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主人突然死亡,該怎麼辦,借款人突然死亡,債權人如何討回欠款

2022-03-04 23:02:57 字數 3362 閱讀 9110

1樓:達州律師劉江

1、您有條據當然在有效的時效期間內仍然可以起訴。

2、您的債務人雖然死掉,但可以把他的法定繼承人作為被告。

3、法院的判決是其在遺產的繼承範圍內承擔歸還的責任,也就是說,您的債務人在有遺產的情況下,並在遺產範圍內償還,沒有遺產,他們是沒有歸還的義務。

2樓:金星百合

從你所說的情況來看,債主和你進行交易的時候應該是以個人的名義,所以你可以找他的妻子來債還,如果兒子已經成年,並在他父母家裡住,也可以直接向兒子要。

艾先生說的情況不確切,在現實中,極少有店鋪具有法人格的,都是合夥或是獨資特性,因此不太可能向法人索要欠款。

3樓:

誰繼承他的遺產誰就繼承他的債務.

欠條的簽名是他的名字,還是他店鋪的名字?

如果是他的名字,誰繼承遺產誰就繼承他的債務.

(通常是他的妻子或父母其中一方繼承)

如果是店鋪的名義籤的,就向店鋪新的法人所要欠款.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僅僅是個人的話,那麼你就白了,如果是公司借的錢,他是法人的話,你還是可以到公司去要的,大不了上法院

民間借貸(用房產抵押)中債務人突然死亡,債權人應該怎麼樣維護自己的債權?

5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如果到房管局辦理了房產抵押手續,則債權人有權申請法院對抵押房產採取保全措施。債務人和提供擔保財產的所有人可以是不同的主體,因此,債務人的兒子可以依法用其房產為其父親的借貸作擔保。

6樓:夏天的味道

債權人可以就債務人死後留下的遺產行使債權,就是可以請求債務人的繼承人按法律規定返還他們從債務人處繼承的遺產。平常百姓說的父債子償是不對的

7樓:高昂雄雞

你的問題最關鍵的方面就是:用房產抵押進行了登記沒有?如果登記了,不用查封都沒有關係,因為債權人已經是抵押權人了,債務人不能償還借款,債權人對房屋拍賣借款享有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如果沒有進行登記,那麼就非常危險了。

很明顯債權人目前不能證明債務人的兒子將房屋進行抵押,或者債務人的兒子簽字同意其父親將其房屋進行抵押。這個抵押一般都是無效的。法律沒有父債子還的規定,父親死亡,對於父親的債務,基本就是與兒子無關。

如果父親有遺產,那麼保全父親的遺產,兒子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的責任。

借款人突然死亡,債權人如何討回欠款?

8樓:華律網

根據《繼承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後,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後,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

當然,繼承人如果自願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後用於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後,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在知道債務人突然死亡的訊息後,應立即持欠條等債權憑證去找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主張債權。

2、如果債務人的遺產還未分割:可以和債務人的繼承人協商先以債務人的遺產償還債務、然後再繼承;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並對債務人的遺產申請財產保全,這樣債務償還最快。

3、如果在得到訊息時債務人的遺產已經被繼承人分割繼承:可以待債權憑證要求繼承人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協商不成的,應立即向法院起訴。

10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碰到債務人死亡的情況,債權人可從債務人的遺產中獲得清償。因為《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如果債務人的遺產已經分割了,債權人則可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按各自繼承財產的比例清償債務.

11樓:美麗d日子

沒了。如果他生前有值錢的,你可以上訴的。

債務人突然死亡,但留有遺產但其繼承人放棄繼承,債權人應如何追債?

12樓:王徵旺律師

這種情況我就在司法實踐中碰到過,你可以把繼承人作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在死者遺產的範圍內償還你的債務,然後請求繼承人依法配合完成執行。該起訴還是要起訴的

在農村信用社貸款,當事人突然死亡可以由擔保人酌情歸還部分貸款嗎?

13樓:法幫網知道

擔保責任  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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