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刑事案件的人是不是從派出所直接送到看守所而不是拘留所

2021-06-05 14:14:28 字數 5416 閱讀 3787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我們通常說犯刑事案件的人實際上是「嫌疑」。

拘留所是羈押行政拘留(公安),司法拘留(法院)的地方;看守所是拘押看守所是羈押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公安、檢察院)的地方。另外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監獄是拘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法院),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的地方。

也就是說出示了逮捕令就會送看守所,判了刑就會移送監區。

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送挽留所)。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送看守所),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送監區。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放人。

2樓:2018守護者

一般立了刑事案件,做了刑事拘留的,不超過24小時,就得移送當地看守所進行羈押。如果是行政案件,則是行政拘留,送拘留所。兩種完全不一樣的性質。

還望採納,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刑事拘留和逮捕都由看守所執行。拘留所是負責行政拘留的。

派出所抓到人立刻送到看守所原因是什麼

4樓:世界啊

派出所抓到嫌疑人立刻送看守所的話,就意味著檢察院己經簽發了逮捕證。否則公安機關只會把嫌疑人送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

因為嫌疑人如果只是行政拘留就是進拘留所,如果是刑事拘留就進看守所。

還有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送往看守所: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5、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6、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5樓:aa微湖來客

如果把嫌疑人送看守所的話,就意味著檢察院己經簽發了逮捕證,否則公安機關只會把嫌疑人送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

派出所送到看守所後還歸派出所管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只是在偵查期間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案件仍然是由公安機關在負責偵查。

在正常情況下,仍然是由原負責案件的派出所負責偵查,但也由可能轉由刑偵大隊或預審科來具體負責,具體情況可以先通過原派出所來核實瞭解。

7樓:匿名使用者

廣州律師:

案子還是派出所管,看守所是關押的場所而已。

現在關在**的看守所,家屬拘留通知書收到沒為他委託辯護律師會見他本人,為他提供法律指導,解釋法律,為他代為取保,申訴,控告,監督公安依法辦案,防止刑訊逼供,為他做罪輕減輕或者無罪的辯護

8樓:淮安浙江人

一、人被送到看守所,應當是被刑事拘留了。

以後可能還會被批准逮捕了,在法律上當事人就是犯罪嫌疑人了。人在看守所,日常的生活管理歸看守所管理。看守所只是把人給看好了,案子它是不管的。

二、現在人在看守所,案子應當還在派出所。

被刑事拘留後,人就被關到看守所了,當事人一定是觸犯了刑法的相應條款,派出所立案偵查了,在偵查期間,案子還是歸派出所管轄的。

三、隨著案件的進展,人歸不同部門管轄。

以後案子偵查終結了,還要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起訴了,案子還要移送到人民法院。案子移送到哪個機關了,犯罪嫌疑人就歸哪個機關管轄,同時也只有該機關的工作人員才可以提審當事人。

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請了律師,律師也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人不可以。

9樓:李右丞

看守所是歸公安局管,派出所只是公安局的一個分支機構,因此派出所管不到看守所。但如果案件還是派出所在辦,那麼派出所對這個犯罪嫌疑人還是有一定管理權。

10樓:黃實習律師

嚴格來說歸公安刑警管,送進看守所說明已涉嫌犯罪,你的案件估計還在偵查階段。

11樓:努力的心

一個月內案件就屬派出所管!程式走到哪就屬**管,訴訟的程式就是公,檢,法三個部門!

12樓:匿名使用者

得分什麼性質的拘留,行政拘留是派出所管,但是刑事拘留就不行了。

被派出所抓去後先拘留還是直接送看守所

13樓:小啊飄吖

先拘留,然後在二十四小時內送看守所。

《刑訴法》規定: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14樓:昆明鄭律師

先拘留,24小時後不放就送看守所

派出所沒證據能把人送進刑事拘留所嗎? 急急急~~~~~~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證據拘留肯定是不對的!!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16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沒證據是不能把人刑事拘留並送進看守所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前提是要有初步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如果沒有任何的證據,就不屬於涉嫌犯罪,公安機關當然就不能進行刑事拘留並交看守所關押的。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只要查詢派出所有沒有給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就可以了,至於派出所有沒有證據不是你想知道就知道的,那是他們內部的事情。

1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派出所是不可能把你送進刑事拘留所,如果要送你,需要上一級公安機關法制科批准,方能將你刑拘,既然上級公安機關批准,那麼派出所一定掌握證據才對你實施強制措施,如果有證據的話,派出所就會提請批准逮捕,如批准遞交檢察院,那麼就會逮捕你!

19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行了,是**的派出所,2樓說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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