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休息期間,工資到底怎麼算,勞動法規定工傷休養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2021-07-24 23:59:54 字數 3497 閱讀 3556

1樓:查悅社保

在單位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算?

2樓:華律網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樓:與你最初

工傷停工留薪期期間,由用人單位按月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原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具體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需依據受傷情形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4樓:匿名使用者

5樓說的"1鑑定級別前先根據受傷部位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時間".有誰來確定

5樓:小豆企服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停止工作,**工傷期間,包含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各地規定大致有兩種計算方法:第一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第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6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請問各位《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句,該怎麼理解?是不是指「就跟上班待遇一樣」。

工資:應該給,工傷前的「所有月收入」:基本工作1000元+崗位工資500元+績效工資2000(左右浮動工資)=4500元?

還是給基本工作1000+崗位工資500,共1500元?還是給前12個月的繳費工資?3500元??

福利:單位過節所發的購物卡、年終獎金也可以享受??謝謝大家

7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休息期間,享受原來的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8樓:匿名使用者

都沒工作,哪兒來的績效?靠什麼評價你?

勞動法規定工傷休養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9樓:華律網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三十一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限根據員工的受傷實際情況確定,發放標準為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原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節假日補貼、午餐補貼等。司法實踐中,原工資一般以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期間,勞動者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按照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由用人單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門和衛生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以及有爭議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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