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人的認可方式

2022-04-22 06:50:16 字數 1282 閱讀 6730

1樓:明明

即一國通過國內立法確定一些具體的方式認可外國法人。國內立法認可又有如下3種方式:

(1)一般認可,即內國對於外國法人,不問其屬於何國,一般都加以認可。

(2)概括認可,即內國對屬於某一外國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認可。例如,法國於2023年5月30日製定了一項法律,承認凡經比利時**認可而成立的法人,均可在法國行使其權利。

(3)特別認可,即內國對外國法人通過特別登記或批准程式加以認可。如《日本民法》第49條規定,外國法人在日本設定事務所必須登記,在登記前他人可以否認該外國法人的存在。

外國法人一經內國認可,即表明該外國法人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該內國得到確認,有資格並可以有效地在該內國從事民商事活動。至於外國法人在內國可以在多大的範圍內從事民商事活動,或者說外國法人在內國可以從事哪些民商事活動,不能從事哪些民商事活動,應受制於內國法的規定。

我國關於外國法人的認可的規定,目前主要體現在2023年***頒發的《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2條中。該條規定,「外國企業確有需要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必須提出申請,經過批准,辦理登記手續。未經批准登記的,不得開展常駐業務活動」。

可見,我國對外國法人的常駐代表機構採取的是特別認可程式。對來中國投資的外國法人,我國都要對「三資」企業合同進行審批方可生效,其審批過程也包括了對外國法人的資格的審查,在某種意義上,這也是屬於特別認可的程式。

外國法人經內國認可後,即被認為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便可在這個國家從事民事活動。至於外國法人在內國可以在多大的範圍內從事民商事活動,一般不能超出內國同類法人的民事活動的範圍。

2樓:匿名使用者

外國法人到我國從事民商事活動應得到我國主管機關的認可。例如,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了外國企業確有需要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必須提出申請,經過批准辦理登記手續。未經批准登記的、不得開展常駐業務活動。

隨後,經***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23年釋出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具體規範外國企業及其他外國經濟組織在我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事宜。該辦法第9條規定:「從登記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即告正式成立。

其機構和代表的正當業務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未經批准登記的,不得開展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又如,我國公司法確定外國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該法第200條要求: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檔案,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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