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應聘遇上一件很棘手的事情,求懂勞動法的朋友建議,急求

2022-04-20 06:10:10 字數 4158 閱讀 2478

1樓:穎河小趣

剛剛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問題也進行了規定。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所以,你們老闆要求的三年肯定是不合法的。

2樓:華蓮

競業禁止性協議應該是先有勞動合同的條件下的一個補充協議,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為基礎,是不成立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所以你的那個東西簽了也是違法的,違法的東西自始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不要籤,.保密條款的期限不超過兩年.

2.合同中未提及甲方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對負有保祕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保密條款的違約金只有在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時候,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你只是辭職不受此限制,你只需提前30天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就行.

4.離職後如果單位仍需你守此保密條款,需向你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合同裡未提及,可由雙方協商,但最長不超過兩年.

如果單位無支付,則無權要求你守此承諾,出無權要求你支付違約金.

4樓:戈浩星安

當然不合法。保密協議必須有要保密的內容,並且有作為你保密的獎賞,還有你洩漏祕密的賠償。你們公司這樣做是想讓你給它幹一輩子,根本沒有詳細的保密內容

熟悉勞動法的朋友請進,這裡有幾個問題請解答。

5樓:摩崖

1,勞動法規定用工單位最遲於何時與勞動者簽訂用工合同,內容包括哪些部分

招用工30日內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

2,用工單位超過時限,若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會受到何種處罰

3,用工單位超過時限,若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勞動者將會受到何種補償

未簽定合同的支付職工雙倍工資。

4,本人目前工資待遇標準如下(本市最低工資標準650元/月):

基本工資500、安全獎金100、行車補助0.15元/公里、出車補助0.5元/次、

加班~週一至週五每累計8小時算一天/週六週日不計時長1~24小時都算作一天/加班費每天5元

法定休息日加班,不計時長1~24小時都算作一天,加班費(650÷當月實際工作日×3)大約90~100元不等。

工資:500+100+行車補助0.15元/公里、出車補助0.5元/次+扣除的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650 合法。 小於650 則不合法。

加班工資:月工資/21.75/8 為每小時工資,週一到週五為1.5倍。

週六週末為 月工資/21.75 * 2

國家法定節假日 月工資/21.75 * 3

6樓:

1、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既08年2月以前。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求瞭解勞動法或者人事方面的人來教我幾個問題

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疇,歸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負責,同樣屬於國家強制性規定。公司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不能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但可以通過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的方式予以解決。

2、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再與勞動者續簽(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除外)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情況,公司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由於這項規定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因此經濟補償的計算時間從2023年開始;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時,沒有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未滿,公司就是不想要這個人了,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者公司在掌握有勞動者的違法違紀行為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開除一說),無需支付經濟補償;若公司並不掌握勞動者的違法違紀情況,僅是因為不想要了就無理由的辭退,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8樓:簡簡單單

第一個問題:法律要求每個用人單位,都應該給勞動者參加保險的,至於住房公積金,好像就事業單位和**機關才有的,企業也有一些有,有些沒有的,法律對此沒有強制性規定的,但是對社保就有強制性規定的。實際上很多企業不給員工交保險的,要看當地執行力度。

第二個問題: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到的,用人單位要支付補償金的,每年支付一個月,但是2023年以前的不計算入內。如果是員工不想續簽的話,不用支付補償金。

第三個問題:勞動合同期內,如果用人單位不要這個員工,也就是解除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再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全部工齡都要計算入內的),另外,如果是違法解除合同的,補償金要支付二倍的。

9樓:祝_律師

1、五險一金中,五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是國家規定必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定的,公司可交可不交。

2、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即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1\住房公積金法律並沒有強制;

2\公司不簽有補償,勞動者不籤沒有補償.

3\勞動期未滿開除是有賠償的

縱橫法律網 楊豔國律師

11樓:匿名使用者

1.單單住房公積金不給你交 告不贏

2.自己不想幹了 沒得補償。。。。。對方讓你滾蛋的話另算(幹一年給你一個月,從08年到現在也就3年,今年已經超過6個月,當一年算)

3.可以開除,提前一個月和你談好,幹了幾年給幾個月的錢。(如5年就付5個月的錢)如果強行讓你離開。。。那麼去告他吧。。你們老闆完了。。。這一告基本穩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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