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一切於不顧,簽好生死狀,隨時要死就死的人多嗎

2021-05-27 10:27:20 字數 4087 閱讀 7582

1樓:匿名使用者

此說法是錯誤的。如屬一般比賽,則可能發生了傷害,競技雙方不必承擔責任。如屬比賽以外教學訓練不適用此規定,如發生傷害,當然要由責任人承擔。

另外,在合同中約定免除人身損害的責任,這本身就是無效的約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會這樣說,你不應該有這樣的想法,要死就死的人少之又少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3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4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5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6樓:大龍小龍的

根據最新出臺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中的家庭生活包括哪些方面

7樓:潘增飛

邏輯關係弄錯了,家庭生活中使用、遵守、執行法律,不能說法律中的家庭生活,應該是法律牽扯的家庭生活,國家法律還不至於直接干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婚姻制度(七)—夫妻的權利義務

婚姻法對「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50年《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80年《婚姻法》第九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50年《婚姻法》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

8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50年《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50年《婚姻法》第八條規定「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鬥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四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5、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80年《婚姻法》第十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6、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80年《婚姻法》第十八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7、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孩子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我國調整婚姻家庭與繼承關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9樓:野馬幫何莫

很多,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等

關於「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家庭成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道德和法律婚姻家庭關係調整的特點和作用 15

12樓:心果心

婚姻家庭關係的倫抄理性是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的客觀基礎。社會道德和法律共同規範著婚姻家庭關係。道德調整和法律...

任何單一的規範都不能勝任調整現代複雜的社會關係的重任,尤其在婚姻家庭領域。

任何單一的規範都不能勝任調整現代複雜的社會關係的重任,尤其在婚姻家庭領域。因為本來婚姻家庭關係有倫理性強的特點,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共同調整著婚姻家庭關係,有助於穩定婚姻家庭關係。而且,...

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互相配合,

婚姻法是適用我國每個公民和家庭的法律,其修改備受關注。社會各界就如何修改和完善這部法律,積極建言獻策;專家學者就有關內容爭論激烈,其中涉及到部分領域如夫妻關係由法律調整或由道德調整的爭論問題[①]。本文首先對婚姻家庭關係的倫理性試做分析,認識對這一領域進行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的客觀基礎,理解婚姻法具有極強的倫理性特點;[②]其次著重分析婚姻家庭領域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的關係問題;最後就目前爭論較大的關於對婚外戀的道德調整與法律調整問題進行微觀探析。

法律規範對於弘揚家庭關係起到了什麼作用

道德和法律對婚姻家庭關係調整的特點和作用是什麼

13樓:匿名使用者

道德是利用人bai們的傳統價值觀du唸對一定的行為zhi進行約束,沒有法定的dao約束力和版強制性,權但是其通過人們的**來影響人的行為和內心,對人有一定的自律作用。

法律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具有國家強制性的規則,人們必須遵守,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違法道德的行為不一定違反法律,但有時道德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可以上升為法律。比如「包二奶」行為為道德所不齒,但法律並未將其列入違法行為,對其只能靠人們的**譴責。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國家制定的,只能制約物質,機械的規定一些所謂公平的條款,對回喜歡錢的家庭肯答定起到作用;道德是心裡的東西,是克己律人的,對家庭來說只能是『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說的直白點就是什麼人找什麼人,這時道德對於家庭只是內力,沒有事情發生就表現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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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人就要不顧一切嗎,愛一個人就要不顧一切嗎????

也許會也許不會 這要看值不值 如果付出一切 在那人眼裡 你還是在販傻 這樣的愛不會付出 至少我不會付出 如果付出的那人能明白 能感受的到 付出再多也值 不需要,要是他 她 也愛你,那麼就不會的 不一定哈!如果是初戀,這句話可能適用,如果不是,就幾乎不適用了!如果你認為值得就放手去做 不能為愛不顧一切...

有多少人為了愛情不顧一切,為了愛情可以不顧一切嗎?

不會太多的,畢竟婚姻是兩個家庭的事,不單單是兩個人的事情 樓主就是,哈哈,採納我,低調,低調 為了愛情可以不顧一切嗎?愛一個人只能愛七分,還要留三分愛你自己。這是不理智的愛情。要知道人是社會的人,是逃離不了社會環境約束的。不顧一切的愛情勇氣可贊?但不可取。首先得看那個人值不值得你這樣做,如果不值得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