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保險單有什麼用?又不是存款單可以取錢,就算退費也值不幾個錢吧?
2樓:劉雄
被執行人的人身(壽)保險單可否執行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被執行人是保險單的投保人,即保單的所有人,是可以被執行的,辦法是要求被執行人去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取得現金,就可以了執行了;
2、被執行人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兩者都是,則不可以被執行,因為該保險單不是被執行人所有的,是要發生保險單規定的保險責任時,才有實際的受益。
被執行人不能執行的財產有: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等。
3樓:一二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是不可以執行的。
人壽保險能否被執行
4樓:郭春萍
法律分析: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執行。因為在投保有效期內並且未發生保險事故,保單的現金價值應歸投保人即被執行人所有,法院塌虛有權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內部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對抗法院執行。另一種意見認為不可以執行。
雖然現金價值是投保人的,但考慮到康寧保險是乙份人壽保險合同,關係人的生命價值,如果被保險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強制被執行人退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十八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團閉燃,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態餘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被執行人的保險可以執行嗎
5樓:百保君官方
被執行人的保險是否可以執行需要根據保險性質而定。
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可通過單方自行解除保險合同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由此可見,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作為投保人所享有的財產權益,不僅在數額上具有確定性,而且投保人可隨時無條件予以提取。基稿謹於此,在作為投保人的被執行人不能償還債務,又不自行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有權強制代替被執行人對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予以提取。但是,在投保人與保險人、受益人不一致時,考慮到被保險悔消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維護,如果受益人或被保險人願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維繫保險合同效力,並向執行法院交付了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碧敬知值的貨幣以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應對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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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的保險可以執行嗎
6樓:嵇小函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不能。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於具有很強人身性質的商業險是不能予以強制執行的,比如仿凳肆人壽險,但粗閉對於非人身屬性的商業險是可以強制執行其現金價值或保險金。
因此要看你的分紅保險是不是屬於人身屬性的保險,如果是,法院不會強制執行;如果不是,法院可以予以凍結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會保險法備轎》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人壽保險可強制執行嗎
7樓:abc保險網
一、你好,分行保險模困察是否可以強制執行要區別對待: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權益在不同的時間段分別屬於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債權人對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申請強制執行,就必須視其債權到期時,保險事故是否已經發生。1、如果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則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現金價值請求權,屬投保人財產,應當屬於強制執行的物件。
2、如果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即收益人不是你自己),則人壽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屬受益人財產範圍,不應被強制執行償還投保人的債務。
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不屬於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範圍。
三、因此你的情況,債權人可以向法尺唯院申請對你的保險現金價值進行查封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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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可否被執行
8樓:abc保險網
第二種觀點,法院可以在未經被執行人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情況,對其保險單現金價值予以強制執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條對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作了認定,即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且該規定第5條對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作了列舉式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有類似的表述。由此可見,我國的民事執行制度對可執行的財產並未作明確認定,只要不屬於不可執行的財產,皆可納入民事執行的範疇。保險單具有儲蓄性質,投保兩年以上的保單經解除後可返還現金價值,具有財產屬性,可作執行。
而且,不可執行財產被界定為家庭必要生活物品、費用等,而人壽保險在當代社會已然發展成一種以生命、健康為標的的投資理財行為,性質上與「不可執行財產」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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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張旭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於具有很強人身性質的商業險是不能予以強制執行的,比如人壽險,但對於非人身屬性的商業險是可以強制執行其現金價值或保險金。
1、法律依據不同:強制執行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列入失信名單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2、時間先後不同:強制執行程式先於列入失信名單,被列入失信名單前提是執行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法律後果不同:列入失信名單是強制執行的結果之一,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有三種,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且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程式終結;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等待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執行;三是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規定情形的,將其列入失信名單。
保險可以執行嗎
10樓:張文博
法律分析:雖然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資理財功能,但保險單本身具有儲蓄性和有價性,其儲蓄性和有價性體現在投保人可通過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所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的責任財產,依法可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法律依據:《中談悉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含滲乎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喊模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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