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案例分析。請專業人士幫我回答,謝謝各位了

2021-06-20 10:02:34 字數 871 閱讀 6511

1樓:星空朗月

一、董某撿到20000元現金後,即應負有《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無因管理責任,應負責將20000元現金交付失主。當中年婦女認領時,董某應對其身份進行嚴格核對,但因其疏忽大意,未對認領人的身份核實,就將錢交付,其主觀上具體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失主趙某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董某賠償2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援。

三、董某可以在全額賠償之後,有權向惡意佔有人(中年婦女)追討20000元,並請求追究其非法侵佔罪。

2樓:鐵甲洪流

這個案例很牽強,現實中是不可能的,至少不會像案例描述的這樣。所以遇到這個案例,基本上無從下手。 第一,晚上8點撿了錢,別人怎麼知道的?

第二,別人知道具體數額嗎。如果別人知道他撿了錢,還知道具體數額,趙姓男子還能拿出一個取款證明覆印件找到他,那就是有預謀了,不然怎麼知道他撿了,甚至還會影印這個取款證明,這個取款憑證不是在塑料袋中一起丟了嗎。如果一切都這麼偶然,在趙某提起訴訟時,董某可以裝作完全不知情,他根本沒有撿到2萬元這一回事的。

回到理想化的案例中,董某撿到了這個錢,對這個錢的管理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髮生時,管理人要盡適當的義務,董某不問錢的數目,也不要求對方報出裡面的東西(比如裡面身份證影印件是誰的名字),那董某顯示具有重大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了。 不然董某可以以這個方式私吞了這2萬元錢,隨便找一個這樣的藉口就行了。

3樓:魏紅亮律師

不支援賠償請求,董某拾得遺失物後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屬於無償保管,董某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造成保管物滅失才負賠償責任。董某把遺失物交給中年婦女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只是一般過失,所以不支援賠償。另外,中年婦女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涉嫌詐騙。

法律問題 請資深人士解釋

你好,這在實踐中經常遇到。實際上,這不失為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法,並非事事都要經過仲裁 訴訟才可以解決。但是,也不要因為這樣就掉以輕心,有些老闆往往會借調解的手段來達到減輕法律責任的目的。單就你這個事情來說,如果僅僅是獎金的事情,可以跟老闆進行協商,然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約定補回獎金多少錢,於什麼時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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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吧按現在的發展前景來說日本沒有什麼太大的發展前景。我本來就打算選擇商務日語,但是我舅舅就是日語畢業的,他說現在日本不景氣,沒有什麼太好的就業崗位,現在的德語發展很好,如果你想學習外語的話,德語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現在的電子專業很火,就怕你不用心去鑽研,其實你選擇哪一行,都會很出彩,就怕你自己不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