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員工離職一定時期內不能從事相關工作的法規嗎

2022-06-30 23:45:20 字數 5373 閱讀 5206

1樓:

1全部要看這名員工屬於什麼職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有相應條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公司勞動合同要求員工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行業合法嘛?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勞動合同要求員工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行業是合法的,但是前提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樓:甜美志偉

不合法。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在競業限制期限二年內按月給予員工每月100000/24=4167元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不按月支付4167元,公司違約在先,員工違約也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擴充套件資料:

競業限制需籤協議

很多企業對競業限制存在誤解,比如認為簽訂《保密協議》就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不論職位高低,一律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導致員工離職後要支出額外的合理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籤或拒籤。

注意事項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在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補償金(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競業限制期限最多不超過兩年,多約定的部分都是無效的。其次,公司設定競業限制義務應當給你相應的補償,如果未約定補償,你可以不用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競業禁止條款了,他們是要給你錢的。

6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如果對方支付了相關費用,才有效。

7樓:

這個顯然是不合法的。離開公司後的員工仍然必須承擔對原公司資訊的保密義務,但這個保密義務並不能排斥你找其他公司作為工作單位。公民都享有勞動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的。

離職員工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8樓:簫奇奇

1全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因此,如果你公司給你的合同中沒有競業禁止的條款,該合同關於競業禁止的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包括經濟補償。

9樓:花城名苑

競業限制或禁止協議

如果你和公司簽定了競業限制或禁止協議,並且約定了經濟補償標準(標準協商制定),並且在你離職後進行發放。協議才生效。

根據你的描述,公司有協議但無補償,則此協議不成立。

綜上所述,你可以到相關行業工作。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一般簽訂行業禁止條款必須附帶補償條款的,如果沒有就不要理他。細想一下如果你的專業性很強,只能靠這個吃飯,離了他就得要把你俄死!哪有這樣的強盜道理,法律也不會支援這樣的強盜理論!

相信我!

11樓:湯麵達人

不具備,勞動法裡有提到勞動者的辭職權以取消「脫密期」,只要你提前通知辭職(一般不超六個月),在這期間你公司可以採取脫密措施就好了

用人單位規定職工辭職後半年內不得從事同職業,合法嗎?

12樓:科技情報咖

合法。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籤或拒籤。

規定辭職的兩年內不能從事同行業工作,請問是否合法

13樓:律師老孃舅

這種競業禁止是有法律依據的,但由於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給錢就合法,不給錢的就不合法。

或者說叫保密費。

離職後不能從事同行業的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後不能抄從事同行業襲的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同勞動者簽訂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條款(即競業限制),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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