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信用卡逾期起訴後需要多久法院受理

2021-05-20 09:19:20 字數 5745 閱讀 7521

1樓:匿名使用者

建行信用卡逾期起訴後需要多久法院受理,要根據具體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來分析:

1、如果是建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則法院應該在受到訴訟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如果你欠款金額達1萬元的,經建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一般要經四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沒問題,銀行現在也人性化,你可以打**和他們商量。他們的目的是收回貸款,你和他們說慢慢還都行,但是不能使詢問的口氣,要把情況說清楚,告訴他們我會還,但只能這麼還。

3樓:期待公平

問題是你透支多少錢,如果超過1萬元,那就不是起訴你這麼簡單了。如果銀行報案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一項罪名),那你的麻煩就打了,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到時你後悔都來不及了。

若透支不超過1萬元,銀行起訴後,法院會給你送達傳票,按一般民事債務糾紛來審理。到時你全額還款就可以了,但起訴費你的承擔。

信用卡詐騙罪司法解釋

欠建行信用卡3.6萬逾期多久會被起訴

4樓:龍的傳人

你可以試試和銀行

協商還款,分期還,具體還是要看銀行是否同意。長時間逾期會影響個人信用,銀行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如實反饋持卡人用卡情況。如果嚴重逾期,銀行會保留依照法律程式進行追索的權利,同時會有簡訊通知,所以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5樓:莫q02o茤

一般底限是三個月,流程是這樣的,逾期不換——催款——信用受損(5年內不能貸款了)——發律師函。至於最後會不會起訴就不知道了。

有的人信用卡透支後惡意欠款,甚至登出信用卡,以為銀行也找不到自己。有這種想法的人要小心了,如果惡意逾期不還,不但貸款買房買車受限制,出國、找工作都會受影響,配偶的信用也可能受到影響。

刑法關於信用卡犯罪有這樣的規定: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並且髮卡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定性為惡意透支。惡意透支1萬以上10萬以下,認定為數額較大,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萬到100萬,數額巨大,處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

6樓:沒落的小貴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但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但上述「數額較大」的規定,已經被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所變更。該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因此,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應為2萬元,「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已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執行,即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一般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貸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相關法規

編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第二開發部經理。2023年8月12日被逮捕。

2023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託**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並將此款的活期存摺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摺後親自寫下收條並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後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摺拿到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並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2023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並於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後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後,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摺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摺未果,後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摺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摺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築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2023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

案發後,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餘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並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採納。

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於2023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摺用作抵押貸款並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籤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並先後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採納。

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2023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

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合同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雖然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的欺詐性犯罪,但兩者之間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1.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儘管兩者侵犯的都是複雜客體,且都包括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但側重點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合同監管制度;而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則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2.兩者發生的場合不同。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而貸款詐騙罪發生在行為人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過程中。

3.兩者侵害的直接物件有所不同。合同詐騙罪直接侵害的物件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貸款;而貸款詐騙罪侵害的物件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合同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在法條的規定內容中有包容交叉之處,即法條競合的現象。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由於貸款合同相對於一般合同是特殊合同,所以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詐騙罪,相對於合同詐騙罪是「特別法」,二者法條競合時,優先適用貸款詐騙罪。如:

以錢某為首的犯罪團伙,為了騙得一筆鉅款逃往國外,偽造一個擔保合同,以某市經濟開發區股份有限發展公司的名義,向某合作發展銀行申請貸款。由於銀行工作人員審查不嚴,同意了錢某獲得20萬元鉅額貸款後即逃往國外。在這個案例中,以錢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其行為既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又是用欺騙手段騙取了銀行貸款,因而同時觸犯了刑法有關一般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的規定,產生了法條競合現象。

對錢某等人的行為,應以貸款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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