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男女作風問題,破壞別人家庭,有兩人的通話錄音,可以當做證據嗎

2021-05-13 00:08:09 字數 4661 閱讀 253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黨員男女作風問題,破壞別人家庭,有兩人的通話錄音是可以當作證據的,他已經忘記初心,違背了黨性,違反黨的紀律,應該去上級黨組織反映這樣的情況,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當作證據,建議舉報這個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上你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錄音內bai容可以直接證明雙方

du存在不正zhi當的男女dao

關係,那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專的。如果僅僅是屬普通的通話錄音,那說明不了任何問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當然,僅有錄音是不夠的,捉賊拿贓,捉姦拿雙,最好還要有其它證據佐證才能說明問題。

如果黨員男女作風問題,可以向當地黨組織舉報。

**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儘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裝置。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儘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錄音即是將聲音訊號記錄在媒質上的過程。將媒質上記錄的訊號重放出聲音來的過程稱為放音。錄音和放音兩過程合稱錄放音。常見的有唱片錄放音,

錄放音和光學錄放音。就錄放音制式而言,有單聲道和立體聲錄放音之分。單聲道錄放音過程包括傳聲器拾音、放大、錄音,再由單個放大器和

重放。立體聲錄放音是基於人的

效應和雙聲源聽音效應,由雙聲道系統完成記錄和重放聲音的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如倆個人對話,其中一人偷偷錄音,屬於違法行為嗎?

5樓:矽谷創業快訊

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若獲取錄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是,上述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也就是說,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是不屬於違法行為的,同時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6樓:匿名使用者

1、「b的行為違不違法?」:不違法。

工商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規定應依法行政,執法行為應當公開、公正,公民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有監督權、知情權,這樣錄音的行為不違法。(嘿嘿,我知道法院的法庭不經允許不允許錄音錄影,還沒有聽說過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需要不公開進行、不允許錄音的,而且,對於給予較大數額的罰款的,行政相對人還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錄音應當是可以的吧?)

2、「執法人員又沒有權利沒收錄音器材,並移交公安機關?」:

(1)b的行為不違法,執法人員也就沒有沒收錄音器材的權力。

(2)工商執法人員只能對違法工商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有沒收違法物品的權力,對於工商管理職責以外的其他事項沒有行政執法權、也沒有沒收公民私人物品的權力。

3、「被沒收錄音裝置的b對工商執法人員大打出手,打傷一人,工商執法人員自衛反擊」:

(1)b大打出手不對,工商自衛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就不負責任。

(2)但我猜,這是在工商家門口,b一定得不到好果子吃、工商的自衛也很可能會「自衛過當」,呵呵。

4、「b的行為算不算妨礙執行公務?」:b的暴力行為不是發生在工商執法人員正在執行公務時(【工商人員沒收b的錄音材料不是在執行公務】),而是發生在工商執法人員非法沒收其物品之後,所以不是以暴力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7樓:燴榴蓮

貌似不。做法庭證據的話竊聽不行,在不讓錄音的場所錄音不行,這種好像可以。

8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市市有風險,說話需謹慎。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強迫、不違反公序良俗的錄音是可以的,不違法,且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錄音屬於視聽資料,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要該錄音不是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的或者獲取的,就是一種合法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相應的證明力。

10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沒有法律規定,不許錄音

在未告知對方的情況下,偷偷錄下與對方談話的錄音或錄影是否違法?這個錄影能否作為法庭證據

11樓:柔情西瓜啊

一、合法取得的私採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1、2023年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2、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4、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

5、「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合法取得」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6、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二、什麼案件可以採用私自錄音證據?

1、債務糾紛。

2、房產糾紛。

3、離婚案件。

4、行政機關違法執法的案件等。

擴充套件資料

證據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收集1、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

2、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3、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於涉及****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

4、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5、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鑑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鑑定等。

6、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都認為收集證據、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和檢察官是作為控訴一方的當事人而負有收集證據責任的(見米蘭達規則)。

7、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強調當事人應當收集 、提供證據;但法院也可依職權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則強調警察**、檢察官、法官依職權主動蒐集證據,而不以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證據為條件。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

12樓:匿名使用者

那應該要看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了,民事案件一般要求在對方知曉的情況下是可以的,否則很難說服法官,刑事案件一般情節比較嚴重,是可以作證,這只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錄音,這樣的錄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是否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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