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定義是什麼?與相鄰關係有什麼區別?

2025-06-18 09:25:23 字數 5162 閱讀 1219

1樓:無雅詩

一、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

二、地役權和相鄰關係的區別:

1、兩者性質不同:相鄰權從本質上看並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它只是兩個不動產之間的關係而已,所以我們稱之為相鄰關係更為準確;而地役權本質上是茄睜咐基於當事人自由約定而產生的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

2、兩者對登記的要求不同:地役權一般需要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而相鄰關係的成立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無需特別登記就能成立。

3、兩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鄰權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而地役權的取得則主要是依據法律行為,一般是基於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取得,而且必須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顫純行登記才能合法生效。除此之外地役權還可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原因取得。

4、兩者對權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比相鄰權要大。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所反映的是不動產毗鄰關係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安全要求。

地役權作為約定權利,反映對自己土地提供約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對他人土地利用權能上比相鄰權有較大擴充套件。

5、兩者在存在條件方面也不相同:相鄰權的存在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相互毗鄰,相鄰權反映的相鄰關係既適用於土地相鄰,也適用於房屋等建築物相鄰,但一般認為在相鄰的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才會發生相鄰關係;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所反映的相鄰關係只適用於土地相鄰關係,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相鄰權必須以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為前提,地役權並不一定以需役地與供役地相互毗鄰為限度,有時即使兩地並不相連,但只要有事實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設定地役權。

6、是否有償及存續期間不同:相鄰權的行使一般是無償要求相鄰方履行義務,地役權的設定雖然可以是無償的但實踐中很少,其伴隨的往往都是有償的。另外,地役權的存續期間,也可任由當事人約定,並可設定永久地役權;而相鄰權的存續期間是法定的。

7、權利義務主體是否早孫特定不同:相鄰權的權利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是基於土地毗鄰關係,權利義務主體特定。而地役權是種對世權,其義務主體是對不特定的人。

2樓:小玖予學姐

傳統民法上的地役權關係發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間,由於我國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國家或農村集體組織,因汪鬥而地役權關係更多地發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間。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等特點。

相鄰關係和地役權之間有如下的幾點困汪磨區別:

第一,它們之間的性質不相同。我們具體地來說,相鄰權並不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但它更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型別,而且不動產所有權或者是用益物權的擴張才是它的本質,也是用來所組成有權或用益物權的部分,而且一不用進行獨立的公示,這些我們都可以直接從不動產所有權以及用益物權的登記中進一步,並且更加陵頃準確地推斷出來。

第二,他們兩者之間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因為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就是相鄰關係,相鄰關係呢是服務於特定的土地的或者是附屬於特定土地的權利的,這種關係它對的並不是「人」,主要對的「地」,對於相鄰權人來說,這種是依據的不動產的自然條件從而發生的法定權利,它主要依靠的是原始權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對抗性,發生效力的時候就算不進行登記也是可以的。地役權是約定的權利,它主要是依協議從而取得的。

雙方當事人如果想要具有物權效力的話,就必須要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之後才可以具有效力。假如說沒登記的,那就不過只是一種債權而已了。

第三,其限制程度的不同。相鄰權人只能在依著社會的一般觀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內,從而來利用相鄰不動產,它是對法定的不動產利用關係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解。

第四,它們兩者之間還在有償或者無償以及存續期間上也不相同。這兩者當中,相鄰關係是可以由法律直接來規定的。而地役權的有償或者是無償則是屬於自治範疇之內的。

3樓:網友

地役權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其實這是一種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價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無權其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得便利的土地稱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稱為供役地。

相鄰權賀猛又稱不動產相鄰關係,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從以上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兩者的共性表現在他們都是以一種他人的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的權利。

地役權和相鄰權主要以下幾個區別物棚:

一。兩者的設立方式不同,相鄰關係是法定的,而地役權通常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約定而設罩拍則立的。

第二,兩者受到損害後的救濟請求權不同,相鄰關係受到侵害後,不能直接以相鄰關係為基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地役權受到損害後,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第權受損害的訴訟之訴。

地役權和相鄰關係區別

4樓:鹿靜

法律分析:1、兩者的擾遊設立方式不同。相鄰關係是法定的,而地役權通常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約定而設立的;2、兩者受到損害後的救濟請求權不同;3、相鄰關係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而地役權判舉則不要求相互毗鄰,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通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掘李碧相鄰關係。

地役權與相鄰關係的區別

5樓:劉偉長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如下:

1)相鄰權是衡稿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確定,是所有權的延伸;

2)地役權則是依當事人之間的設立地役權合同而發生,屬他物權範疇;

2、兩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1)相鄰權適用的範圍既包括土地毗團襲鄰關係,又包括建築物毗鄰,及建築物內部區域的毗鄰關係;

2)地役權只適用於土地之間的利用關係;

1)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所塌攔兄反映的是不動產毗鄰關係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安全要求;

2)地役權作為約定權利,反映對自己土地提供約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對他人土地利用權能上比相鄰權有較大擴充套件;

1)相鄰權的權利、義務主體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鄰不動產主體之間產生;

2)地役權是乙個獨產的用益物權,具有物權對世性的特徵,故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1)相鄰權必須以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為前提,2)地役權並不一定以需役地與供役地相互毗鄰為限度,有時即使兩地並不相連,但只要有事實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設定地役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地役權與相鄰關係有什麼差別有哪些

6樓:姜超

地役權與相鄰關係,可以說是基本保障與更高追求的關係。例如,甲要通過乙的承包地引水,通常需要在乙的承包土地上安裝水管管道,此時乙不得拒絕甲的要求,因為甲向乙提出的是最基本的保障和最低要求,可以依靠所有權的相鄰關係解決。但甲為了提高自已土地的效益,要求在乙的土地上挖一條比較寬的水渠引水,以提高水流量。

由於甲的要求會使乙的土地遭受較大的損害,超出了乙向甲提供基本保障的義務,也超出了相鄰關係所能解決的範圍,按照相鄰關係乙有權拒絕。對於當事人超出基本生活保障之外的更高要求,那就是法定的相鄰關係所無法提供的了,這就要藉助於地役權,通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就可以充分滿足當事人所希望的各種禪擾衫內容的要求。此時甲乙就可以設立地役權,約定甲可以在乙地上挖水渠引水,並由甲支付一賀腔定的費用彌補乙的損失。

法律從利益平衡考慮,設立相鄰關係,是為了維護社會基本的生產和生活秩序,保持社會成員之間的和睦相處,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不動產利用關係,它維護的是正常生活和生產的最低需要。而設立地役權,並不是為了滿足不動產權利行使過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通過利用他人的不動產而使自己的不動產獲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權和相鄰權的區別,除了體現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為彼此獨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異還在於:

第一,產生的原則不同。相鄰關係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須要為另一方提供便利,是維護正常生活和生產的最低需要。地役權是根據地役權人與供役地權利人自願達成協議而產生的,是地役權人通過利用他人的不動產而使自己的不動產獲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性質不同。相鄰關係是法律上對土地間利用關係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更不是獨立的他物權,屬於所有權李差的內容。

而地役權的主要功能在於彌補相鄰關係的不足,在相鄰關係得不到調節時,可通過約定加以彌補。地役權不僅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而且還是一種獨立物權形式,為用益物權的一種。考慮到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民法典設專章規定了地役權。

地役權與相鄰關係的區別

7樓:劉盼盼

地役權與相鄰關係的區別:權利性質不同、取得方式不同、限制程度不同、有償卜緩卜無償、存續期間不同、是否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同、救濟方式不同。

法律分析相鄰關係不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也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型別,其性質為擁有不動產所有權而延伸出的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是所有權的組成部分,不需要單獨地進行公示,一旦擁有所有權,自然地擁有相鄰關係。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型別,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有其獨立的發生原因和權能,要進行獨立的公示。相鄰關係作為所有權的擴張,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當然地就被設定了相鄰關係的權利和義務。

地役權則是根據需役地人與供役地人自願達成的約定而產生的,是地役權人通過利用他人的不動產而使自己的不動產獲得更大的效益,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相鄰關係是對不動產利用關係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相鄰權人只能在依社會一般觀念所能容忍的最低合理限度內利用相鄰不動產,超出這個合理限度,相鄰不動產物權人有權拒絕或請求排除妨害,可見這種限制是雙向的。例如,村子裡甲乙兩家相鄰,只有一條路可走出村外時,甲乙必須給彼此提供便利。

地役權是當不動產物權人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鄰不動產時,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達成一型穗致意見,簽訂合同,向其支付一定的對價,設立地役權時方可使用,可見地役權哪拍的限制是單向的。例如,村子裡甲乙兩家相鄰,有數條路可以走出村子,乙若不想繞路要經過甲家土地時,需要獲得甲的同意,支付對價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糾紛,什麼是相鄰關係,相鄰關係的原則

相鄰關係,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 使用 收益 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佔有 使用 收益 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並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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