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6 2023年間的英國,在戀愛 禮儀 婚姻 繼承,以及其他社會生活方面的道

2021-03-22 11:09:47 字數 5476 閱讀 6816

1樓:

不要向任何人訴苦,因為20%的人不關心,剩下的80%聽了會很高興。擺正心態,溫柔自相隨,人生就是哭給自己聽,笑給別人看!

婚姻繼承法律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繼承成遺產;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基於婚姻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規定,配偶、子女、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婚姻、繼承問題

3樓:草根到

問題一:男方父母患有重大家族疾病,男方是否應在婚前告知,我國婚姻法未做強制性規定,未告知而結婚需承擔什麼責任,法律未做規定。因此婚前告知義務和責任於法無據。

問題二:賠償金和房產依據我國婚姻法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男方去世,屬於男方的財產份額應有其妻子、子女和父親來繼承。購買房屋的80萬元借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有男方和妻子償還。

4樓:楊梟

第一問,法律沒有規定告知義務,但是這個遺傳病是否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尚未知,這將導致婚姻關係處理結果的不同

第二問,甲病故所的賠償金樓上說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敢苟同,婚姻法明文規定:一方**賠償金,傷殘保險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具有人身性質的所得費用是屬於個人財產,房屋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5樓:金華行__光禧

1、需專門告知的是重大傳染性疾病。

2、此類情況各不相同,一般是協商,不成由法院調解,直至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1、甲方及甲方父母只要不是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沒有義務告知乙方,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是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婚後又沒有**好的,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之訴。

2、首先賠償金不屬於遺產,根據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賠償金可按照親屬關係密切程度、一起生活時間的長短等因素綜合考慮,一般可以按人數均分;關於房產分配問題,首先要用甲乙的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乙方親屬的錢,剩餘的部分,有一半的財產屬於乙方,另外一半的財產屬於甲方的遺產,由甲方父母和乙方及甲乙的孩子共同繼承,各繼承4分之一份額

事實婚姻是否有繼承權?

7樓:華律網

說到事實婚姻,首先要解釋一下何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那麼,事實婚姻現在是否還存在?

是否還有效?將是涉及到有無繼承權的關鍵問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與第六條,對該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第五條說(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簡單說,在2023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實婚姻的,這時有事實婚姻關係的配偶對另一方當然是有繼承權的。但是2023年2月1日以後,就不能形成事實婚姻關係的,就當然沒有繼承權。

8樓:石小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2023年11月1日)第13條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間的關係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2023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9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要具體分析

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撫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10樓:鹽城律師服務網

按照婚生關係處理繼承權,符合法律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認可的有繼承權。

12樓:南靖哀嚎

學校歷史考試……

題目:現在有俄羅斯人建議拆除列寧墓,如果你是一個俄羅斯公民,你怎麼認為

我的回答:該拆,因為列寧代表萬惡的社會主義,對於資本主義發展不利……於是……我現在被開除學籍了

婚姻中一方得到的房產繼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3樓:sunny荃荃媽媽

婚後因繼承父母的財產,

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在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可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下列財產應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後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後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餘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3)婚後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後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4)婚後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比如說,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後所留財產只給於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

因此,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可以根據這條法律規定「留一手」哦。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14樓:飛雪如夢令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5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1.老的婚姻法已廢止,不會再適用。

2.按照新的婚姻法來說,原則上你父母現將他們居住的房子贈予與你,那棟房子屬於你們夫妻二人共同財產,除非你父母在送你房子過程中能確定房子只歸你所有。所以最好和父母簽訂贈與合同,並做公證。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6081256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父母明確表示該房屋是贈與給你個人的,該房屋就依法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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