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在校自剎,學校應該如何陪償其家屬

2022-03-19 10:05:11 字數 4969 閱讀 7742

1樓:ff老白

有證據證明學校在學生自殺中存在嚴重過錯的,按照過錯原則比例承擔。

沒有過錯的,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例如:教師辱罵學生致學生受辱自殺,或者學校設定各種不合理要求導致學生自殺,都屬於學校過錯。

學生因失戀等自身原因自殺的,學校無過錯。

再有如果看見學生準備跳樓卻不予勸阻,學校也要承擔責任。

2樓:

陪償部分是可以,學校是個大學堂,一定意義上講,調查後得到最終結論,應該說校方全部也不可以,因為大學習也是成年人了,到底為何事發生?

學生在學校死亡怎麼索賠

3樓:撒網步魚

1、如能證明學校未盡及時求助義務或能證明該生疾病與學校教育管理其他失職或過錯行為相關,學校應予賠償;2、事主若在晚上睡覺時死亡,學校救助延遲系因客觀原因 難以及時發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在白天非正常休息時間睡覺死亡,可以此認定為學校有過錯而要求其予以賠償。

3;學生自殺

如果有遺書或其他證據, 證明是學習壓力,或者是學校老師的過失,可以向學校索賠。

這裡有案例。

黔西南州民辦盤江中學高一學生楊某某於2023年11月26日凌晨2時在家中服毒自殺身亡(本報曾作詳細報道)。4月5日,記者從黔西南州教育局獲悉,盤江中學已和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學校除負責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費共計34224.18元外,另外支付了死者家屬5775.82元。

據介紹,盤江中學是經黔西南州教育局審批成立的一所私立高中。楊某某留下遺書服毒自盡後,立即引起了黔西南州**班程農州長的高度重視,黔西南州教育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通過走訪學生、教師、學校領導和楊某某親屬,查閱楊某某的遺書,調查組認為:

導致楊某某同學自殺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生活壓力和學習壓力過重。

據瞭解,事件發生後,盤江中學責成有關教師進行深刻的反思和檢討,堅決杜絕體罰學生的現象再度發生。同時對高一(1)班劉××老師作出了記大過處分的決定。

4樓:flying一塵

看什麼原因導致的是學校管理不善,還是學生本身的原因,還有看學校買的是哪種保險。一般情況是直接跟學校談吧。

5樓:陳真律老師

回答你好親,我是陳老師,非常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呢!請您不要著急呢,我這邊需要查詢一下,然後打字回覆,需要您稍等三到五分鐘,我整理一下答案,馬上就給您答覆!

同學你好!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係,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2/3

二、學生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一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2)殘疾賠償:賠償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

(3)死亡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用金錢補償因受傷或死亡而給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撫慰費。

首先就是要調查死因,是否因為食物中毒引起。若是因為食物中毒引起,就要調查學校的食物中是否含有致死物質。若是由於其他危險因素引起,比如欄杆不穩導致墜樓都要由學校承擔後果

提問體育活動死亡的

體育活動死亡的

回答需要看看是由於什麼原因,如果是學生之間的打鬧或者自己摔倒之類,由學生方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承擔小部分看管不當責任,如果是由於學校的體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而發生事故則由學校負全責哦!

提問體育活動突然病死

體育活動突然病死

回答如果是自身存在的疾病,學校方面不承擔責任的哦

而且家長有義務告知學校學生的身體狀況,如果學校方明知學生身體不好,還要求其進行劇烈運動而導致死亡就要承擔部分責任。如果學校不知道學生身體狀況,那就不承擔責任。

更多19條

大學生在學校跳樓摔死了,學校要不要賠償??

6樓:

這要看造成學生這種死亡的原因,校方有沒有責任?不能因為他在學校裡頭摔死了,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不能單獨因為某個人在某個街區,某個城市,某個國家,喪生,而由他們承擔相應的責任。

7樓:民間故事哥

要的,學校有連帶責任

8樓:救世主

如果是因為同學孤立和老師針對才在學校跳樓的話應該賠償

學生在校受傷,學校應承擔什麼責任?

9樓:華律網

教育部《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10樓:科技情報咖

這個需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侷限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2、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發生在學生在校期間。這裡的在校期間,應當作廣義理解,即不是僅僅指形式意義上的在校期間,而是在學校對學生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期間。

3、僅僅指學生受到的傷害事故,還要包括學生在校期間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這兩方面的人身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都是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範圍。

從侵權行為法的角度研究,這種損害事實還應當表現為財產的損失,例如,醫療費的支出、護理費的支出、喪葬費的支出,等等。在人身傷害事故的損失中,要不要包括精神損害的損失

根據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1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區別不同的情況,要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來做不同的區分。

(1)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2)已滿10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非校外人員的原因受傷,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受傷的學生能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證明責任在學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人員的原因而受傷,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責任。當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處得到賠償或得不到完全賠償時,如受害人能證明學校在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則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在界定學生在學校期間時,應採取「門至門」的原則,即學生從進校門到出校門期間參加的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也包括在內,如學校或幼兒園有班車接送,則應以班車的門為限,包括上下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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