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證據,家庭暴力證據怎麼認定

2021-05-04 03:46:39 字數 2920 閱讀 5006

1樓: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當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時,首先要想到留下證據:

(一)在24小時之內向當地警署報警並開驗傷單;

(二)到附近醫院去驗傷;

(三)將被毆打致傷的部位拍攝成**保留下來。其次如果傷勢較重,費用較大,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再次還可以去對方的單位、當地的居委、街道、區、市的婦聯反映情況,請求幫助,或諮詢律師,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

依據《婚姻法》第43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當事人單位應當對家庭暴力進行勸阻調解。公安機關也應當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進行制止,或對施暴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家庭暴力證據怎麼認定

(一)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應當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認定,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做出判斷,避免採用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後果並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於加害人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可能對於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說法。加害人往往否認或淡化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受害人則可能淡化自己捱打的事實。但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於加害人。

因為很少有人願意冒著被人恥笑的風險,捏造自己被配偶毆打、**的事實。

(三)加害人的悔過、保證

加害人在訴訟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作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加害人在訴訟期間因其加害行為而對受害人做出的口頭、書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證,如無其它實質性的、具體的悔過行動,不應當被認為是真心悔改,也不應當被認為是真正放棄暴力溝通方式的表現,而應當被認為是繼續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應作為加害人悔改,或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時伴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之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視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證據。

(四)未成年女子的證言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發生時,除了雙方當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無外人在場。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證人。其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

借鑑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的立法例,具備相應的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證言,一般應當認定其證據效力。

法院判斷子女證言的證明力大小時,應當考慮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不當影響,同時應當採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作證可能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傷害。

(五)專家輔助人

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聘請相關專家出庭,解釋包括受虐配偶綜合證在內的家庭暴力的特點和規律。專家輔助人必要時接受審判人員、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和質疑。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可以作為裁判的重要參考。

目前司法界以及社會上普遍對家庭暴力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了解程度不夠。這直接影響了科學技術知識在辦理此類案件中所起的積極作用。有條件的人民法院或者法院內部的相關審判庭,可以建立一個相關專業機構或專家的名單、聯絡辦法,並事先作好溝通,鼓勵其積極參與司法活動。

(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相關的記錄與證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曾向公安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婦聯組織、庇護所、村委會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投訴,要求庇護、接受調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尋求過醫學**、心理諮詢或**的,上述機構提供的錄音或文字記載,及出具的書面證詞、診斷或相關書證,內容符合證據材料要求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真實可

靠的,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證據。被告人否認但又無法舉出反證,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加害人。

(七)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

人民法院在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的接警和出警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

接警或出警記錄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

出警記錄記載了暴力行為、現場描述、雙方當事人情緒、第三方在場(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各種因素,查明事實,做出判斷。

報警或出警記錄僅記載「家務糾紛、已經處理」等含糊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申請,通知處理該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證。

(八)互毆情況下對施暴人的認定

夫妻互毆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以下因素正確判斷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1、雙方的體能和身高等身體狀況;

2、雙方互毆的原因,如:一方先動手,另一方自衛;或一方先動手,另一方隨手抄起身邊的物品反擊;

3、雙方對事件經過的陳述;

4、傷害情形和嚴重程度對比,如:一方掐住對方的脖子,相對方掙扎中抓傷對方的**;

5、雙方或一方之前曾有過施暴行為等。

(九)人民法院調取、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收集以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1、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證據;

2、由於加害人對家庭財產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與家庭財產數量以及加害人隱匿、轉移家庭財產行為有關的證據;

3、願意作證但拒絕出庭的證人的證言。

經審查確需由人民法院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證,也可以應當事人或其**人申請簽發調查令,由其**人到相關部門取證。

(十)非語言資訊對案件事實判斷的重要性

人的思想控制其外在行為,人的行為反映其思想。心理學研究發現,在人際溝通中,人的非語言動作所傳達的資訊超過65%,而語言所傳達的資訊低於35%。很多時候,非語言動作所傳達的資訊的準確性要遠遠超過語言所傳達的資訊的準確性。

因此,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法官應當十分注意觀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行舉止,特別是雙方的語音、語調、眼神、表情、肢體語言等,以便對事實做出正確判斷。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家暴的證據主要包括報警記錄、醫院的就診記錄,可以自己對受傷情況進行拍照進行證明。同時,也可以找鄰居或者居委會進行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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