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答案 反訴與反駁的關係,反訴與反駁的區別是?

2021-12-29 01:51:46 字數 5069 閱讀 2799

1樓:搏古通今

聯絡首先,反訴和反駁都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被告可以只提出反駁,也可以既反駁又反訴。一般情況下,凡被告提出反訴的,同時也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著反駁,他不僅希望法院判決原告敗訴,而且更希望法院判決自己勝訴。當然,被告也可以只提出反訴,在不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同時,請求法院判決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

其次,有時反駁與反訴的理由是相同的,對這種理由相同的主張,判斷其是反駁還是反訴,要看被告提出的方式,即是否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如原告請求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因而無須履行的,是反駁;但被告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原告承擔因其過錯所導致的合同無效責任,該請求則是反訴。

區別第一,法律性質不同。反訴屬於請求權的範疇;反駁則屬於抗辯權的範疇,如在一合同糾紛中,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貨款,如被告證明原告違約,不產生付款義務則為反駁,如被告請求原告賠償因原告違約而給其帶來的經濟損失,則為反訴。

第二,獨立性不同。反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則不具有訴訟性質,不主張獨立的請求和權利。反駁僅是對原告請求和理由的簡單、直接否定,不構成獨立的訴,反訴與本訴既可以合併審理,也可以不合並審理而另行起訴,且即使本訴的撤回也不影響反訴部分的審理;而反駁必須依存於本訴,而且無論如何抗辯,都不能產生新的請求。

第三、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而反駁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

第四、對抗方法不同。反駁是直接否認對方的權利,是一種消極的防禦方法,只是證明原告的訴訟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或部分敗訴,並不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不對原告主張什麼權利。反訴則是一種積極的進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認原告的權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訴訟,而且還要求判決自己勝訴,支援自己的訴訟。

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過錯抗辯,即為反駁。經審理屬實的,可直接從原告請求的數額中扣除。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合同或侵權責任,被告以另一法律關係的事實和理由提出原告對被告負有債務,要求抵銷原告訴訟請求的,屬反訴。

第五、作用不同。反駁只能使原告請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敗訴。反訴則起抵銷、吞併和推翻原告請求甚至達到反給付的作用。

第六、處理方式不同。反訴原則上應與本訴合併審理,但如合併審理不利於案件的及時處理,也可以分案審理。而當事人的反駁意見,應在同一訴訟中予以處理。

2樓:

反訴是程式,反駁是權利..

3樓:d馬克

恩 很詳細,很強大

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反訴與反駁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反訴與反駁均是被告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是被告用以對抗原告、維護自己民事權益的一種方法。通常認為,反駁是指當事人一方提出事實和理由來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並使其敗訴的一種訴訟手段。反駁分為程式上的反駁和實體上的反駁。

反訴與反駁的主要區別是:其一,享有權利的主體範圍不同;其二,目的不同;其三,內容不同;其四,作用不同。

反訴與反駁的區別是?

5樓:

一、意思不同

1、反訴: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

2、反駁:反駁是指提出反對的理由辯駁;反對;猶言對立,矛盾。

二、出處不同

1、反訴:反訴肇始於一千三百多年前的古羅馬時期,由羅馬法中的抵消抗辯發展而來。根據歷史資料記載,古代羅馬在訴訟程式的初期,還不承認反訴,直到公元七世紀,從公平的觀點出發,在一定條件下承認被告的抵消抗辯,從而延伸到承認反訴。

2、反駁:《紅樓夢》第九一回:「豈知府裡詳上去,道里反駁下來了。」

6樓:萬知人

一是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1]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並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

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

並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於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並存。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民事訴訟法常識:反訴與反駁的主要區別

7樓:安平說法律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式中,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一個獨立的反請求,目的是為了抵消或吞併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反駁,是指被告例舉事實和理由來否定原告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以拒絕接受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反駁和反訴之間的區別具體如下:

一、當事人的地位不同。

反訴當事人的地位具有雙重性,即一旦本訴的被告提出反訴,本訴當事人的地位就發生變化。本訴的原告變成了反訴的被告,而本訴的被告變成了反訴的原告。而反駁則不會使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發生變化。

無論被告反駁原告的主張,還是原告反駁被告的主張,均不使原告與被告的訴訟地位發生變化。

二、反訴與反駁提出的要求不同。

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在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個新的訴訟請求,形成了一個新的訴。而反駁則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張的基礎上列舉事實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實,拒絕接受原告的訴訟要求,但這種反駁不會提出新的訴訟主張,不會向本訴的原告主張權利。

三、適用的前提條件不同。

反訴不是每個案件都適用,其適用前提是本訴與反訴的訴訟請求互相牽連,又各自獨立,除此之外,不能適用反訴。而反駁適用一切案件,不論雙方的訴訟請求要求是什麼,也不論案件的性質,都適用反駁。

四、法律後果不同。

反訴因為是新的訴訟請求,因此,一旦反訴成立並且反訴者勝訴,本訴的原告一定要承擔責任;即使是本訴的原告撤訴,也不影響法院對反訴的審理,也不影響本訴的原告承擔責任。有時,被告反訴請求的數額超過原告本訴請求的數額,而又獲得法院支援時,本訴原告最終甚至要反過來向本訴被告承擔法律責任,並承擔給付義務。而反駁的當事人如果成功,作為被告來說,只是免去自己的責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擔責任。

反訴和反駁有什麼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1、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而反駁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

2、性質不同。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3、前提不同。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4、法律後果不同。反訴因為是新的訴訟請求,因此,一旦反訴成立並且反訴者勝訴,本訴的原告一定要承擔責任;反駁的當事人如果成功,作為被告來說,只是免去自己的責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擔責任。

如何鑑別民事訴訟中反訴與反駁

9樓:水果和沙拉

1.反證: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可分為本證與反證.

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3.民事訴訟中的反駁,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為了對抗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實現自己的訴訟請求,通過主張新的事實和理由來否定對方當事人主張的全部的或部分的事實和理由的一種訴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唯一提及「反駁」這一概念的法律條文.

反駁與反訴的區別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1]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並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

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

並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於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並存。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11樓:田野心語

1、反訴與反駁同是法律概念。

2、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3、民事反駁,是指處於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以列舉事實和理由,以拒絕、反對、駁斥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這種由被告據理力爭的活動稱為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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