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公提出離婚,兩個人分居兩年,兩個人兩年的時間從來沒有沒有聯絡過,就是因為財產分割沒有協商下來一

2021-05-13 11:28:27 字數 5884 閱讀 7761

1樓:張玄操

財產分割沒有協商一致,又想盡快離婚的話,那就儘量協商,爭取達成一致。離婚財產總的原則就是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如果想在所分財產份額上多得,那就要施壓讓對方妥協。或者證明對方有過錯,通過訴訟離婚。

只看到一個曖昧場景意義不大,如果要以婚姻過錯做文章,那要抓到切實有效的證據,證明對方在婚姻生活中有過錯。

2樓:夢迴依人

別拖了,分多一點,或者少一點,能幹嘛呢!

要是早把這事情解決,2年時間中,你可能已經再婚,有孩子了,很多書上都說女人的時間浪費不起,而你自己浪費了自己很多時間,比如,你還在單身的時候,那個男人早就逍遙快活去了

如果你去總結你的這一次婚姻,也許你從頭到尾,什麼都沒得到,只得到一身傷,何必呢?早點解決問題,就會早點脫離麻煩。

3樓:天津六月雪

想離婚最好協商解決,婚前財產不能分割,婚後財產平均分割,如果起訴離婚做好持久戰準備,第一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和老婆兩個人提出離婚,兩個人因為財產分割一直拖到現在,兩個人分居兩年了,兩年的時間也從來沒有聯絡過

4樓:居海

只要你們沒有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還是存在的,只不過是你們兩地分居,不聯絡不代表解除婚姻,除非你們去的民政局把離婚手續辦好,才是兩個人是沒有關係的,如果只是因為財產問題可以請律師起訴離婚。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這是協議離婚,財產分割談不攏,就這樣拖著。

你可試著聯絡,看看是否能挽回。

這就看誰能拖了,往往急的一方起訴。

6樓:漂浮的雲

已經提出離婚就證明沒感情了,沒有人拿婚姻當兒戲,提出離婚應該是慎重考慮以後才提的,而且你們因為財產分割兩年了,應該是一點感情也沒了!都那麼在乎錢,這婚姻還能剩下什麼?

7樓:自稱如冰

這樣的婚bai姻基本上算完了。分

du居已經兩年,可以說兩個zhi人的心都dao已死,這時候在談財產分割的

回問題,肯定有一方

答不會計較了,會很快解決。只是看你的態度,你如還想繼續過,作為一個大男人,大度一點,找老婆好好溝通下,能不離最好不離,組建個家庭不容易,何必為了些許小事就離婚呢?不是有這樣的話嗎?

前生五百次回眸,換來今生相聚。老婆這兩年沒來找你說這件事,應該是沒問題的。加油吧!

8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copy們互相還有沒有感情bai,如果感情破裂,不能du挽回,那這個婚姻就算zhi完了,如果互相還有dao一點感情,只是因為賭氣,到現在還沒有離成,而且都不提,只是互相不聯絡,這樣,感情也是要慢慢消耗沒了,如果你們有孩子,而且還互相有點感情,一方放下面子,就挽回一下,畢竟兩個人走到一起不容易,如果沒有原則問題,包容一下對方,好好溝通,試著挽回吧。

兩個人提出離婚,分居兩年兩年來兩個人從來沒有聯絡過,因為財產分割一直沒有協商好,這種情況算不算離婚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辦理正式離婚手續,分居20年再法律上也是夫妻

夫妻兩個提出離婚,因為財產分割一直沒有協商下來,兩個人已經分居兩年一直沒有聯絡過,其他人勸說兩個人 40

10樓:微笑淚傾城

婚姻感情破裂,提出離婚了,只因為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分居拖了兩年,現在再想複合,已經不合適了。

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已經分居兩年,一直也沒聯絡過,這種情況說明兩個人的感情基礎已經確實破裂,雙方的心裡已經沒有對方了,那怕有一方心裡對這份感情還有希望,也不可能兩年一次也不聯絡。之所以現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是因為財產。所以其他人勸說複合,真實是不合適的。

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湊合在一起,雙方都不可能去為對方著想,站在對方的立場考慮問題的。現在如果雙方還是對財產達不成一致,最好的辦法就是:走法律程式起訴離婚並附帶財產分割,這樣法院在審理離婚的同時,會對財產分割做出審理宣判的,雖然一審法院不會同意宣判離婚,等六個月冷靜期過後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就會宣判准予離婚了,同時也會對雙方的財產做出審理分割的。

兩年沒有聯絡的婚姻,只能說感情基礎出現嚴重問題了,再勸說複合已經確實不合適了。

11樓:家有帥哥倆

都兩年沒聯絡了還符合什麼呀?複合了也是鬧心,財產分割達不成一致,已經分居兩年,一直也沒聯絡過,這種情況說明兩個人的感情基礎已經確實破裂,雙方的心裡已經沒有對方了,那怕有一方心裡對這份感情還有希望,也不可能兩年一次也不聯絡。之所以現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是因為財產。

所以其他人勸說複合,真實是不合適的。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湊合在一起,雙方都不可能去為對方著想,站在對方的立場考慮問題的。現在如果雙方還是對財產達不成一致,最好的辦法就是:

走法律程式起訴離婚並附帶財產分割,這樣法院在審理離婚的同時,會對財產分割做出審理宣判的,雖然一審法院不會同意宣判離婚,等六個月冷靜期過後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就會宣判准予離婚了,同時也會對雙方的財產做出審理分割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託著,一點兒意義都木有。彼此放過才是善待,財產建議可以小的方面捨棄一些。

可以找個能說會道、有威望的長輩幫你們聯絡一下。看腫麼才能順利辦理手續,你自己可以先整理一下思緒,看看哪些方面的財產你拿著有理有據、那些財產屬於共同、哪些財產你可以適當給予她一些?...(她不就是想多要一點兒嗎?

)理清思路後,和中間人說一下,看是否合理。關鍵時刻可以把條件開出來,讓她樂於進入下一步流程。這樣以後的節奏就可以快一些了~...

13樓:雲雨合益

古語云,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日夫妻百日恩,感情變親情!!!雖然說不知你夫妻倆是什麼原因導致要分手,但如果真的感情已破裂無可挽回,那麼起訴離婚未嘗不可,話說回來了,分居兩年,各自未重新開始新的感情生活,那麼考慮清楚也是必然,財產是身外之物,說實話即使再找也未必能滿意,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學習學習馬姐原諒小文,人生苦短,老有所依,再婚家庭孩子的問題就是大問題,放⬇️架子試著理解,浪子回頭金不換,如果這段時間不念對方曾經的好,早就又找上了,所以,人是舊的好,過日子就是相互理解,沒有誰對誰錯,一眨眼就過去了,就老了,老伴老伴老來伴,轟轟烈烈的愛情有幾個,平平淡淡才是真的好!

14樓:政商觀察者

根據問題描述,二人的婚姻確實出現了嚴重的問題,甚至是說名存實亡。但是,從法律角度來講,二人依然屬於合法夫妻,這一點毋庸置疑。

同時,兩人已經分居兩年且沒有聯絡,也具備了離婚的法律條件。但是,既然兩個人屬於合法夫妻,那麼也有中間人撮合,為什麼不試試呢?

兩個人能夠走到一起,就說明有感情基礎,只是家庭經營出了問題,多想對方的好處,說不定會很理想。

15樓:湯圓

如果確實夫妻雙方都已經沒有感情了,只是因為財產分割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那麼還是建議由法院來居中裁判。下面我提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給你參考,非常詳細,希望對你有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 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 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7、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21、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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