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才發現妻子的出軌證據可以把撫養權要回來嗎

2021-05-02 21:28:30 字數 5770 閱讀 3968

1樓:遇剛則剛

你妻子出軌並不是法院判給你孩子撫養權的主要依據,法律規定孩子的撫養權只判給有經濟實力、對孩子生長環境更好的那一方,因此你要是想爭孩子的撫養權,你不僅僅要你妻子出軌的證據,而且還要證明你的經濟實力和她一樣或者超過她,甚至在教導孩子方面,你有更加多的優勢,並且可以給孩子更好的生活環境,否則法院不會給孩子的撫養權給你!

原因如下,可以在法庭上結合辯論:

1、要你妻子出軌的證據,目的證明她不顧家庭,不愛孩子,再者女方與他人重組家庭,他人對孩子也不好,因此孩子跟她沒有好的生長環境!

2、你經濟實力證明,家庭經濟收入情況,還有工作單位等,這些可以解決保證孩子經濟方面問題;

3、再者就是她出軌的行為,在法庭上披露該行為,給孩子造成心理巨大創傷,孩子跟她只是增加煩惱,再就是得不到好的心理輔導和好的教育!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不論怎樣已經協議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如果想要回來除非對方沒有撫養能力,否則不是隨隨便便誰想養就養的事,也要通過法律程式。

3樓:歲月無聲

離婚時間的長短不影響你要回孩子撫養權,可以找對方協商,不行再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

4樓:

有了這個證據也不一定能要回撫養權,,法院判定還要看你是不是有經濟能力撫養孩子,如果你的經濟能足以撫養孩子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回撫養權

5樓:花生寵物

首先還是要看孩子的年齡大小,還有一些子女撫養權的判定條件。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樓:熱舞兒

可以的,只要掌握證據對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很有利,畢竟對方有過錯吧不檢點對孩子成長不利,相信法院會支援你的。

7樓:大勝法務

您好,可以去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

8樓:獨尊之人

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回撫養權,勝率很大。

9樓:暢曼蔓

你們的孩子有多大了?如果太小的話,是要不回來的。如果孩子有點大了,他也有自主選擇的權利。隨孩子吧!本身離婚受傷的是孩子。

我和老公離婚後發現他婚內出軌並且有證據我現在想要回孩子的撫養權,孩子15個月了。

10樓:最愛只是當時

根據婚姻法和婚bai姻法解釋,只有有

du配偶者與他人zhi同居可以要求損dao害賠償,在婚姻版法解釋一里權,這個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得是持續穩定的同居關係,很難取證的。孩子撫養權和出軌也沒有必然聯絡,是從孩子利益出發確定,你幹嘛淨身出戶呢,在經濟條件上不利於你取得撫養權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解釋一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妻子出軌,我想離婚,想諮詢一下撫養權的問題

11樓:奔走的奶牛

1、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特性時時影響著自己的孩子,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應盡力將自身具備的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提供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對方違紀違規受單位處罰、違法犯罪受到處理的證據等。

2、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看兩方面:一是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雙方的家庭環境,包括家庭成員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實力,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對爭取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當事人家庭裡還有身體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照顧孩子,這也需要向法庭說明。當事人可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繳稅單據,經營公司的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情況的證明,另外還可以讓自己的父母出庭說明。

3、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已滿10週歲,當事人應徵求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不堅持跟隨對方,當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對於孩子的意見,只要求孩子寫書面意見,對方會提出異議,一般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會單獨和孩子談談,聽取孩子的意見並做成筆錄入卷。孩子的意見對於決定其撫養權問題是很重要的,但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建議家長們向孩子講清利弊,幫助孩子做個客觀明智的選擇,但千萬不能強制孩子做出選擇。

在離婚時如果雙方都想要孩子,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是出於對孩子的愛,但是離婚本身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一見面多會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在孩子面前爭吵,甚至有些人直接搶奪孩子,離婚本身對孩子就有一定的影響,雙方再一次搶奪,對孩子不利的影響更甚了。建議離婚的雙方找親友或者是直接委託律師與對方商談,避免爭吵的可能,以減少對

孩子的傷害。

12樓:木子有木有

第一。通訊錄是不能作為證據的。因為通訊錄只有記錄,是沒有內容的,即使佔到百分之九十,對方也是有理由可以推脫的。

離婚訴訟完全是屬於民事案件,法院不會也不可能回去調查通訊的具體的內容。而且據我所知,通訊的記錄只可以監聽,也就是說只有正在打**或者是發簡訊時候通過技術手段才能知道內容的,過了就不行了。這個回答了你的兩個問題。

你自己看看

第二。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按照你的情況協商是不可能的了。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均等分割共同財產,但是法院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的時候會照顧無過錯方的,離婚是因為你妻子的外遇行外造成的,只要你有證據證明你的妻子有外遇,(這個可以請私家偵探的,拿到你妻子以後的**和簡訊的內容,花點錢無所謂的,但是有個問題,你妻子可能在事後告你侵權,這個具體的可以諮詢偵探的一些機構,他們也許有辦法的),那麼你可以分到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財產,還有可能更多一點。

第三。法院在判決子女的撫養權的問題上會考慮到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發展,你的妻子有外遇,這個問題你可以利用一下,證明自己完全是一位合格的父親,孩子跟你生活可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儘量和孩子搞好感情,並想辦法證明離婚後自己有更好的條件撫養孩子。

具體的你可以再問的,我覺得我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13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通訊記錄不能證明什麼(沒有實質內容),難以證明什麼。簡訊內容不

可以非法調取。你最好找到其他證據。

房產如果是共同財產,那基本上是一人一半。

爭取撫養權,主要看由你撫養是否對小孩更有利。如果小孩跟你感情好,你能提供更好的成長條件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天津李律師(專業離婚律師):

不能證明女方存在過錯,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離婚的可能性不大,可以在半年後第二次起訴。律師應該深知當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條的堆砌,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案。

李律師認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是律師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律師辦理離婚案件應當以案結事了、不留隱患為目標。

15樓:匿名使用者

《把通訊記錄拿到法庭上,算不算是妻子出軌的證據》?還有《如果上法庭,能通過技術手段,調到他們發過的簡訊的具體內容嗎?》這個當然能當證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可按此要求多得財產,對爭取撫養權也有幫助。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儲存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後發現老婆出軌證據。應如何處理

男子漢大丈夫能屈能伸,既然分開了,一切都把它忘掉吧!不要再糾結前妻的過錯,不要再耿耿於懷了,懂得釋懷才能從新獲得快樂!有證據又能怎麼樣啊,你再去找她要財產啊,還要從新打官司,你沒覺得沒有意思嗎?離婚了 就離婚了 大度一點,沒有必要去翻老賬,向前看 向錢看 你這人也真是的,既然都離婚了,有證據也算了,...

妻子出軌,沒有確切證據,可以離婚麼

僅有妻子與他人擁抱的證據,你妻子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方,在第一次離婚時,法院可能會調解讓你們和解,畢竟沒有太大的矛盾。經營婚姻是人生的一個難題,有了孩子,不要輕易離婚。離婚可以,但是沒有證據,在財產分割上你沾不了光呀。如果對方不想離婚,你提出離婚,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援的,但如果你堅決要離婚,最終法院...

離婚後才發現還愛自己的妻子怎麼辦

出現這種情況雖然十分的讓人惋惜,但是如果你們現在都沒有再婚,並且都還符合結婚的條件,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復婚登記。離婚後,前妻還愛著我,我要怎麼辦 兩個糊塗傢伙。離婚的唯一條件是雙方感情破裂。二位都在互相牽掛著對方。離婚是下下之策。復婚是明智的選擇,願二位攜手走向幸福的彼岸。都離婚了,那就做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