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勞動法保護的一種用工形式
1樓:小lin懂法
非全時困侍工作制即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關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賣賀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與全日制用工相對應的。生活中,我們大多數的工作都屬於全日制的工作。相信對於全日制用工大家都瞭解,其屬於一種勞動關係。
但是,大多數人對非全日制用工不是很瞭解,都會有乙個疑問,即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關係嗎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關係嗎?
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乙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在乙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三)非全日制用工屬於勞動關係,它是勞動關係的另一種形式,受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與全日制用工汪配吵是有一定的差別的,都屬於勞動關係。非全日制企業是以小時為計酬標準,並且勞動者工作時間是有時長限制的,每週不可以超過規定的時間。另外,非全日制用工也是有最低工資標準的,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勞動關係。
非全日制用工 是不是勞動者 最否享受勞動法保護
2樓:網友
1、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小時工,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正常來講,非全用工是應該購買工傷保險的,因為工傷費用都是由公司承擔,個人不用承擔。而你所謂的社保,包含工傷、醫療、養老、失業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養老部份,個人和公司均要承擔一部份,非全工作本來工資就不高,如果再交養老基本上就等於白乾了,所以國家對非全用工的要求是購買社保或商業險,其它部份不購買。
2、臨時工一般指的是合同工,尤其是以完成某項任務為目標的合同工,事情做完就解散的這種,或者是勞動派遣員工,公司不想要退回勞動派遣公司。
3、按你說的情況,你們領導所說的臨時工指的是你們不是事業編制,也就是不國家編制,而是和外面的工人一樣是合同工,合同到期或違反合同就可以辭退你們,而不是你所謂的非全。目前除了事業編制、公務員等單位,一般都是合同工,但是合同工公司必須按勞動法執行,購買社保、支付加班等等。
3樓:小逸豆歸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我猜測你們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你的描述你們的工作性質已經不屬於非全日制用工了 按照法律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個小時 一週累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個小時 而工資是按小時計算的用工形式 如果超過這個標準 那麼就是全日制用工了。
至於社會保險 按照法律規定這些都是包含在工資之中的 也就是說單位可以不必給你購買社會保險 但是 有個工傷保險是單位必須為你們繳納的 而且不能從工資里扣除。
建議你們拿著證據去勞動局投訴 不過該單位是事業單位 不知道是權力大還是權力小的 官官相衛是免不了的 所以你們還是要做好心理準備。
非全日制勞動 法律問題
4樓:符志峰
法律分析: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搏寬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遊銀帶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神蘆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非全日制勞動法律關係
5樓:潘普法課堂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 1、工作時間約定不同前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4小時。後者,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 合同訂立形式 不同前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 訂立勞動合同 。後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工資支付時間不同前者,按月計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後者,受其自身特徵的限制,以小時計酬為主,且工資的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4、試用期約定前者,除了以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認為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頃咐形外,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當事人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5、購買社保繳納的承擔者不同在全日制用工中,無論 勞動合同期限 長短,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至少是「五險」,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在 非全日制用工 中,除了企業應當依法為勞動者 繳納工傷保險 外,對其他各項保險費,都由勞動者以個人身份繳納。
6、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 前者,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 辦理離職手續 的;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後者,企業可以隨時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卻無須 支付經濟補償金 ,使得用工更靈活,成本更低。 7、勞動關係的排他性前者具有排他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 。
後者,勞動關係不具有排他性,員工可以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但是後乙個勞動關係不閉乎笑得影響前轎含乙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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