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中止或終止審理

2021-09-14 02:05:54 字數 4213 閱讀 8814

1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

(一)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因出現了妨礙法庭繼續審理的事由,人民法院將正在進行審理的案件,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審理的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二)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的發生,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而決定中途停止審理的一種審判制度。中止審理的事由包括: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2、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是不同的,它不是審理的推延,而是程式的中斷,恢復訴訟的日期難以在中止時確定。

(三)終止審理

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結束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式的法律制度。具有下列情況的,應當終止審理: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自訴人死亡而又沒有法定**人承擔訴訟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樓:匿名使用者

能證明他是清白的時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中止審理問題的批覆

4樓:北京君泰張律師

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其

訴訟權利能力

自然終止,只有死亡當事人的繼承人蔘加訴訟,訴訟程式才能繼續進行。但確定繼承人有時很複雜,甚至會發生爭議,如果確定繼承人需要一定時間,應當中止訴訟。如果繼承人能即時參加訴訟,承擔訴訟權利義務,可以不中止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

訴訟行為能力

,尚未確定法定**人的;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就不能親自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確表達意志,就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應當由其法定**人**訴訟。如果法定**人的確定需要一定時間,不能立即參加訴訟,應當中止訴訟。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一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併、撤銷、解散等原因終止,要求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訴訟,承受人沒有確定前,應當中止訴訟。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重病、工傷、交通事故等)發生,不能參加訴訟的,應當中止訴訟。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明。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審判實踐中,有的民事案件非常複雜,案件之間的法律關係或者法律事實互相有牽連,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要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如果不等另一案審結而急於裁判,可能出現案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的情況,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糾紛,有損於法律的嚴肅性。因此,遇到這種情況,應當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還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訴訟的情況。比如,當事人參軍或者調動工作後,還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

中止訴訟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訴訟的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中止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上訴,不得申請複議。中止訴訟的裁定的效力表現為,除了已經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需要繼續執行的以外,一切屬於本案訴訟程式的活動一律停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程式,自訴訟程式恢復之日,中止訴訟的裁定自行失效。

訴訟程式恢復後,原來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繼續有效,並對訴訟承擔人有約束力。

刑事訴訟中中止審理適用哪些情況?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bai訴訟法》第二du百條規定, 在審判zhi過程中dao,有下列情形之一,回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答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法院bai的du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情況,遇zhi有下dao列特殊情況的,可採回取中止訴訟的做法:在偵答

查階段,有條件進行的偵查工作已經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夠通緝條件的,應當暫時中止訴訟;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應當進行的偵查工作已經完成,確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能接受訊問和審判的,應當暫時中止訴訟;案件在起訴到法院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在審判過程中,因自訴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由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訴訟中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蔘加訴訟的,則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中止,刑事訴訟繼續進行。

7樓:匿名使用者

1、被告人嚴重疾病不能出庭;2、被告人脫逃;3、被告人下落不明;4、自訴人嚴重疾病不能出庭,未委託訴訟**人;5、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6、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事案件中止審理,被告人如何處理?

8樓:風險預警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後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9樓:細緻位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戚廣利

刑事案件中止審理,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到期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或者解除強制措施回家等候處理。

11樓:首都王志華律師

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一般有兩種,一種時繼續羈押,一種時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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