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非法出版物應怎樣處罰,國家出版總署怎樣界定非法出版物?

2021-05-22 22:40:58 字數 1241 閱讀 3291

1樓:戚廣利

新聞出版署釋出的《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違反規定,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對憲法,危害國家利益和主權,違反國家民族政策,宣揚淫穢、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國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盜版、盜印的出版物的;發行、散發、附送和出租無書號、刊號、版號及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沒收違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凡不是合法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影帶等;以買賣書號、刊號、版號、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印製的出版物;非出版單位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准編印、翻錄供內部使用的圖書、報刊、音像帶等;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規的出版物。

2樓:逍遙

你好此行為一方面屬於非法經營行為,另一方面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怎麼處罰,要根據情節,確定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處罰(情節嚴重的,涉嫌非法經營罪、侵犯著作權罪),並且還得民事賠償!

國家出版總署怎樣界定非法出版物?

3樓:化工儀表交流

(一)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單位印製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影帶等;以買賣書號、刊號、版號、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印製的出版物;非出版單位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准編印、翻錄供內部使用的圖書、報刊、音像帶等;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規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製的出版物;

盜用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名義印製的出版物;

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

在社會上公開發行而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單位印製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以買賣書號、刊號印製發行的出版物;

違反協作出版或代印代發的規定從事出版投機活動而印製、銷售的出版物。

4樓:只應社稷公黎庶

這個很簡單,目前我國界定非法出版物的標準是形式標準,而非內容標準,即只要不是正規出版社的出版物就一定是非法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