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住房公積金能分割嗎,離婚時住房公積金怎麼分割

2022-01-16 07:41:26 字數 5030 閱讀 3346

1樓:華律網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離婚時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採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

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並非一定要採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

注意:因住房公積金具有的特有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積金在實踐操作上存在著一些問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樓:阿元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怎麼分割

4樓:情感諮詢珊

住房公積金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對於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對於僅有一方持有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於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的專項資金,只能專款專用。必須是用於購買房屋或者對已購房屋進行重大維修等情形,或待職工退休、調動時一次性提出。夫妻離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公積金雖屬於個人所有,但部分權能卻受到了限制,並不同於一般的人民幣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條件的情況發生,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5樓:華律網

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平等分割。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均分。

6樓:南京婚姻律師許乃義

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與處理其它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一致,但亦應從實際出發。總的來說我認為應當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享有平等的分割權,住房公積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

2、保護弱勢群體的原則。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如果沒有固定職業,沒有住房公積金帳戶,沒有購房補貼,以後購買住房可能會有困難,會使孩子成長缺少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因此在對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時可以適當對撫養孩子的一方予以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當事人自由處分原則是民事案件的特有原則,離婚案件中對住房公積金的處理也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情合理地分割。但要注意住房公積金是個人專項資金,其帳戶沒有可轉讓性,在分割時不可對公積金帳戶進行處分。

7樓:銷魂鮚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對在職職工購買住房的補貼,一般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傳統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活資料(如住房、傢俱、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產資料及附屬收益(如個體商號、運輸工具、承包合夥經營收入等)。但是,《婚姻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雖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住房公積金因其特有的屬性,尤其是它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原因的限制,使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在實踐的操作上存在著一定的爭論。這裡介紹實踐中普遍採取的做法。  1、 住房公積金數額的計算

住房公積金**於單位和個人兩部分,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一般由單位從工資中代扣,兩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上。

2、住房公積金的分割方式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於以下情形:(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由於住房公積金不是現金和使用受限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沒有以上所說的法定事由的出現,公積金所有權人是沒有理由將住房公積金從帳戶中提出的,也就是說資**沒辦法變現,這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中抗辯方拒絕分割住房公積金的一個理由。

對此,應當採用經濟補償的方法進行分割,也就是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公積金帳戶上的資金數額進行累計,對屬於要求分割一方的數額以用現金補償,不需要動用帳戶上的數額。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可以分割嗎

8樓:華律網

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離婚時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採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

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並非一定要採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

注意:因住房公積金具有的特有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積金在實踐操作上存在著一些問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樓:毛秀才嗎

可以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分割比較困難,因為提取公積金需要符合條件才能提取,不然,只能作為一筆資產放入個人賬戶中,如果夫妻真的到了決裂的程度,必須斤斤計較的話,可以把結婚後到離婚前的雙方個人賬戶資金合併計算平均,算出每人應該佔有多少,然後多的一方補足給另一方。

10樓:君顧諮詢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而《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如無相反約定,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過,如果對其進行分割應當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分,而不是住房公積金的全部數額。

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住房公積金是指工作單位對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

12樓:樂觀的靚哥哥

住房公積金本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有明確規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婚內所有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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