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替我老公寫欠條,在法律上有作用嗎

2021-06-01 00:11:17 字數 3913 閱讀 1533

1樓:戚廣利

以他人名義寫欠條,沒有得到書面授權,自己簽字在法律上沒有效力。

欠條是個

版人或單位權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 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人負連帶責任。

2樓:一頭好汗

有用的。

寫了就說明你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期間,對這個債權債務關係是知道並且認可的,到時候你老公即使是和你離婚了,你也需要繼續清償債務。

而且夫妻之間在婚姻關係中,本來也可以處理適當處置財產和債務。

老公寫的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3樓:魏巍律師

你好!首先,個人認為借條的有效性是可以確定的,不管房子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完,你們共同用,那借錢的用途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這個債務雖然是以你老公的名義借的,但是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你們雙方共同承擔。

其次,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不是說從還款日期過了兩年就一定過了訴訟時效,如果這期間你母親有要過,那訴訟時效要重新計算的,當然你母親得拿出她要過的證據,再不行,才是對方同意重籤借條的方式規避訴訟時效,但是你的問題是,你也是債務人,你一直認可債務,根本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

不知道你明不明白我所說的,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4樓:七臺河李陽平

借條即借款合同,出據了表達真實事實和真意願借條(借據)借貸關係即成立。無論是對親屬還是對他人都是有效的。但就夫妻間形成的借貸關係的有效性需要認定或確認,因為夫妻關係本生就是家庭財產的共同所有人和處理權利人,除非兩人就相關的財產處理有特殊約定外,一般不能形成借貸關係,所以須要確定。

借據應約定還款時間,在約定還款時限到期後兩年內權利人須主張權益,否則就過了法定的法律救濟的時限,但借關係和還款義務人的責任並沒消失。所以在借條約定還款時限到期後,如想維繫法律救濟權則要再補借條再約定還款時限。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借條是有效的,但是要說明當時借款已經給付,借款人已經收到款項;

二、債權人是你的媽媽,債務人是你們夫妻;

三、寫借條是要說明還款期限,超過期限兩年內要重新簽訂,或者債權人要時常催討,並且催討時要有證人證明,否則視為債權人放棄。

6樓:宇智波波波

只要把借條內容寫清楚是有法律效力的,沒有兩年重籤這一說法

7樓:雨後天晴

上述欠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過,欠條必須有還款的時間,到期還款,不需要兩年重籤。

8樓:管東平大律師

廣州律師:

有法律效力

婚姻期間,丈夫給妻子,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9樓:home好人一個

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婚姻期間夫妻之間的欠條離婚時有效

王某和其愛人李某因為性格不和準備離婚,除了共同財產的分割之外,2023年李某要給他的乾媽買金項鍊、金戒指和金耳環首飾,慶祝他乾媽的60大壽,一共花了3萬餘元。

當時王某不同意花這筆錢,李某就給王某打了一份3萬元的欠條,說這錢算是借王某的。現在李某又主張他花的這筆錢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開支,欠條是無效的。

對於夫妻兩人之間的欠條,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之間關於借條的約定無效,因為欠條的時間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3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借出的3萬元應有夫妻兩人共同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夫妻之間關於欠條的約定有效,雖然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欠條的性質屬於民法上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因此離婚時應按照約定處理。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即欠條的效力應為有效,離婚時應按照約定處理。

主要有三個理由:

第一,本案涉及的3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對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也有規定:

(1)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特有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本案中,李某給其乾媽買東西所花的3萬元其性質不符合婚姻法關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規定,明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夫妻可以對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法律制度。這裡指的財產權利,包括對財產的佔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中,李某給王某打的3萬元欠條,涉及的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時間、範圍、方式都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本戰中約定的夫妻財產行為有效。夫妻約定財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說,屬於合同行為,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須要件,具體包括

(1)約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

(3)約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規避法律、法規,如不得逃避對外債務,逃避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等;

(4)附條件的約定,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不得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或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附期限的約定,應在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後失效;

(5)婚前訂立的約定應在婚姻締結時才生效,雖訂立約定,但未締結婚姻或婚姻被宣佈無效和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沒得到法律的認可,該約定無效。

和其他合同一樣,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對當事人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從訂立起就無效。而本案中,欠條屬於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一份借款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李某給他乾媽購買首飾的行為就屬於「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行為,因此簽訂的欠條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期間夫妻之間的欠條離婚時效力的確定

10樓:44妖妖

因為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後財產歸屬情況,借條就是一種書面形式約定,故有效力,可以要,但是可以要借款的全額還是一半,要看是拿婚前或者婚後個人財產借的還是婚後共同財產借的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丈夫給妻子寫得欠條等離婚可以拿這個條紙要帳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離婚後有效。

13樓:匿名使用者

婚內老公給老婆寫欠條有沒有法律效率

借條有什麼用,欠條在法律上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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