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喪偶再婚,拆遷房產問題,喪偶再婚房產問題

2022-01-30 21:32:18 字數 5348 閱讀 1350

1樓:慕童

我是律師,你說的有點問題,房屋拆遷補償是按房屋面積進行補償的,和人口的數量沒多大關係的,因為拆遷的主體是房屋,怎麼拿個結婚證就能多四十平方出來呢?

我給你解答後面的問題吧,此房屋應為男方的婚前財產,《註明一下啊,你即使結了婚搬到安置小區,安置小區的產權證是不允許更改的,即原來拆遷時是誰名字,產權證就必須是誰的名字》如果離婚女方是得不到補償的,除非拆遷之後你買的是商品房,並在房產證註上你們夫妻倆的名字,才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時要離婚你可以得到一半的產權,如果男方早逝則有兩種結果1即男方留下遺囑對房屋進行分割,2沒有遺囑留下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進行分割了,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上述規定,在被繼承人沒有立有遺囑的法定繼承的情況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 ;在有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法定繼承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也就是說同一順序的每個繼承人所繼承被繼承人(也就是留下遺產的死者)遺產的比例一般應當大致相同,打個比方,一個人死亡時,他的配偶`父母`都還在世,並且他有一子一女兩個孩子,並且他生前並未立有處分他的遺產的有效的遺囑的話,那麼他的遺產就應該由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繼承,由於他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關於「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的規定,他們所繼承遺產的比例應當大致相同,即配偶`父`母`子`女五人每人繼承死者遺產的五分之一。

上述的是在法定繼承情況下的情況,依照繼承法所確立的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就應該按照遺囑的規定來繼承,被繼承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可以決定誰多分`誰少分`誰不分,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只有遺囑未作處分的遺產和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才依照法定繼承來繼承。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早逝,所有的歸女方。離婚,所有歸女方,小女兒應撫養,假如女方逝世,歸兩個女兒。

喪偶再婚房產問題

3樓:永世回眸

按照新修訂的婚姻法的規定,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就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時間標準.即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從你講的情況來看,某男現有房屋及財產,還打算再婚,但目前還沒有再婚.因此,他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均屬於再婚前取得的財產,是作為婚前財產認定,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的,在這一點上是完全可以放心的.

至於某男去世後遺產的分配問題,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如果沒有遺囑的,則發生法定繼承,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平均繼承.

因此,如果某男生前不立遺囑,則去世後他的房屋及其他財產由其二個兒子及再婚妻子平均繼承.如果想將房屋全部給兒子,只要立下遺囑就可以了,建議遺囑最好公證一下,因為很多地方的房產部門對於遺囑中涉及房屋繼承需要過戶的,要求有公證的繼承文書,可以先向房產部門詢問清楚比較好.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訊息進一步詢問.

4樓:閎廣稱景天

根據法律規定,房產應先分出一半給你姨媽,剩餘的一半,你姨媽和他女兒分別繼承50%。

5樓:朱耀僑宜楠

你姨媽和你姨夫的親生女兒同時享有對房子的繼承權,應按法定第一繼承順序平均分割其遺產!

6樓:蒲雨平鴻風

你好!有遺囑應按遺囑繼承。【望採納】

7樓:楊文戰律師

以你所說,如果沒有特殊情況,該男所擁有的房產為其再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其去世且無遺囑,按法定繼承的話,他去世時的配偶、子女均為繼承人,共同繼承,原則上一人一份。

想讓二子全得,要麼提前立遺囑,要麼乾脆在生前把房子贈給二子。

8樓:匿名使用者

yi ren yi ban

老年人再婚後房子拆遷的法律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的所有權應當是歸於你父親的,因為產權證上的房屋登記人是您父親的名字。

但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而這種贍養的義務就包括提供父母一定的居住、日常生活條件,故您爺爺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即使到法院,法院也會支援您爺爺的訴求。

這裡您可能是擔心您爺爺去世後,遺產會分到再婚後的奶奶那邊,這是必然的,因為您爺爺的再婚是受法律所保護的,爺爺的遺產,作為奶奶是有權利可以繼承的,畢竟人家也為爺爺的家庭付出了很多。

建議您家裡人還是坐下來好好談談,家裡的關係別弄得太僵,太僵也不好,如果真是很在意爺爺遺產的分配問題,可以將房子留給您爺爺一家居住,但是房子的產權證上由父親登記即可~~~

接著你的補充,我來回答:宅基地應該就是農村,經過縣**的同意,將集體土地分給每戶人家,用於居住,不同於小產權房~~小產權房是農民私自蓋設的,小產權房是不允許的,而宅基地是生活必須的。

我認為你們還是應當按照老人的心思,畢竟老人更需要家庭的幫助。如果你們真是擔心房子以後的歸屬問題,還是建議你們和老人說好,老人住在你們名下的房子中,房子作為你們對老人生活的支援~~~~

建議你和父母說一下,應當以老人為主,畢竟沒有老人,也沒有我們的今天~~~對吧?呵呵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產權是你父親的,理論上是沒有權利處理這處房產的,但是贍養老人是我們的義務,總得有他住的地方吧,你爺爺想要一套小戶型的,也不是很過分,有這樣的一份家業你爺爺也是有一份功勞的,至於剩餘部分想要兩套就和動遷部門協商加點錢嗎。應該是可以的(前提是你家的經濟還寬裕)。

補充:這是你家庭內部問題,外人也不好說什麼。老人嗎一般都和固執,也許他想自己住能少給你們添麻煩。好好做工作吧,實在不行只好隨他願了。

11樓:秦兵律師

拆遷條例有明確的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最主要的認定方法,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在拆遷中,拆遷補償物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本案中,你爺爺不是所有權人,不是補償物件,可以看做是安置人員,無權處分房屋。

關於贍養老人問題,贍養老人是義務,最好不要將家庭內部的矛盾上升。大家可以平心靜氣的坐下來好好協商解決。

12樓:王玉曇

房子的產權是你父親的,你爺爺就在拆遷中沒份,也無權處理。

13樓:九尾狐

房權是屬於你父親的,爺爺當然沒有處分權。

新婚姻法 喪偶再婚的財產問題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依據法律規定,再婚後有房產的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是這樣的。如果死者生前有遺囑的話,應當依遺囑辦。

沒有遺囑的房產分配是:

一,確定房產是屬於死者的。

二,確定死者的第一程式繼承人。如果死者死亡時,其父母親還活著、有兒子和女兒的話,則原則上財產應該由其父、母親、妻子、兒子和女兒五人平分。如果死者死亡時,其父母親已經去世、沒有兒子和女兒的話,則由再婚的妻子一人繼承。

下面是繼承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5樓:南霸天

婚前個人財產,所有法定繼承人平均分割, 婚後共同財產,由健在一方取得一半,剩餘一半由健在一方與其它繼承人平均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婚後夫妻共有財產原則均分。如果對方有導致離婚的法定過錯(比如一方惡意轉移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可以要求過錯方少分,並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16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婆婆去世後,繼承開始,公公作為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婆婆的遺產,再婚後,屬於公公一人所有,對方無權取得。

17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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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告你怎麼辦

一、關於婚前財產公證:

不需要公證,財產主要就三類:1)房產;2)現金和存款;3)其他動產。

1、對於房產:在合同上和產權證上有日期,可以證明是婚前財產,因此無需公證;

2、對於現金和存款:雖然婚姻法第18條第1款規定了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但現金和存款類的婚前財產會和夫妻共同財產發生法律上的「混同」。說得白一點,就是不會有人能分得清某一筆錢出是自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或是有多少部分出自婚前財產、有多少部分出自夫妻共同財產,在實際中是沒有辦法分清的,也沒有辦法舉證,因此公證也沒有實際意義;

3、對於其他動產:如電視空調水杯飯碗之類,買來時發票上有日期,可以認定是婚前財產,即便發票丟了,這些東西實際不值什麼錢,也無公證之必需。

因此,婚前財產總體來說是無需公證的。

但,如果有傳家寶,一定要公證,這種東西通常很難從其他證據上證明其在婚前的歸屬或是取得的時間。

二、至於遺產:

1、你婆婆的遺產:遺產自去世發生繼承,因此在你公公再婚前在法律上就已繼承開始,和你公公的再婚妻子及其家庭無關;

2、你公公的遺產:你公公的遺產繼承人包括你公公的妻子(再婚妻子)和你公公的所有子女,原則上均分,但有遺囑的除外;

3、你公公再婚妻子的遺產:你公公再婚妻子的遺產繼承人包括你公公妻子的丈夫(就是你公公)和你公公再婚妻子的所有子女,原則上均分,但有遺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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