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僅指動產嗎?是不是也適用於不動產

2021-08-17 15:03:31 字數 1411 閱讀 4851

1樓:

善意取得按實際情況處理,動產和不動產都適用。

傳統觀點認為,唯有動產才適用善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106條明確規定動產和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將該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包括不動產在內的財產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取得。

自《物權法》頒佈以來,善意取得制度進一步維護了交易安全,使物的經濟效用得以充分發揮,有力保障了市場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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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產的善意取得,受讓人須在完成最終取得行為時,即交付之時系屬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點,應當按照動產的佔有狀態而定:現實交付,通常指交付之時;簡易交付,指達成讓與合意之時;佔有改定,指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之時;指示交付,指受讓人取得返還請求權之時。

《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18條設定了動產善意取得之善意的判斷時點,包括交付之時、達成讓與合意之時和受讓人取得返還請求權之時三種情況。

對不動產善意取得,善意的判定時點存在兩種觀點,即以申請登記時為準和以登記完畢時為準。王澤鑑教授認為,登記過程非當事人所能控制,實際上以申請登記時間為準更合理。常鵬翱教授主張,在登記簿可信的前提下,只要受讓人信賴登記即為善意,應以登記完畢時為準。

我國《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善意取得之善意時點是「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登記」完畢之時。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善意取得不僅指動產,也適用於不動產。

(1)按照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我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範圍是:

第一,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善意的買受人因相信登記而購買了不動產,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當即時取得所有權。

第二,共同共有不動產的共有人擅自處分不動產,買受人相信其具有全部的處分權而善意購買不動產,符合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的,也即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本案屬於第一種情形,是善意買受人相信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而購買不動產。

(2)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物權法》第106條已經明確規定:

一是出讓人無處分權;

二是買受人為善意;

三是合理**轉讓;

四是按照法律規定已經進行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

(3)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是:具備上述三個要件,受讓人即時取得轉讓的不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4)不符合上述要件的,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被轉讓的不動產。

3樓:

你好!不動產也適用善意取得的。

我們教材裡的說法是不動產是不適用的,但我今天剛剛看了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的覆函,已經突破了此理論上的說法了。

此覆函為[2001]民監他字第16號,有機會可以找找好好看看的。

4樓:無敵草帽小子

不動產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因不動產適用登記註冊制度,所以第三人不可能善意取得。

請問惡意取得是不是合法佔有,惡意取得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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