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吊鉤下交貨當船舶不能靠岸時,為什麼駁船費用由買方負擔

2021-05-22 21:25:46 字數 6411 閱讀 3079

1樓:劍魚遊走四海

cfr 是象徵**貨,即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支付了到目的港的運費,即告完成交貨義務。如果cfr吊鉤下交貨是指在目的港發生的船舶不能靠岸,那麼,駁船費用當然是由買方負擔。

cfr吊鉤下交貨誰出卸貨費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用班輪運輸即集裝箱運輸的話卸貨費用包含在運費裡面,所以實際上是由賣方支付了卸貨費用。

如果是用租船運輸即散裝貨物運輸,必須要用cfr的變形來解決這個問題。

吊鉤就是裝卸集裝箱的塔吊。

補充:下面是cfr的變型。只有在採用租船運輸時才會有這些變型,這些變型的目的也就是為了說明卸貨費用由誰來負擔的問題。

l、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指卸貨費按班輪做法辦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賣方負擔卸貨費用。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指由賣方承擔卸貨費,包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接),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一直卸到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船舶不能靠岸時,駁船費用由買方負擔。這個吊鉤指的是穿上的吊鉤。

一般情況下船都有自己的吊鉤。類似於挖掘機的大鏟子,可以自由分合。

4、cfr ex ship's hold(cfr艙底交接),指船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由艙底卸至碼頭的費用。

你的問題補充實際上就是cfr變型的第三個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接)。這個變型通俗的講就是賣方負責把貨物交到船上的吊鉤所及之處。通常有兩種情況:

一船能夠靠岸,那麼貨物可以用船上的吊鉤吊到岸上;二碼頭較淺,貨輪不能靠岸,那麼貨物就要用船上的吊鉤吊到小船上,這個小船就是駁船,而這個駁船是由買方出錢僱傭的。

**術語裝卸費誰承擔

3樓:天蠍

裝卸費一般通用做法是包含在運費中,誰承擔運費誰負擔裝卸費。

fob中買方承擔運費,即買方承擔裝卸費。

裝卸費一般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成本等計入費用類的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裝卸費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往來等。

4樓:深圳市拓普**鏈****

一、fob條款下: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買方承擔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買方承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賣方承擔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賣方承擔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有時為表示賣方承擔理艙費與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用fobst (stowed and trimmed)

二、cfr與cif的變形完全一樣,因此就以cfr 為例: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賣方承擔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賣方承擔(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賣方承擔: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ps:在fob、cfr與cif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2023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fob 在始發港口的裝貨費用當然是賣方承擔了。fob賣方也是要承擔保管任務的。貨物越過船舷才算結束。

cif和cfr唯一的區別就是insurence了,其他的都一樣。這個裝船費用當然賣方承擔,卸貨費用也是包含在裡賣了。一樣的,貨物在目的港卸船完畢後**術語才結束的。

6樓:匿名使用者

fob裝卸費由賣方承擔,cif比cfr就多一個保險成本,其他一樣,裝卸費也是賣方承擔。

fob、cfr、cif三個**術語中的裝卸費用由誰負擔?

7樓:液壓

1、在fob**方式中,裝卸費用由賣方承擔。根據規定賣方的義務包含: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在cfr**方式中,裝卸費用由賣方承擔。根據規定賣方的義務包含: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並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3、在cif**方式中,裝卸費用由賣方承擔。根據規定賣方的義務包含: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型別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隻)裝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擴充套件資料

常用的外貿術語還包括:

1、fca,即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並負擔貨物交由承運人監管前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2、cip,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並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訂立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用,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3、cpt,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保管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在貨物交給承運人後發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

4、exw,是指賣方將貨物從工廠(或倉庫)交付給買方,除非另有規定,賣方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車或船上,也不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買方負擔自賣方工廠交付後至最終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exw是賣方責任最小的**術語。

8樓:匿名使用者

一、fob: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買方承擔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買方承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賣方承擔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賣方承擔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有時為表示賣方承擔理艙費與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用fobst (stowed and trimmed)

二、cfr與cif的變形完全一樣,因此就以cfr 為例: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賣方承擔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賣方承擔(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賣方承擔: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ps:在fob、cfr與cif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2023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9樓:小豌豆童裝屋

fob是指離岸價,即船離開裝貨港之前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包括開船之前的裝卸費

cfr是指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並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cif是指到岸價,即船到達目的港之前的費用都由賣方承擔,包括運費,保險費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incoterms®2010,只要是在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都是賣方承擔,裝上船以後的什麼卸貨費當然是買方承擔了。

11樓:牛使

fob 裝卸費 由買家承擔

cfr、cif 裝卸費 由賣家承擔

12樓:饅頭泡饃

起運港的還是卸貨港的?

起運港都是發貨人負責的

為什麼fob、cfr術語下賣方的裝船通知尤為重要? 為什麼會出現cfr和cif的變形?你如何選用?

13樓:狸愛婭汐

cfr和cif 的變形是一樣的,主要是明確租船運輸時裝卸費用的承擔問題。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後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賣方負責卸貨,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

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並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並無任何改變。

《2023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f**術語的解釋

14樓:義烏小商品城

**f=fob+遠洋運費

**f就是成本+運費.一般來說,"**f"是不太正確的說法,一般叫"cfr"或者"c&f".

15樓:匿名使用者

**f是比較老式的叫法, 新的通則裡全部改為cfr.

原來的風險劃分點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 新版的通則改為以在裝運港裝上船為界.

1、 cfr 術語的含義

按照 《2000通則》 的解釋,cfr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採用這種**術語成交,賣方承擔的基本義務是,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除此之外,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且辦理貨物出口手續。

以上與fob條件下賣方承擔的義務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cfr條件下,與船方訂立運輸契約的責任和費用改由賣方承擔。賣方要負責租船定艙,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包括裝船費用以及定期班**司可能在訂約時收取的卸貨費用。

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貨運保險,仍由買方負責辦理,保險費由買方負擔。

2、買賣雙方的義務

1).賣方義務

辦理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及承擔費用

簽訂運輸合同、支付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

2).買方義務

辦理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及承擔費用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風險

接受單據,受領貨物,支付貨款

支付運費以外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產生的各項費用

思考:賣方訂立運輸合同,是否意味著要負責將貨物安全送達指定目的港?

3、裝船通知的重要作用

按照cfr條件達成的交易,賣方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貨物裝船後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或滅失,由於賣方未發出通知而使買方漏保,那麼賣方就不能以風險在船舷轉移為由免除責任。由此可見,儘管在fob和cif務件下,賣方裝船後也應向買方發出通知,但cfr條件下的裝船通知,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我某公司按cfr術語與英國a客戶簽約成交,合同規定保險由買方自理。我方於9月1日凌晨2點裝船完畢,受載貨輪於當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週末,我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3日上班收到買方急電稱:貨輪於2日下午4時遇難沉沒,貨物滅失,要求我方賠償全部損失。試分析此案例。

4、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

按照cfr條件成交,貨到目的港後的卸貨費由誰負責也是一個需要考慮並加以明確的問題。如果使用班輪運輸,由於裝卸費用已打入班輪運費中,故在卸貨費由誰負擔上不會引起爭議,而大宗商品一般採用租船運輸,在租船運輸情況下,卸貨費用由誰負擔呢?由於各國和地區有不同的習慣做法,為避免在卸貨費用負擔上引起爭議,便產生了cfr的變形。

業務中常見的變形有以下幾種:

① cfr liner terms(cfr班輪條件)這一變形指卸貨費按班輪做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② cfr landed(cfr 卸至碼頭)這一變形是指由賣方承擔卸貨費,包括可能涉及的駁船費在內。

③ cfr ex tackle(cfr 吊鉤下交貨)這一變形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一直卸到吊鉤所及之處 (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船舶不能靠岸時,駁船費用由買方負責。

④ 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按此條件成交,船到目的港在船上辦理交接後,由買方自行啟 艙,並負擔貨物由艙底卸至碼頭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