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家打長工的工人修電路時不幸觸電死亡,負不負法律責任,應該賠償多少錢

2022-05-14 05:06:59 字數 6629 閱讀 5624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工人的話,應當先進行工傷認定,然後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償。具體賠償數額請你自己對照下面的法律規定就會知道的。

2、如果是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工人死亡的話,你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

(1)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可以自己分析一下就會知道是否構成犯罪。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2樓:北京馬國華律師

你好:是單位僱傭的還是個人僱傭的?觸電原因一定要分析清楚。

3樓:汙水縱橫

工亡如果上有老,下有小,那就悲劇了,

4樓:匿名使用者

負責任的,賠償的話就不知道了

我是私人搞裝修的!想問下如果工人在施工時!受傷或死亡我應不應該負責?怎麼認定?如果有責任應該怎麼賠 20

5樓:一目瞭然老師

如果你是組織者,就會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具體賠償多少要看傷者家庭等各方的實際情況而定。

在以後的施工中,對於工人的選擇,寧少勿亂;雖然不符合法律要求,但都需口頭約定:如果有情況自負全責——只是增強各自的責任心而已。領工者必須全盤注意,安全第一。

6樓:匿名使用者

實際上存在的僱傭關係,既使沒簽勞動合同,法律也是承認的,所以,要賠償,規避不了,連受益人戶主都得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籤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是最好的選擇。

7樓:韓氏古方貴州省總部

有沒有買保險,有就依照保險來,沒有就看責任在於工人自己還是施工方,總之和你是少不了關係,只是看輕重問題。規避責任只有買保險,籤合同,一般來說買保險最好,合同可能不能很好的發揮作用。

8樓:百知道我不知道

應該負責,怎麼賠償需要具體事情具體定論的。責任是怎麼樣都規避不了的,唯一的方法就是制訂嚴格的施工條例及優秀的執行機制。比如安全盔之類的,還有用電安全,材料的擺放規範等。

9樓:沒有

你應該負責,我也是個搞裝修的。你有責任賠償,賠償金無需給只要負責醫療費就行了.

10樓:

要看工人,是不是違規操作

11樓:席尋芹

承包給他們,簽訂協議

關於農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傷的賠償及責任擔負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大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和營養費,具體數額看對方提供的醫療票據。——無論對方是否有過錯。 如果對方威脅人身傷害的,則則無需理會,若真的實施傷害了,你們可以請求賠償,甚至對方可能觸犯刑法。

具體理由:1、如果你們蓋房子不需要給工人錢,只要請吃飯的什麼的,那麼你的情況屬於幫工,例如:農村蓋房,村民,朋友去幹活,幫忙蓋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你父親並未拒絕。

2、若你們要支付那個工人錢財的,則是僱傭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專案: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方是有責任的,當事人也是有一定責任的, 這樣的情況能協商就協商解決了,不能協商就讓對方去法院起訴吧。至於三萬是否合理,不知道其傷情如何?

14樓:匿名使用者

情況我也看清楚啦,其實像這樣的事基本上沒你家的事,不過有一點我不明白,那包工頭哪兒去啦?如果要負責的話他要負責的多點,你家最多出個醫療費,別的就不要管,再一個就是他家屬的危協你完全不必放在心裡隨他告,只要你們願意出藥費就沒事其他都是包工頭的

一個不是小區住戶的人來小區自殺 物業需要承擔責任嗎?如果要,需要承擔什麼責任?需要賠償多少?

15樓:匿名使用者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一個人給自己的汽車買了保險,然後自己把車砸爛,保險公司會不會賠錢?得到的結果只有兩個字:騙保。

在法律上,如果業主因小區內設施不完善,或存在安全隱患而沒有及時修理或者做出警示,而導致業主**的,物業必須承擔責任。

比如說,小區內的健身器材年久失修,業主在健身的時候收到傷害導致**的,物業需要負責。還有 如電梯損壞,從半空中掉下來了,把人摔死或摔傷,物業也應當承擔責任。

但是物業的責任和義務也是有一定的範圍的,並不是無限大,物業沒有義務來盯著每一個人不要去自殺,因為業主本身也是獨立的個體,他們自身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和民事責任,比如業主在小區內持菜刀殺人了,物業不需要負責任,賣菜刀的商店也不需要負責,造菜刀的工廠也不需要負責任,全部責任由肇事者承擔;

同理,業主或者是外來客人,在小區內自殺,一但確定是自殺行為,那麼得不到任何賠償,恐怕即便生前買了人身保險,保險公司都不會賠錢的,他們會說自殺者是故意騙保,更別說物業了,八竿子打不著,去起訴法院不會受理。

16樓:匿名使用者

自殺又不是別人有義務救助,為什麼要物業承擔責任呢?

一個領導沒有電工上崗證,接了電,導致他人觸電死亡應該負法律責任嗎

1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違章操作致人死亡,當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18樓:

該無證領導違規上崗造成他人**事故的,根據所造成事故程度的不同,其責任承擔主體和需承擔的責任性質有所不同。首先,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需要從業資格但沒有資格上崗致人損害的,僱傭單位應與事故直接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雙方經濟地位懸殊,受害人可以選擇向僱傭單位追償,用人單位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過失的事故責任人追償。

另外,又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若無證上崗人在事故中**的,則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由僱傭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乃至承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事責任。如果後果嚴重該無證上崗領導還就愛那個面臨刑事懲罰。

19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接電的領導應承擔過失責任。

20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一定的,同意myjsfj說法

我們家請了個裝修工人不小心從樓梯摔下來搶救無效已經死亡,我們該受怎麼的法律責任

21樓:ps休閒時刻

從法律關係上說,如果這個工人隸屬於哪個法人組織,也就是說,他是某個單位的,你們和那個單位聯絡,由單位派來的,那麼這個工人的僱主是那單位,你們和那單位是勞務合同關係,那個工人的傷害由僱主負責,你們就不用負任何責任了。如果這個工人不隸屬於任何法定單位,是你們自己僱傭而來,那麼你們家就是僱主,要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解決方法當然是兩種,一是互相協商,只要雙方能達成一致的協議,怎麼處理都行。第二種方法是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那麼你們家就不管了,等他家人上訴,由法院最後來裁定。

22樓:霏兒小妹

下次千萬別隨便找工人了,要找一定要找正規的裝修公司,雖然貴了一點,但是省事也免除麻煩啊。如果你外面找的散工,那麼在工作過程中致傷,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是由僱主承擔的。也就是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等都要由你來負擔。

但是法律還規定,僱主賠完之後可以找僱工追償。我建議你和對方家屬商量一下,說清楚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道理你們是不用給的。畢竟你們也沒有錯。

法律規定的這些費用只是先由僱主墊付,以後索要。也就是說其實你們沒有義務送錢給對方的。當然從良心角度,給對方一筆錢了了就算了。

畢竟你們也沒有錯。沒事的。

23樓:蘭蝶兒

我覺得這個情況你沒有過錯的話應該不用負責任的,背沙工人在業務上就應該具備背沙袋的能力,你主觀上沒有過錯,你出於好心,並且已經照顧對方,交付了一定的醫療費用。

客觀上,產生了意外事故,背沙工人從樓梯上摔下來不是你的責任,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

你已經盡到自己的義務了。。。

按理來說你如果沒有過錯,雖然客觀上產生了危害,但是不是因為你的錯誤造成的話,你應該不用賠的。。。

他就是要告你也是告不贏的,我覺得你已經仁至義盡了。。。

這是我的看法。。。

職工工作期間受傷,應當有那些賠償

24樓:

202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2023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職工在發生工傷後,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職工應依照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鑑定,享受不同等級的工傷待遇。

根據***頒佈的《工傷保險條例》中針對工傷保險費繳納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以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

2%-2%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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