協議的內容進行最後的談判。總之,此前吉利對資本市場披露的投票權數量一直是準確無誤的,應bafin要求做補充披露不會對這一事實產生任何影響。

2樓:匿名使用者

德國**法規定第一次披露的門檻是3%,超過瞬間4天內公佈。估計老李收購的時候以為是5%了,才有先收4.9%再讓投資銀行收4.

79的過程。首先他二級市場先收的4.9%早就超過了3%的披露門檻,再次即使門檻是5%,他這樣通過投行一起收購,其實還是有問題的,人家可以認為你早就計劃收購,這樣是肯定需要在收購前申報,而不是收購後通知。

不然先讓4家投行各收2.9%,然後一天全部收下來就合法,那人家3%,5%,10%的申報門檻就失去意義了。

3樓:兩面派腳聰

完全比不了

產品、品牌影響力、銷量、現有技術實力,全面落後

而且吉利只是收購了部分戴勒姆賓士的股權,不是收購賓士

吉利收購戴姆勒又遇到什麼問題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吉利因通報購買戴姆勒股份較晚,目前面臨高達1000萬歐的罰金,或者年營業額5%的鉅額罰款。吉利迴應稱,2023年2月23日第一時間就其持有戴姆勒9.69%的股份事項通知了市場,且通知的內容準確無誤。

吉利收購戴姆勒9.69%的股權一事又起波瀾。

據外媒報道,德聯邦金融監管局認為吉利在收購戴姆勒股份時,在通報時間上違反了相關規定,目前面臨高達1000萬歐的罰金,或者年營業額5%的鉅額罰款。與此同時,德國**希望藉此事件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加強對商業收購監管。

在法蘭克福匯報引用德國財政部的一封信函報道中稱,吉利董事長李書福在戴姆勒的股權投資應該「部分」在2月22日而不是2月23日披露。該報看到的信函稱,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調查發現,有關3%和5%閾值的檔案提交應該在2月22日完成。調查結論完成後,可能的罰款將由bafin確定。

對此,5月13日,吉利方面迴應稱,吉利在第一時間,即2023年2月23日,就其持有戴姆勒9.69%的股份事項通知了市場,且通知的內容準確無誤。

以下內容為吉利的迴應:

吉利在第一時間,即2023年2月23日,就其持有戴姆勒9.69%的股份事項通知了市場,且通知的內容準確無誤。

吉利通知資本市場有關其持有的投票權數量也一直都是準確的。bafin(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對吉利23日的通知內容從未提出任何異議。不過bafin要求吉利對2023年2月22日的情況做出補充披露,這項要求是bafin基於對政策條款的最新解讀提出的,而該解讀是2023年5月9日才首次公佈。

bafin認為之所以要求吉利做補充披露,是因為22日當天,吉利通知了相關投行(即最終於23日向吉利**股份的投行),吉利的股東已經原則上批准了這項潛在交易。但是這種和投行之間的內部溝通並沒有對任何一方產生任何有法律約束力的義務。法律義務僅在雙方於23日簽署正式的股份購買協議後才產生。

從22日夜間至23日,雙方還在就購買協議的內容進行最後的談判。總之,此前吉利對資本市場披露的投票權數量一直是準確無誤的,應bafin要求做補充披露不會對這一事實產生任何影響。

5樓:小魚

有機構(德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認為吉利收購程式違規(吉利沒有按照規定義務時限通告收購相關訊息),應該被處罰(說要罰1000萬)

具體能不能處罰還要調查、取證

為何說吉利收購戴姆勒股份秋後被算賬?

6樓:匿名使用者

今年2月份吉利宣佈收購戴姆勒股份公司9.69%股份之後,一直處於風口浪尖。德國財政部下屬的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在第一時間就表示要對收購案進行合規調查,以判定該公司是否遵守了《德國**交易法》規定的資訊披露要求。

收購引發監管行動

此事在5月9日突然有了新動向。bafin在這一天出臺了**法規新解釋,要求對2月22日吉利的動作進行進一步披露,吉利在5月12日進行了迴應,稱自己進行了補充說明。

根據德國**法的規定,收購方首次持有德國上市公司3%或更多表決權股份的公司,需要告知該上市公司及bafin。披露的門檻按3%、5%、10%、15%等依次遞增。當前,bafin「可能」認定吉利違反資訊披露規定,將處以年營業額5%或者1000萬歐元的罰款。

鑑於吉利集團去年全球營業額高達2300多億元,5%的罰款超過18億美元,剛好相當於多年前收購沃爾沃所花的代價。現在討論兩個罰款額按照哪種標準執行,還為時過早。吉利是否違約,才是問題焦點。

時間線如此,2月22日到23日的時間線變得異常重要,足以影響對吉利收購行為的性質判定。

吉利委託法國興業和摩根士丹利收購戴姆勒股份,是去年的事情。從去年11月開始,兩家投行開始在公開市場收買戴姆勒的**。此事進行得低調而緩慢,無論戴姆勒管理層還是監管機構,都沒有發現異常。

兩家投行對於每個交易日投入的頭寸,以及**速度(還可能進行對倒操作),一定有嚴格的紀律。這樣才能不驚動監管層和市場交易者。

需要指出,此時兩家投行得到的籌碼並沒有交給吉利方面。此時吉利手中還空空如也,自然沒什麼可披露的。

不過,公開市場的收購行動必須有所節制,因為到了某個節點,會因為市面上缺乏籌碼引發股價異動,那樣就無法瞞天過海了。必須尋求場外大宗交易。

到了2月22日,一切水落石出,投行們通知吉利,通過場內場外的不間斷操作,最終收集到9.69%的戴姆勒股份,吉利已經榮膺戴姆勒最大股東。吉利此前與投行們商定的界限是10%。

不過可能因為某些股東的反悔,未能達到9.99%的極值。

請注意,吉利22日獲得通知之時,手中仍沒有任何籌碼。直到22日晚間,吉利與投行們簽署了股份交割協議,從法律意義上而言,這些股份才真正落到吉利手中。吉利於第二天,也就是2月23日公開披露。

吉利在披露問題上,的確打了擦邊球。

雖然吉利的收購份額直接越過了3%和5%的披露門檻,但因為吉利是「一下子」獲得這些股份的,24小時內披露,在吉利看來沒有瑕疵。由此引申的推論,則無外乎bafin有秉持聯邦經濟部(雖然它隸屬於財政部)的旨意,打壓中資收購。

bafin對此顯然有不同看法。在2月份訊息甫一透露,就引來bafin的質疑。投行在2月22日的操作,成為關鍵。

在收購公開後,bafin寫給摩根士丹利一封信,信中要求摩根士丹利「更正披露檔案日期」。如果披露日期與交割日期前後差了4個交易日,或者並非一次**割,而是分批交割,在某一批次的時候觸發了最低披露條件(3%),而吉利未予披露,就足以證明吉利違規。

摩根士丹利與bafin合作

現在bafin拒絕說明信的細節內容,摩根士丹利能在多大程度上配合bafin還不得而知。如果操作有瑕疵,摩根士丹利需要在客戶和市場監管者之間做個取捨,選擇其實不難做出。任何時候與市場監管者做公開對抗都是極不明智的,無論為了保住什麼樣的商業密謀或者客戶本身。

有訊息稱,摩根士丹利已經配合bafin做了「修改」。吉利的法律團隊恐怕和比**界更關注這一點,他們恐怕已經獲知,摩根士丹利是否修改了至關重要的時間線。眼下證據是否對吉利有利,吉利自己也比外界更清楚。

如果證據不利,接受懲罰是不言而喻的。雖然也存在在德國聯邦法律框架下與bafin打官司的可能性,但採取綏靖政策是通常的做法。

8年前,戴姆勒集團被美國司法部指控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反商業賄賂條款。戴姆勒沒有發表任何強硬宣告,而是選擇與美國**交易委員會及美國司法部達成的和解協議。支付了9360萬美元的罰金和返還9140萬美元非法所得。

蔡澈事後發表宣告,稱公司已經「吸取到足夠的教訓」。當年,戴姆勒就申請從紐交所摘牌退市了。

雖然適用法律和執法機構不同,但舊事表明,如果沒有堅強的證據,與執法機構訴訟將引發嚴重後果(5%營業額的處罰)。

不過,現在雙方還處於摸底階段,不急於採取法律行動。如果吉利能洗清自身,bafin就必須縮手,否則會將自身置於不利的道德境地。就算意圖打壓中資收購,也須先從修改立法環節入手。

用「新解讀」溯及幾個月之前的收購行動,邏輯上和法律上都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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