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婚姻法和繼承法的幾個簡單問題

2021-09-19 03:33:47 字數 5663 閱讀 4956

1樓:

廣東胡律師:

1、婚前財產各方可以拿出憑證,譬如現金的儲存日期,房產的房產證;

2、婚後還貸部份兩人平分;

3、婚後購買的房產兩人平分;

4、婚後購買的房產不管是哪一方支付的費用,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平分;

5、a的父輩有指定只給他一人繼承的話,b無權分割這部份遺產。

2樓:馬奇勳律師

1.婚前財產永遠歸個人所有;

2.共同還貸款的部分屬於夫妻共有;

3.夫妻共有,各50%產權;

4.夫妻共有,各50%產權;

5.歸a個人所有

3樓:no1我知道

1.一人一半

2.按比例折成現金給b。

3.分享的

4.那也要分一半的。

5.有分享權

4樓:消失的夜鶯

1.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要進行分割。如無協議,按法定程式一人一半。

2.如a未對該房產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按1答案進行分割,如a對此房產公證,b如能舉證,對此套房產每月月供自己曾出資,則再分割時應按市價折款補償b。

3.有權。應為夫妻公產。

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購買的不動產,都應屬夫妻公產。不按物權法所規定的,關於不動產的登記即為產權所有者。

b與a才是這套房屋的真正擁有者。他們離婚時,該房屋將被分割給2人。2人均有權主張。

4.答案同上。

5.有權。根據婚姻法規定,遺產或曾與均屬於夫妻公產。故b在離婚時有權主張。

5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所有權是以房屋產權登記簿上的登記的所有人為準的,登記誰的名字誰就是房屋的主人或共有人,一般現在已婚的做房屋產權登記,房管局會讓夫妻兩人共同在場並提供各自的身份資料才能給予登記的。

遺囑指明遺產只給夫妻當中的一人的,視為個人財產,不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關於婚姻法和繼承法的問題 10

6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十來九條 夫妻可以約

自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如果形成父母子女關係,就要執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了,如果結婚一開始就明確不形成這種關係,就用不著執行這條規定了。後一種情況對你有利,但是30年以前的人們很少不承認繼子女的。另外除了繼承,父母還可以直接給孩子財產,並且可以按照父母認為的公平方式方法給

7樓:神采飛揚

如有需要願意效勞。可以採納後私聊。

關於繼承法與婚姻法兩者關係的問題

8樓:馬副主任

你的演算法不對。

首先明確父親的遺產範圍:一半的房產

根據法定繼承三分即可,每人繼承三分之一。

父親死亡,父母財產多半分已經處理過一次夫妻共同財產了,你的計算方式又給你母親多分了一次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演算法有一定問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你母親已經佔有了房屋財產的50%,所以不應該再次計算。

但是並沒有什麼先後之分。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這50%應該有三人平均分攤。

10樓:犁布

這種分配是正確的,首先房產是共同產權的,你父親的遺產只有房產的一半。然後按照繼承順序先是配偶,父母,才是子女。

11樓:

遺產繼承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孫女,對此我也不是很瞭解,我認為像你們這種情況,除去你母親的那百分之五十,剩下是你父親的遺產,確定法定繼承人有幾個,在進行分配,具體各分多少最好找律師諮詢,

12樓:桐綺蘭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如果形成父母子女關係,就要執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了,如果結婚一開始就明確不形成這種關係,就用不著執行這條規定了。後一種情況對你有利,但是30年以前的人們很少不承認繼子女的。另外除了繼承,父母還可以直接給孩子財產,並且可以按照父母認為的公平方式方法給

有關婚姻法和財產法以及繼承法的問題,想請教懂法律的朋友。

13樓:匿名使用者

1:結婚的那套房產(房款全交清)和裝修,傢俱,電器等等都是我出錢購買,女方沒有出任何東西和資金,只是出主意和幫著裝修跑了不少路,費了不少精神。房產證,地產證,發票,以及各種收據都是我的名字,或只有我持有。

這些在結婚後應該屬於我個人財產還是雙方共有財產?

屬於你個人財產。結婚後始終是你個人財產。離婚時候你配偶無權分割。

2:我母親開了一小工廠和一銷售店鋪,現在每月可收入數萬元人民幣。工廠和店鋪都是我年歲以高外婆的名字辦的證件,現在並沒有什麼能證明工廠和店鋪是我母親的財產,只是母親一直在管理這些。

若是我外婆去世了,怕引起我母親和外婆其他子女的財產糾紛。我母親需要現在辦理什麼來證明這些是她的財產?由我母親草擬外婆蓋手印的檔案可以嗎?

需要律師公證嗎?

具體問題可以通過你外婆立一個遺囑,並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或者寫一個協議,將股份直接過戶到你母親名下。

3:若是工廠和店鋪能證明是我母親的財產,並指定給我繼承,改為我的名字後。這時我已經結婚。工廠和店鋪是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工廠和店鋪所得收入是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

如果公證遺囑指定你繼承的話,財產就是你個人財產。

4:我和母親還有3-4套房產在還貸款期間。證件有我名字的,也有我母親名字的。

我結婚後以我個人名義繼續還貸,並有存摺的還貸記錄,女方不能提供存摺的還貸記錄。這些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

具體問題房子還是你的。但你們結婚後不論誰還貸款,還貸款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候你的配偶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5:有關婚姻前財產約定需要律師公證嗎?應該去那裡怎樣辦理?

可以做律師見證,也可以到公證處做公證。但是公證的法律效力最高。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問題:全部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第二個問題:這個屬於你外婆的財產,如果要變成你母親的,則你外婆必須以遺囑的形式或者直接去公證處公證將該財產贈與給你的母親,並辦理過戶(這個方法最穩當).

第三個問題:這個是夫妻共同財產,收入也是共同財產.

第四個問題:對於還貸期間的金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能證明你們夫妻實行的aa制,財產都是分清了的.

第五個問題:建議如果婚前個人財產過多,去公證處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將屬於婚前財產的一一列明.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不管是夫得的還是妻得的,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由此:1、由於還沒結婚,所以結婚的那套房子是你個人財產。

2、母親草擬外婆畫押絕不可行,因為一旦外婆去世,此檔案非外婆親手所寫很難認定。應在外婆去世前直接辦理過戶手續。(公證可省去)或外婆立遺囑,但要注意遺囑的形式:

外婆親自書寫並簽字,註明日期;如果外婆不會寫字,由母親**,外婆簽字也可,但一定要找兩個外人(不必然是律師,老百姓就可以)作見證,並在該遺囑上以見證人身份簽字,並註明日期。

3、工廠和店鋪歸母親後,如上規定,若母親留遺囑指定你一人繼承,這個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以後的收入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共有財產。

4、你的存摺的錢是結婚後賺的,不管錢是誰賺的還是存摺是誰的,都不影響這是夫妻共有財產,所以,你以夫妻共有財產還貸所得的房屋部分當然也是夫妻共有財產。

5、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並沒有要求公證,根據我國法律沒有任何協議或合同是需要公證才有效的,公證的作用不在於使其有效而是增強其效力,也就是說,當存在多個文字時,其中公證的效力高於沒有公證的。

所以是否公證看你自己選擇。

另:我國法律沒有賦予律師公證以特別效力,也就是說,律師沒有公證的權力,其所作公證只算是見證,而此見證與普通百姓見證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公證,要到法定的公證機關即公證處!

縣級以上城市都有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1、答:雖然房產是用於夫妻婚後共同生活之用,但是房產是婚前由你全額出資購買,且你還有房地產權屬證、發票以及各種收據佐證,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那套房產足以認定為你的個人婚前財產。

2、答:你母親所開的小工廠和銷售店鋪,雖然是以你外婆的名義辦理相關登記,但是只要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如出資的轉帳單、對外簽訂的合同、票據等等)證明那小工廠和銷售店鋪由你母親出資並經營的,即你母親是實際經營者,相信即使以後真有爭產糾紛你們也會處於較有利的位置。你未雨籌謀預防糾紛發生的想法非常正確,由你母親草擬檔案、外婆按手印的做法是可行的,找兩個與之沒有利害關係的人見證或者律師見證更為妥當一點,但如果真打起官司來便會涉及到證據的證明力問題,證明力最高的應該是經過公證的檔案。

建議在做好財產轉移的相關檔案後,馬上辦理工商登記更名手續,將小工廠和銷售店鋪及相關財產一併轉到你母親的名下。

3、答: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當你母親立下遺囑或者訂下贈與合同,指定由你繼承或受贈工廠和店鋪等財產的,那麼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工廠和店鋪一直都是你的個人財產。另外,如果在你繼承或受贈工廠和店鋪等財產時已經結婚了,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也就是說,雖然工廠和店鋪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但其所產生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4、答:如問題3所述,由於婚後的收入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故即使你以個人名義繼續還貸,但是還貸的款項卻屬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日後真的離婚,女方是有權主張對房產進行部分分割。

5、有關婚姻前財產約定需要律師公證嗎?應該去那裡怎樣辦理?

答:如問題2中所述,當事人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真打起官司來就會涉及到證據的證明力問題,而經過公證的書面約定的證明是最高的。目前律師只能辦理見證,如果要辦理公證的話,就要到公證處申請辦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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