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部出了事故能不能工傷認定,在兩個單位工作,在一個單位出事故能認定工傷與賠償嗎?

2022-03-29 13:35:09 字數 5892 閱讀 8964

1樓:司馬晟宇

只要你在工作期間,即使是在上下班的路上,只要不是自己故意的受了傷,這些都可以屬於工傷的。所以你在經營部出了事故也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的。

2樓:aa微湖來客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勞動者在兩個單位工作的,兩個單位均應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當由受到傷害時的工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附: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在兩個單位工作,在一個單位出事故能認定工傷與賠償嗎? 10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抄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勞動者在兩個單位工作的,兩個單位均應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當由受到傷害時的工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附: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可以認定,但工傷保險待遇只能由出事單位出了。

5樓:卷的小紅帽

工傷認定要認在出事單位名下,由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6樓:鄞晟趙妙芙

工傷可以認定,但工傷保險待遇只能由出事單位出了。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跑業務的在上班途**了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呢?

7樓:

很難講,按照程式,你先寫申請,公司出證明,提交材料給社保局先!不是也會給你一個書面回覆的!

8樓:郭某某律師

上班途中有兩種含義,一種是還沒有上班,在去上班的路上,這種就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是工傷

一種是已經在上班,工作就需要開車在外面跑,這種就不看責任

如果第二種的話,你沒報警,那你給單位說過沒有,有沒有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單位得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不然工傷保險**就不管了,如果因為你的原因導致單位沒有申請工傷認定,你就得承擔相應責任,比如幫單位到工傷認定委員會作證或者自行承擔損失

9樓:王元頁

上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工傷,所以社保局才要事故責任認定書

單方事故不屬於工傷,是否能補償自己和單位協商《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0樓:杭州律師吳軍安

上班途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工傷能認定嗎?

11樓:華律網

當發生交通事故,人們最關心無疑都是責任,因為責任的劃分關係到後期賠償的承擔比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量刑。大家所熟知的比較常見的責任劃分情況,主要有一方全責一方無責;一方主責一方次責;雙方同等責任這幾種。比較少見的就是責任無法劃分這種情況。

這種情況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因為現場無監控錄影,通過技術手段和證人證言依然無法還原事故情況,所以交通對於責任的承擔無法確定,出現這種情況應該是怎麼呢?主要有兩個方法:第一就是跟對方協商,如果可以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可以按照協商內容簽訂和解協議,雙方按照協議履行。

第二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最終決定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

12樓:法律達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應當認定為工傷:一是上下班途中,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且本人對事故承擔非主要責任的;一是在工作期間,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是因為工作原因的。符合工傷申請條件的,依法進入工傷認定程式。

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一般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一般應當在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傷害後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後,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並不一定能立即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是認定工傷的必經程式,只有經過勞動能力鑑

定程式,才有可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的期限一般為60日,最長不得超過90日。由於我國勞動能力鑑定實行兩級終局制,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

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交通事故工傷

當事人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程式後,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專案、計發基數、具體數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核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受害人應當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的。可見,進行勞動鑑定對於取得工傷保險待遇

具有重要的影響。

13樓:杭州律師鄭君

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即可,這屬於工傷的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文從責任劃分角度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情形,並未排除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形下的受害職工可以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為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並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情形。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去年做是工傷認定那你就工傷,但是按2011新工傷管理條理規定,你就必須要有交警部門開具的事故認定書,而且必須你本人沒有主責或全責,那才可以認定工傷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來講,發生交通事故時,你是上下班途中還是做私人的事,如果不是上下班,那麼不能認定工傷,其次來講,是否非法駕駛(指無照駕駛及違反醉酒駕駛等),如果你的情況屬於上下班途中且不是非法駕駛,那麼應當判定為工傷。

16樓:王元頁

1,《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規定只規定本人主要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2,在上下班途中的,本人次要責任、無法認定責任的,均可以辦理工傷認定。

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7樓:

工傷認定要在30天之內做

18樓:乙律師

你好,根據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構成工傷的必須是在不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如果沒有事故認定書,勞動局就無法判斷責任情況,所以勞動局的做法是可以說得過去的。

建議在交警隊想辦法,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應當承擔事故責任。所以只要證明發生了事故即可,他們如果願意幫忙,可以以現場痕跡,受害人傷情,車損等等情況做文章。

19樓:印禮樑承基

還得找交警,要求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工傷認定必須),認定書中有本次事故責任劃分。全責、主要責任(大部分、70%)、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部分、30%)、無責任。只有同等、次要、無責任才能認定為工傷。

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當時沒報警,怎麼報工傷,能不能報?

20樓:匿名使用者

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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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戶經營部需要交國稅還是地稅,個體戶應該申請國稅還是地稅

要看個體工商戶的性質來定的,有加工類的,有商貿的.一般都是 國稅 增值稅 地稅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 製造 加工 修理 商業零售業為國 地稅共管戶,也就是國地稅都要繳納稅款。餐飲 服務業為地稅專管戶,只繳納地稅即可。要看個體工商戶的性質來定的。一般都是 國稅 增值稅 地稅 城建稅,教育費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