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變動情況表填寫

2022-03-07 12:08:47 字數 2722 閱讀 1591

1樓:春曉看晚

(一)國有資產變動情況表。

本表反映企業佔用國有資產總量以及由於各種原因影響國有資本及權益增減變動的情況。

(二)編制方法。

本表應根據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及本年財會年企02表等相關科目資料分析填列。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企業,應按照合併報表口徑填報本表中的有關專案。

(三)表內有關指標解釋。

1.國有資本及權益總額:指企業所有者權益中,國有實收資本及其享有的權益額。屬於合資、合作、股份制等多元投資主體性質的企業,國有資本享有的權益年初、年末餘額按以下公式計算填列:

(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國有獨享部分)×(國有實收資本/實收資本)+國有獨享部分。

國家獨享部分包括國家專項撥款、各項**轉入、土地估價入賬、稅收返還或專項減免、國家撥付流動資本等政策因素形成的國家獨享權益數額。

2.年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總額:反映企業根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對上年年末國有資本及權益總額追溯調整後形成的本年年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總額。

3.國家、國有單位直接或追加投資:反映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本年投資設立企業或對原企業追加投入所增加的國家資本;國有企、事業單位本年投資設立企業或對原企業增加投入所增加的國有法人資本。

4.無償劃入、無償劃出:分別反映企業當年按國家有關規定將其他企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全部或部分劃入、劃出本企業(單位)而造成國有資本及其權益增加、減少的數額。

按規定已經進行追溯調整的不在本專案反映。

5.資產評估增加、減少:分別反映企業當年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國家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而造成國有資本及權益增加、減少的數額。

6.清產核資增加、減少:分別反映企業按規定程式進行清產核資後,經國有資產監管(財政)部門批覆而當年增加、減少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數額。按規定已經進行追溯調整的不在本專案反映。

7.產權界定增加、減少:分別反映企業因產權界定增加、減少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數額。

8.資本(**)溢價:反映由於資本(**)溢價而影響國有資本及權益增減變動的數額。

9.接受捐贈:反映企業當年接受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資產而增加的國有資本及權益。

10.債權轉股權:反映企業按國家規定,將銀行債權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而增加的國有資本及權益。

11.稅收返還:反映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到返還的所得稅、增值稅等而直接增加的國有資本及權益。企業享受行業性的稅收返回政策,不在本專案中反映。

12.補充流動資本:反映根據財政部《關於「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國有工業企業補充流動資本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5]1號)規定,對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工業企業上交所得稅的15%返還給企業,用於彌補企業流動資本而增加的國有資本及權益。

13.減值準備轉回:反映企業經營期間因資產價值回升等原因轉回已計提減值準備影響當期損益而增加的國有資本及權益。

14.會計調整:反映企業經營期間因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發生重大變更、前期差錯調整以及其他會計調整事項影響當期損益而增加的國有資本及權益。

涉及減值準備會計政策與估計變更以及差錯調整事項影響當期損益而增加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在「減值準備轉回」專案中反映。

15.經營積累、經營減值:反映企業當期生產經營實現的淨利潤(或虧損)扣除因客觀原因影響當期損益而增加(或減少)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數額,應根據財會年企02表分析填列。

其中企業當期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外幣報表折算差額作為企業當期經營因素。

16.消化以前年度潛虧和掛賬而減少:反映企業當年消化的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組織清產核資基準日以前(**企業為2023年底以前)發生的潛虧掛賬而造成國有權益減少的數額,不包括非國有權益減少部分。

該專案須經中介機構逐戶、分明細項審計確認,並在審計報告中加以詳細披露或作專項審計說明。

17.因主輔分離減少:反映企業按照《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開展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本年度減少的國有資本及權益數額。

18.企業按規定上繳利潤:反映企業按照有關政策、制度規定分配給投資者紅利而減少的國有資本及權益。

19.資本(**)折價:反映企業以全部或主要資產折價發行**或配股而減少的國有資本及權益。

20.**和地方**確定的其他因素:反映經**和地方**確定、未在上述客觀因素中反映的增加或減少國有資本及權益的金額。

增加額和減少額應在表中分別填列。其中企業負擔義務教育支出、股權分置改革引起的權益變動等也在此項列示。

21.年末合併國有資產總量:

(1)單戶企業「合併國有資產總量」與「國有資產總量」計算方法一致,即:國有實收資本+國有實收資本享有權益+其他國有資金;

(2)集團企業的「合併國有資產總量」依據其合併資產負債表有關專案按上述公式計算;

(3)部門、地區彙總計算「合併國有資產總量」應剔除「國有企業(單位)法人資本」的部分,即:國家資本+國有實收資本應享有的權益+其他國有資金;

(4)「合併國有資產總量」出現負數時按「0」計算,以體現國家對國有資本負有限責任。

(四)表內公式。

1.行次:2行=(3+4+5+6+7+8+9+10+11+12+13+14+15+16)行;17行=

(18+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若封面「報表型別」不為1,則2行至29行各項指標應為≥0;30行=

(1+2-17)行。

(五)表間公式。

1行=財會年企01表〔(104+107)行/103行×125行〕年初金額(合理性);30行=財會年企01表〔(104+107)行/103行×125行〕年末金額(合理性)。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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