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過一年了沒有籤會雙倍工資嗎

2021-05-04 12:42:33 字數 1630 閱讀 4221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卻繼續用工,勞動者可以申請從期滿超過一個月至不滿一年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用人單位應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繼續用工超過一個月的,屬於違法用工,按照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如有爭議,勞動者應在仲裁時效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依***。

2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相當於期滿後又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根據第82條規定,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這話沒錯,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和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視同簽訂畢竟是視同,而不是等同。

合同到期個人不籤和辭職有什麼區別嗎?

3樓:華律網

許多勞動者不太清楚合同到期和辭職有什麼區別,在這裡我向大家簡要介紹一下相應的情況。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員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一般人指的辭職都是指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你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這種情況下,無**司是否同意,只要你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合同到期是指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了,只要單位不想再與你續簽合同,你可以隨時走人,並不需要履行辭職的手續。如果公司不想再續簽,那麼還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公司提出以不低於之前續簽合同,而你不想再幹,那麼公司是不需要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花花

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按法律規定的程式,使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消滅。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有三種形式: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依法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三、在無法定事實解除權情形之下,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勞動者按照上述三種方式解除合同,屬於其中第二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沒奶奶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其中用人單位不續簽以及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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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幹了十年合同是一年一簽合同到期被辭退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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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一年後,單位要求解除合同。該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1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最長12個月未續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那麼勞動者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1 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勞動局 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