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刑事案件的前科但沒有被拘留會不會有案底

2022-03-24 11:20:43 字數 6038 閱讀 3610

1樓:合同糾紛律師謝平

有刑事案件的前科,說明受過刑事處罰,已經有了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案底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儲存。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裝置,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能夠達到的範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

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公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凡在治安管理處罰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建立治安處罰案卷。治安處罰案卷分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處罰卷兩種。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一、被拘留人員登記表;二、審批表;三、傳喚證(回執);四、訊問記錄,五、調查和證據材料;六、檢查交代材料;七、裁決書;保證書;八、沒收財物收據,罰款收據,保證金收據;九、解除拘留通知書;十、申訴及複議材料等。治安拘留案卷在裁決執行結束後,由裁定機關業務部門立卷並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其他處罰卷,原則上接受處罰的類別分別立卷,由承辦單位儲存一段時間後,登記造冊,經領導批准後處理。

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

2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處罰都有留底。

3樓:在渡蟻橋聽張學友的香瓜

不一定,要看是不是未成年人,還有具體措施。你沒有被拘留,那麼是怎麼處理的?可以追問我

4樓:海警

會有案底,沒有被拘留可能是因為 犯罪輕微?

被刑事拘留 結案會不會有案底,會不會被列入違法犯罪查詢系統"中啊?.

5樓:四哥有法說

被刑事拘留過,但沒有經過法院處於刑罰的,不算是犯罪記錄,當然也不會在有關係統裡查到。

相關規定:《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資訊。

(三)行政案件辦理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載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過程性資訊;

(四)按照有關規定已被封存或者應當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實施的違法犯罪的處理記錄,但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6樓:匿名使用者

被刑事拘留是要留案底的,但不一定會被列入違法犯罪查詢系統,要視情況而定。放人的話,建議你就好問派出所。可能要交罰款才放人。

7樓:老法大

被刑事拘留,然後撤案了,說明所控告的罪名已經不存在了,既然不存在了,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賠償你被拘留期間的損失。這是國家賠償的內容。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l;

沒有了罪名,就不是犯罪了,就不應當留有案底了。被拘留的人被釋放,應當通知其家人,這也是公安機關的義務。

刑事案件上訴會不會有減刑的可能

8樓:g買了否冷

刑事案件上訴會不會減刑,關鍵看一審判決是否證據充分,適應法律是否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9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上訴減刑的機率雖然不大,但可能性還是有的,我們辯護的上訴案件中就不乏減刑的例子。詳情:http:

10樓:暗夜灬君臨天下

刑法有上訴不加刑的說法,但是,在你上訴的時候一旦檢察院也上訴,那樣就又有可能加刑了啊!

11樓:只怕羊刀

我國法律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但是仍然有限制條件,至於上訴是不是一定能減刑,還是要看具體的案件事實和證據,不過可以嘗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12樓:匿名使用者

有可能。

如果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則可以改判。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13樓:胡延斌揚州

上訴有減刑的可能,不上訴肯定沒有。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刑事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則可以改判。

刑事辯護律師

王迎慶律師

縱橫法律網 王迎慶律師

15樓:匿名使用者

王迎慶律師的回答非常好!

縱橫法律網 劉金濱律師

我被刑事拘留過三十天,有沒有案底

16樓:華律網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的結果不必然構成犯罪,對重大嫌疑分子經拘留期間的調查,排除犯罪嫌疑,不構成犯罪的,予以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此種情況下,撤銷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必然不會留下案底。但若經公安機關偵查,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最終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則刑事拘留30天的結果會留下案底。

根據《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和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據此,刑事拘留30天是否有案底,要根據個案結果而定,若僅是刑事拘留,沒有判處刑罰的,不算有犯罪記錄,不算有案底。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2.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刑事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17樓:上海笙銘律師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過三十天,只要沒有被法院定罪,則不屬於有案底(即有犯罪記錄)

18樓:匿名使用者

案底,即犯罪記錄。是否有案底,以法院的判決為準。單純被刑事拘留,是不會有案底的

刑事拘留會不會留案底,刑事拘留有案底麼

19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刑事拘留會留案底嗎?有什麼影響

刑事拘留屬於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而案底是指犯罪記錄,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刑事拘留不會留案底,不會有影響,但是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後,會有案底。

刑事拘留要遵循哪些程式?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要遵循以下的幾個程式:

1.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應首先審查拘留物件是否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性發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

2.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異地執行拘留,應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配合執行。

3.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並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並將原因寫明附卷。

所謂有礙偵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夥聞訊後,有逃跑,藏匿、毀滅或偽造證據可能的;犯罪同夥有待查證,而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所謂無法通知,是指因客觀原因,如**、水災造成交通中斷,或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檢察院對於被拘留的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有不應當拘留的情況,應及時報請原決定的負責人批准釋放,並製作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

對於依法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按照規定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4.拘留的變更和解除。變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條件有:

(1)被拘留的人超過法定期限,又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但是,變更時必須同時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才能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3 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的意見,經檢察長批准後,通知公安機關執行;經審查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書面答覆申訴人。同時,偵查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本院監所檢察部門。

刑事拘留屬於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而案底是指犯罪記錄,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刑事拘留不會留案底,不會有影響,但是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後,會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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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介紹具體案情才能有針對性答覆。你要問的是被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請補充完整。那就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根據你的情況,最好是報警處理。你好 立即報警解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縱橫法律網 王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