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公司董事長的薪酬比總經理高嗎?該如何定工資?

2025-06-08 03:26:08 字數 2950 閱讀 2762

1樓:網友

這董事長和總經理他們倆拿的工資**不一樣,伏氏核要搞清楚先核檔。董事長作為公司的大股東或者董事會頭頭,他的利潤**於公司分紅。而總經理一般都是職業經理人。

你問題所提的比較薪酬,那就是說董事長和總經理不是乙個人,那麼從工資角度來講,總經理的崗位工資。

應該比董事長高。缺掘。

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薪酬是如何確定的

2樓:趙海城

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董事長如果未經股東會授權,則無權決定公司董事的福利待遇。

公司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違反隊公司忠實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相關人員可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股份****董事長的工資是由股東會定嗎?

3樓:小月

股東大會是 股份**** 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法》第九十八條、九十九條對股東大會的職權進行了有關規定。 第九十八條股份****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股東大會。 上文所稱的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由《公司法》對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 減少註冊資本 作出決議; (八)對 發行公司債券 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襲稿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磨局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公司法》第七十瞎禪讓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董事長兼總經理算工資嗎

4樓:

摘要。按照《公司法》算工資的。

按照《公司法》算工資的。

能不能再講講?

按照《公司法》,公司應該給自己的僱員高族發工資。股東不在公司上班,且不擔任董事,監事職務,不但不應發工資,而且不能發工資。關於工資工資是勞動關係存在期間員工的勞動報酬,不是作為股東就有的,必須你為這個公司勞動了。

如果你既是這個公司股東同時又為這個公司勞動,那麼這個公司應該給你發工資。因二人合股,總經理管理公司一切,包括談業務,就年終分紅各一半外,平時每月沒笄工資,另一股東沒上班,請問,向這情況,總經理平時每月應,按月拿工資嗎?這種情況肯定要按月拿工資的。

這種情況是要拿總經理的工資水平的。可以參照您那個地方的工資水平發放。如果您不領工資那什麼過日子,等年底分紅嗎。

按公司正常章程,總經理每月付出了勞絕念啟動,應拿工資嗎?由於是堂兄弟合股,並如沒提每月拿工資,按正常程式,這本應題每月拿工資的事吧!按照公司章程只要為公司在勞動就必須可以拿工資的。

親兄弟都要明算賬,合夥公司就一定要講清楚。

董事長薪酬是誰制定的

5樓:創作者

董事長的薪酬問題脊鎮會由公司的股東會來決定,同時股東會也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伍啟告,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櫻橘粗,以及可以修改公司章程的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

公司法》。

公司董事薪酬如何確定

6樓:老羅法務

公司法》並未直接規定,董事長薪酬由誰決定。根據公司章程,就 有限責任公司 而言,由股東會決定。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帶螞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減少註冊資本 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察李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蠢沒埋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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