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超齡人員簽訂的勞務協議中約定由勞動者自行承擔人身意外保險,在工作中發生的意外,公司不負擔責任

2021-05-29 08:08:34 字數 4416 閱讀 8912

1樓:達州律師劉江

1、您們之間屬於勞務關係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2、勞務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3、您們這樣的約定嚴重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利,《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明確予以界定屬於無效條款。

2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中的意外,屬於工傷 這種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務協議,協議中明確規定員工工作中出了事故一切損失自行承擔。請問協議合法嗎?

3樓:華水—馮小波

明擺著違背勞動合同的準則! 只要是員工為僱主工作,因公受傷,公司要拳拳對你負責,而必須要為員工辦理 保險業務。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辦理保險,待事故出現時,那些保險業務將會預設生效。

4樓:匿名使用者

行為不合法,協議無效。

5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勞動法。可以舉報

6樓:霜鵬池亥荏

那些保險業務將會預設生效,公司要拳拳對你負責,而必須要為員工辦理

保險業務!

只要是員工為僱主工作,待事故出現時明擺著違背勞動合同的準則,因公受傷。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辦理保險

勞務合同沒有簽訂,勞務人出意外,僱主承擔什麼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每月勞動合同就是有事實勞動關係僱主在出現工傷以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員工超齡不能購買意外保險,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8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社保的話有年齡限制,超過退休年齡的就不能買了,但是能否終止勞動關係要看你們的合同。如果你們是在他到達退休年齡前簽訂的合同,那麼你們是可以在他到達退休年齡時終止勞動關係的。如果是在到退休年齡後籤的合同,那就不能輕易終止。

意外險一般是指商業意外險,這個是沒有年齡限制的,關於保險的情況你們最好再說清楚一些。

招的人員都是退休後的大爺大媽們,都是籤的勞務合同,又怕發生意外,

9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最好與勞動局備個案或公證一下,以免發生意外時說不清

公司聘用的保安,協議約定好上班途中出現意外公司不負責任,合法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約定好上班途

中出現意外公司不負責任,這一條款是違法,無效的。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這樣的協議你即使簽了字,今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意外傷害意外事故,還是能夠認定工傷的,這是由法律依據的,任何違反法律的合同條款都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 工傷保險與意外保險

1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主要常見組織是: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2、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這個問題上應摒棄過去的臨時工、短期用工等過時觀念,對勞動者一視同仁。

3、年齡在年滿16週歲至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受僱於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的管理和指揮下從事勞動,並從中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可以認定為勞動者。

4、退休人員、非全日制的學生、未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士,不視為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與服務的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應簽訂勞務協議,購買商業保險。

5、綜上,與臨時工簽訂勞務關係是「有風險的」。

6、如果使用臨時工,可以通過正規的有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否則臨時工和長期工都是勞動者,需要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12樓:匿名使用者

意外保險,是個人自願繳納,單位不可強迫繳納,看你是什麼工種,根據用工單位不同工種有招工單位繳納.

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需要籤合同嗎?

13樓:群星獨者

已經退休人員到其他公司上班應該簽訂的合同是勞務合同。

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您和教育機構構成的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合同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一)從內容來看

1、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二)從適用的法律規範來看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三)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退休後返聘上班還是要籤合同的,不過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而是勞務合同,就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以及勞務合同的特點文中也做了解讀,以供參考如果您的情況較為複雜,需要進行相關法律諮詢,華律網將熱忱為您服務。

14樓:律商企業顧問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為勞動合同關係。

律師提醒:用人單位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所以,建議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15樓:三民所黎律師

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法

律沒有禁止你們簽訂合同,只不過要注意這個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你應該與公司簽訂書面合同,至少需要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資待遇等內容,以便將來有據可查。這個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但它的條款仍舊是有約束力的。

16樓:0123飛魚

按道理應該籤用功合同,這個在於你和公司的商議,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務合同中約定員工就職期間產生的工作失誤損失自行承擔,是否合理?

17樓:泡芙妞妞

是嗎,當然不合理了。簽約自行放棄社保合同,無法獲取企業經濟補償。

個人認為勞動者只是一般失誤而非故意導致用人單位損失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在給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是作為用人單位的一份子,勞動者的失誤是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不應當由勞動者分擔用人單位的風險。

簽約了也沒關係,他們要索賠也只能通過起訴向你索賠。但這個公司有問題

18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務合同中,約定員工就職期間產生的工作失誤損失自行承擔,這個是合理的~因為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用人單位逼員工簽署自行放棄社保的合同。就明顯是打法律的擦邊球。

只要員工群起而攻之,這樣的合同約定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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