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人發生了糾紛,我可否通過錄音 錄影的方式保留證據?對方要是阻止的話怎麼辦

2021-03-25 22:09:35 字數 5387 閱讀 6112

1樓:嘉庚學子

可以是可以,不過要分場合

(1)如果錄音錄影的地點是在家裡和公共場所錄的,那麼是具有法律效力的(2) 如果是在他家裡錄的,那麼可能涉及侵犯他的個人隱私權,非法證據的排除

對方要是阻止可以偷錄,或者讓別人幫忙錄。

2樓:張勇律師

可以取證,對方沒有義務配合

3樓:西安夏天

可以的。

對方要是阻止。。。。。。

那就偷偷錄,我每次都這樣。。。。

4樓:匿名使用者

覺得重要就錄一下, 留下證據以後好說話, 他不讓你錄是不奇怪的, 你自己看好情形偷偷的錄,

在未告知對方的情況下,偷偷錄下與對方談話的錄音或錄影是否違法?這個錄影能否作為法庭證據

5樓:柔情西瓜啊

一、合法取得的私採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1、2023年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2、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4、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

5、「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合法取得」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6、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二、什麼案件可以採用私自錄音證據?

1、債務糾紛。

2、房產糾紛。

3、離婚案件。

4、行政機關違法執法的案件等。

擴充套件資料

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收集1、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2、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3、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於涉及****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

4、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5、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鑑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鑑定等。

6、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都認為收集證據、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和檢察官是作為控訴一方的當事人而負有收集證據責任的(見米蘭達規則)。

7、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強調當事人應當收集 、提供證據;但法院也可依職權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則強調警察**、檢察官、法官依職權主動蒐集證據,而不以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證據為條件。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

6樓:匿名使用者

那應該要看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了,民事案件一般要求在對方知曉的情況下是可以的,否則很難說服法官,刑事案件一般情節比較嚴重,是可以作證,這只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我被騙錢了,可是沒有證據證明,我該怎麼辦? 50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從你的敘述來看,是屬於借貸糾紛,不管對方還與不還都不屬於詐騙.內公安機關容不會受理的.

目前沒有借條,如果對方不還,到法院起訴,由於你不能舉證,很難維護你的合法權益.而且對方家人沒有代替他償還的義務.

建議:在**或面談中進行錄音或錄影,最好還有其他可以充當證人的人在場.注意在錄音或錄影中反映借款的時間,數目以及錄音或錄影當時的時間.取得證據後,可以讓對方補張借條,不補說明對方有賴帳的意圖,就儘早起訴.

8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的copy規定是,通過下列三種途徑取得的錄音錄影不能作為證據:

一、洩漏****的;

二、侵犯他人隱私的;

三、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廳廳長在對非法手段取得錄音錄影的解釋時例舉如用竊聽方式取得的證據。據我理解,未經他人許可錄音錄影與竊聽不同,前者的範圍更大。所以,如果未經他人許可,但不是利用竊聽方式取得的證據應該可以作為合法有效證據。

另,未見法律規定在錄音時必須同時錄影。如果你提供了錄音錄影資料作為證據,而對方對此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由對方申請對音像資料做司法鑑定,如進行聲音同一鑑定,有無剪輯鑑定,等等。如果對方可以通過鑑定判別其對該證據的真偽而不提起鑑定申請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使用辦法規定,法院應當採納不利於對方(也就是說有利於你方)的意見。

如果你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用dv拍下來,請他到你家談談還錢的事,錄音也行,但是如果你提供了錄音錄影資料作為證據,而對方對此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由對方申請對音像資料做司法鑑定,如進行聲音同一鑑定,有無剪輯鑑定,等等。

9樓:匿名使用者

來被人詐騙可及時到公安部門自報案,公bai安機關經過審查附合立案標準的du,依zhi法通過偵查收集相關證dao據,進行破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10樓:伴君閒

沒證據和證明警察如何管?先想法找個證明人,如:找個第三者讓他證明那人在什麼時候什麼情況下借你。

11樓:單律師

報警!如果有證據就不是騙了,警察應該會調查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先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儘量和氣解決,

正常途徑,就以牙還牙,以同樣的方式想辦法弄回那6000元版,當然,這要一些技巧才行權,關鍵一點要做到讓他也掌握不了你拿他那6000元的證據,讓他啞吧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勞動仲裁中錄音錄影證據需要先去鑑定嗎? 20

13樓:法律實務研究

勞動仲裁來中的錄音錄影證據,如自取得程式合法,內容真實完整,與案件具有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如果勞動仲裁的另一方,對於該錄音證據的內容有異議,可以在仲裁程式中申請對該錄音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鑑定。經鑑定沒有瑕疵的錄音錄影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14樓:

錄音bai錄影證據在我國很麻煩的,du你首先要保證zhi手段合法,其次你的談話內容不dao涉及他人的版隱私啊商權業祕密啊什麼東西,不然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其次,對於單方提供的證據,對方如果不認可,就很可能要走鑑定程式,你們雙方或者請仲裁員指定鑑定場所,至於費用的分擔這個不好說,你可以爭取下,讓對方付錢。

所有的證據它的證明力怎麼樣,都不是我們當事人說了算的,要尊重仲裁員的意見。

最後再給你提個建議啊,勞動仲裁雖然不服可以再提出訴訟,但是一般到法院了很難改判的,所以你還是在仲裁那裡多花點心思吧。

15樓:

證據欠缺要學bai

會用「舉證責任倒置du」。

zhi「舉證責任倒置」在dao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回議調答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採用「錄音錄象」方式保留的證據,法院是否採信?

16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採信。copy

採取**、偷錄手段獲得的證據可能bai被法院認可du,只要這種手段不zhi違反有關法律dao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說,以前法院按規定對當事人採取**偷錄手段獲取的證據一律不予採用,而在實踐中發現這一規定不夠完善,經法律界人士廣泛研討論證後,現在做了修改,只有以下兩種情況的**偷錄法院不予採用:

一是**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比如擅自將***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二是**偷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曹建明介紹,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是,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是,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象資料等;

三是,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獲取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是,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式製作的對物證現場的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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